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指出,實踐“四種形態”,紀委的責任不是輕了而是更重了,執紀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
“四種形態”,“知之非艱,行之惟艱”。堅持紀在法前,做到這一點,比法在紀前難度大得多、要求高得多。從“法言法語”到“紀言紀語”,不僅是語詞的變化,更是內涵的深化。能不能把紀律挺在前面,反映的是黨性強不強、有沒有責任擔當。
改變舊習慣、適應新要求,紀委革故鼎新任重道遠。做到這一點,沒有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和“三嚴三實”的精神不行。當前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在正風肅紀的高壓之下,一些“四風”問題躲進了“青紗帳”、穿上了“隱身衣”。實踐“四種形態”,糾正“四風”問題,就存在一個“發現難”的問題。執行中還面臨黨員不理解的問題,認為紀委“小題大做”、“故意找茬”,存在處理人情與法紀難的問題。因此,要進一步提高紀檢機關對反映問題線索的分析判斷和處置能力,這是實踐“四種形態”的基礎。
“四種形態”更多地考驗著紀委的監督執紀問責的能力。紀委是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是管黨治黨的重要力量。紀委不是黨內公檢法,紀檢工作也不是抓小偷,紀委的職責是依“紀”進行監督執紀問責。比如,如何準確把握黨內法規和黨紀條規,如何正確運用批評教育、誡勉談話、黨紀處分、組織處理、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等處理方式,對具體違紀行為應按何種形態進行處理,如何綜合考慮違紀性質和情節、造成的后果和影響、認錯悔過態度,以及配合組織審查、上交違紀所得等情況,如何確保錯責相當、寬嚴相濟,如何實現懲處極少數、教育大多數的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等等。這些都是對紀委干部大局意識、政策水平、工作能力和創新思維的考驗,還需要經過長期堅持不懈的努力。
同時,還要看到,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要求各級紀委把監督執紀問責的戰線前移,用紀律和規矩的尺子衡量黨員干部行為,主動作為,不能坐等坐視違紀行為發生;發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就及時提醒、違反紀律就要認真處理,一寸不讓;對嚴重違紀的黨員干部,該徹查的要徹查,該移交司法機關的要及時移交。因此,王岐山同志多次強調,要克服能力不足的危險,切實轉變慣性思維,從線索處置、紀律審查到執紀審理各環節都要以紀律為準繩,真正把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運用情況作為檢驗評價工作的標準,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實踐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工作難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不是容易了,而是要求更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