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貴院的建議,我司將不斷加強融資主體審查,建立健全風控制度,更好地保證債權實現……”近日,榕城區人民法院向某金融融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發出首份綜合治理類司法建議后,得到該公司的積極回復,收到其反饋整改落實情況的復函。
據介紹,榕城區村落眾多,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被用于抵押融資的情況并不少見。而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具有特殊屬性,只能在本集體成員中流轉,變現較難,將其作為抵押物可能影響債權的正常實現。
2024年4月,榕城區人民法院在審理原告某金融融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某建設有限公司、謝某偉追償權糾紛一案時,就發現被告謝某偉提供了某村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作為抵押物。
為此,榕城區人民法院向該融資擔保公司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其在審核債務人提供的抵押物時,盡可能要求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不動產或其他利于變現的財產,從而保障債權的實現。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綜合治理類司法建議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自2023年11月16日實施后,榕城區人民法院發出的首份綜合治理類司法建議。
建議發出后,該融資擔保公司高度重視、積極回應,表示將立足職能定位,對照司法建議書的意見采取整改措施,加強風險研判化解,努力維護金融行業市場健康秩序。
據悉,近年來,榕城區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司法建議功能效用,找準社會治理中存在的風險點和突出現象,向相關單位、行業、企業等發出司法建議60多份,讓司法建議“一小步”成為解決問題的“一大步”,努力實現“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