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是貫徹落實國家大政方針的主要陣地,也是領會中央領導講話、落實中央精神的落腳地。然而,部分地方政府在貫徹落實中央重要講話、決定精神和方針政策的過程中,存在理解偏差和執行錯誤等現象,導致中央重大決定或中央領導的重要講話精神在基層喪失效力,損害中央在人民心中的權威形象,給地方政府工作造成負面的后果,影響了全國社會經濟發展大局。
造成地方政府對中央精神理解偏差的主要原因
第一,在中央部署統一性和地區發展不均衡性之間存在著矛盾。這個矛盾表現為兩點。其一,落實中央精神的內在要求與地方政府財力和行政能力不相稱。全面貫徹落實中央精神,需要地方政府提供相應的財力和人力支撐,但是從地方來說,中國東南部沿海發達地區和西北部、中部貧困地區發展的差距較大,發展不平衡,部分發展落后地區無法提供足夠的財力和人力來執行中央精神,又不得不對其作出回應,所以,只能按照自己現有的經濟水平和施行能力對中央精神作出解讀,并提出執行方案。相對發達地區則會利用自己的區域優勢和先發優勢,對中央精神做出更有利于自己的解讀,并利用自己的優勢向中央施加影響,使一些中央決議朝著更有利于自己所在地區發展的要求傾斜。其二,中央精神與地方目標和需求存在偏差。中央文件、領導講話、會議精神等更多是大局眼光和全局戰略,以平衡、統一方式統籌部署,但是各個地區的發展目標和需求是不一致的。這使得各地在貫徹中央精神時所秉持的理念不一樣。部分地方政府往往會結合地方發展實際對中央精神做出相應改變,造成部分地方政府“跑偏”的客觀現象。例如,即使在同一個江蘇省,蘇北和蘇南地區發展水平差異大,對“五大發展理念”的理解和執行會存在較大差異,在實踐過程中突出的重點也不同。很多成功的地方治理經驗只適用本地,其他地區可以借鑒,但是不能跟風,不能不假思索地照搬照抄。
第二,在中央精神執行的全面性和地方政府領導執政績效的可預期性之間存在著矛盾。隨著領導責任制和績效評估制在政府機構的推廣和實施,績效成為地方政府領導追求的重要目標。在領會和執行中央精神的過程中,部分地方政府領導傾向于在短期內容易產生優良政績的工作下功夫,將其作為自己施政的焦點和重點,針對不利于自己政績的中央決策和決議、領導講話、會議精神等,他們會選擇性地理解和執行。他們往往不愿做“無效工作”或“低效勞動”。筆者把這種現象稱為“領會和消化中央精神以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為目標”現象。他們是聰明的地方政府領導,但不一定是合格的地方政府領導。因為他們在解讀中央精神時,其解讀方向可能發生了偏差,他們只對中央決議或中央精神做出符合自己抱負、欲望或要求的解讀,結果是,任何中央決議或中央精神都變成實踐其個人抱負的手段。
第三,在中央決議和中央精神執行的客觀要求和地方政府領導主觀意愿之間存在著矛盾。中央決議或中央精神一般會有一些新的提法。新提法存在有待確定的解釋空間,允許解讀者做出主觀解讀。中央決議或中央精神在層層下達過程中,先從中央到省級,省級再結合實際下達到地市級,再下達到縣級,這種自上而下的傳遞和解讀過程,由于每一層級領導的理解、領會和領導理念各有不同,對同一個中央決議、中央領導講話或政治文件,不同層級的每一個領導者都會作出自己的主觀解讀,最終的施行結果可能偏離中央精神。一些地方政府領導并非在主觀能力上存在解讀中央精神的障礙,而是在價值目標上沒有同中央精神的要求保持一致,也就是說,他們在價值觀上出了問題。“非不能也,是不愿耳。”
第四,有的中央決議或領導講話是比較抽象的文本,同地方政府面對的具體社會政治語境存在適用性和適合性矛盾。每一個地方都存在特定的文化風俗、生活習慣、治理歷史等環境因素。中央決議或領導講話可能會受到一定時間和空間的局限,不一定適應地方政府的特殊社會政治環境。每一個地區都有獨特的社會文化生活習慣。每個地方的社會治理都有特定的治理慣性,處于不同的社會歷史發展階段或發展水平,為政一方的領導的工作方法必定受到當地社會文化的影響和發展水平的制約。他們在理解中央精神過程中,不得不考慮當地風土人情、政治傳統和治理規則,對中央精神的理解會有一個選擇和轉化過程。尤其是在縣級層面,本地干部受地方環境制約,對中央精神的理解往往帶有濃厚地方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