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提高門診特定病種保障水平,減輕參保人門診醫療費用負擔,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2024年9月6日市醫療保障局、市財政局、市衛生健康局聯合印發了《揭陽市醫療保障局 揭陽市財政局 揭陽市衛生健康局關于進一步提升耐多藥肺結核診療保障水平的通知》(揭市醫保規〔2024〕1號,以下簡稱《通知》)對我市現行耐多藥肺結核待遇水平進行調整,現將《通知》解讀如下:
一、政策調整背景
(一)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推進衛生健康高質量發展的意見》中“優化防治策略,鞏固深化結核病等傳統流行重大疾病防治成果”的部署要求,以及《廣東省衛生健康委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于進一步加強耐多藥肺結核防治保障措施的通知》(粵衛疾控函〔2023〕31號)相關要求;
(二)《廣東省公共衛生與重大疾病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全省結核病防治工作進展情況的通報》(粵公衛辦函〔2023〕11號)中指出部分地市耐多藥肺結核患者門診特定病種基本醫療費限額偏低的問題。
二、政策依據
(一)《廣東省衛生健康委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于進一步加強耐多藥肺結核防治保障措施的通知》(粵衛疾控函〔2023〕31號);
(二)《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定病種管理辦法〉的通知》(粵醫保規〔2020〕4號)。
三、主要調整內容
主要對耐多藥肺結核待遇保障水平進行了調整。我市耐多藥肺結核待遇新標準如下:參保職工年度支付限額為12萬元/年(月支付限額10000元/月),參保居民年度支付限額為10萬元/年(月支付限額8333元/月)。參保患者耐多藥肺結核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支付后,其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按規定納入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保障范圍。其余事項按照《揭陽市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揭陽市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定病種管理辦法〉的通知》(揭市醫保規〔2021〕2號)有關規定執行。
四、政策施行時間及有效期
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1日止。實施期間,國家和省有新規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