在房屋買賣過程中,許多中介公司為促成交易,在看房后便向客戶收取一定數額的“誠意金”,而消費者常因分不清“誠意金”和“定金”的區別而造成損失。那么,因“誠意金”被轉成“定金”,這筆錢還要得回來嗎?近期,榕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誠意金”引發的中介合同糾紛案件,購房者如愿拿回款項。
案情回放 中介擅自將“誠意金”轉化為“定金”,買家訴請退還
房產中介江某、陳某(均為案外人)與被告某房地產經紀服務有限公司存在業務關系。2023年10月,原告陳女士看中一處住宅房源,遂通過微信聯系江某,商談購房價格及定金或誠意金的支付問題。江某稱,誠意金一般需要5000元左右,交納后再與業主談價格,如價格不合適可退還,定金則是不予退還。隨后,陳女士應江某要求,通過微信向陳某轉賬5000元,并附留言“誠意金”。
3天后,江某聯系陳女士,稱其與業主談成價格,已將5000元作為定金的一部分支付給業主,并建議陳女士多交5000元,湊夠1萬元定金,避免有其他客戶出價更高讓業主反悔。后陳女士向江某索要其與業主的轉賬記錄,但江某遲遲沒有提供,基于此情況,陳女士要求江某先將5000元誠意金退回給她,但江某未退回。
后來,陳女士因自身原因沒有在約定時間內簽約,并告知江某“如果業主不想等的話,讓他重新把房源掛出去”。對此,江某表示之前的5000元定金不予退還,陳女士不同意,遂于2024年3月向榕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榕城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系中介合同糾紛。原告陳女士基于江某關于“收取誠意金”的意思表示,將5000元以“誠意金”的名義最終交付給被告某房地產經紀服務有限公司。在該公司與業主談成價格后,江某告知陳女士“5000元已作為定金轉給業主”,但事實上江某并未將5000元支付給業主。原告得知該情況,立即要求江某退還5000元,即陳女士不同意將“誠意金”轉為“定金”,且雙方在前期沒有關于“議價成功,即誠意金轉化為定金”的明確約定,故案涉5000元應屬一般意義上的“誠意金”,原告有權要求被告退回。
法院遂依法判決被告某房地產經紀服務有限公司應退還原告陳女士5000元。
法官說法 “誠意金”≠“定金”,支付需謹慎!
法官介紹,“定金”是合同當事人為保證合同履行,由一方當事人預先向對方交納一定數額的錢款,具有“履約保證金”的含義,適用定金罰則,即如果買方違約,賣方可以不退定金;如果賣方違約則需要賠付買方雙倍定金。而“誠意金”屬商業用語,不屬法律概念,一般不具有法律上的擔保含義,不適用定金罰則。
法官提醒廣大購房者,房地產中介公司向購房者收取“誠意金”“意向金”已成為行業普遍現象,購房者在與中介簽訂協議前,要逐項看清協議所約定的權利與義務內容,切勿輕易向中介支付“誠意金”等款項。如確需支付,購房者應在支付前與中介明確退還條件,以免因此造成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