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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 穗 信 息 2019年第4期
來源:揭陽市人民政府駐廣州辦事處 發布時間:2019-04-30 08:41:25 瀏覽次數:- 【字體: 分享到:

   

 

2019年第4


揭陽市人民政府駐廣州辦事處編         2019429


  

 

1、北京市  探索建立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長效機制

 

2、長沙市  促進園區改革和創新發展

 

3、杭州市  加快服務貿易創新發展

 

4、武漢市  進一步擴大利用外資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

 

 

 

北京市  探索建立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長效機制

一、推進行業內涉農資金整合

一歸并設置涉農資金專項。進一步完善現行涉農資金管理體系,按照涉農專項轉移支付和涉農基建投資兩大類,對行業內交叉重復的涉農資金予以清理整合。涉農專項轉移支付以農業改革發展資金、林業改革發展資金、水務改革發展資金等大專項為主體進行整合。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研究將農業投資項目、農田整治項目等涉農資金逐步納入涉農專項轉移支付范圍。涉農基建投資以生態保護與建設、農村水利工程、農村民生工程等為主體進行整合。對清理整合后的涉農資金,進一步明確政策目標、扶持對象、補助標準、實施期限、績效管理等。

二合理設定任務清單。本市涉農資金探索實行“大專項+任務清單”機制,有關部門根據各項涉農資金應當保障的政策內容設立任務清單。任務清單區分約束性任務和指導性任務,約束性任務主要包括黨中央、國務院及市委、市政府明確要求的涉及國計民生的事項、重大規劃任務、新設試點任務以及農業生產救災、對農民直接補貼等,其他任務為指導性任務。充分賦予各區自主權,允許各區在完成約束性任務的前提下,根據產業發展需要,區分輕重緩急,在同一大專項內調劑使用資金。任務清單按照專項轉移支付、基建投資兩大類,分別由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銜接平衡,并會同相關部門對任務清單定期開展評估,建立調整優化和退出機制。

三同步下達資金與任務清單。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按照專項轉移支付、基建投資管理的職責分工,分別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因素法、項目法等方式分配涉農資金,統籌考慮任務清單中各項任務的性質,不斷完善涉農資金分配指標體系。加強資金分配與任務清單的銜接匹配,確保資金投入與任務相統一。對于專項轉移支付類任務,以大專項為單位,實現涉農資金與任務清單集中同步下達。對于基建投資類任務,按照本市項目審批流程取得相關手續后,由市發展改革委按實際進展分批下達投資計劃,確保資金合理有效使用。區級有關部門要組織完成約束性任務,因地制宜統籌安排指導性任務,及時將市級下達的任務清單細化落實為具體項目,制定資金使用方案和任務完成計劃,分別報市財政局和市級有關部門備案。進一步完善區級以下涉農資金管理體制,明確區級部門之間的責任分工,建立科學高效的工作機制。

四建立健全績效評價制度。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區級制定的資金使用方案、任務完成計劃和績效目標開展績效考核,逐步建立以績效評價結果為導向的涉農資金大專項和任務清單設置機制及資金分配機制。健全完善科學全面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逐步由單項任務績效考核向行業綜合績效考核轉變。建立健全獎勵激勵機制,對涉農資金統籌整合成效突出的區在資金安排上予以適當傾斜。

二、推進行業間涉農資金統籌

一充分發揮規劃的引領作用。市級有關部門要做好行業規劃與涉農資金投向的有機銜接,加強對區級統籌安排涉農資金的指導。各區政府要按照國家和市級“三農”工作的總體部署,梳理各項涉農資金,摸清底數,根據財政收支形勢等情況編制三年滾動財政規劃。對因地制宜搭建的各類涉農資金統籌整合平臺,要科學編制專項規劃、區域規劃,不斷提升規劃的適用性和可操作性,以規劃引領涉農資金統籌整合使用和集中投入。

二加強性質相同、用途相近的涉農資金統籌使用。針對多個部門安排的性質相同、用途相近的涉農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加大預算執行環節的統籌協調力度。市級有關部門要建立會商機制,溝通資金流向,統一建設標準,完善支持方式,加強指導服務,為各區推進涉農資金統籌使用創造條件。各區可在確保完成目標任務的前提下,將各級財政安排的性質相同、用途相近的涉農資金納入同一資金池,統一設計方案、統一資金撥付、統一組織實施、統一考核驗收,形成政策合力,提升資金使用效益。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總結各區在預算執行、項目實施等環節統籌使用涉農資金的經驗,進一步明確職責分工和資金用途,逐步實現同一工作事項按照部門職責分工由一個行業部門統籌負責。

三促進功能互補、用途銜接的涉農資金集中投入。支持各區政府圍繞改革任務、優勢區域、重點項目等,按照“渠道不亂、用途不變、集中投入、各負其責、形成合力”的原則,統籌安排各類功能互補、用途銜接的涉農資金。充分發揮各區涉農資金統籌整合的主體作用,挖掘亮點典型,總結推廣經驗,自下而上完善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體制機制。

三、改革完善涉農資金管理體制機制

一加強管理制度體系建設。繼續對涉農資金管理制度進行清理、修訂和完善,做到每一項涉農資金對應一個資金管理辦法。加強現行各項管理制度的銜接,加大培訓力度,嚴格執行制度,確保涉農資金統籌整合取得實效。

二進一步下放審批權限。有關部門要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總體要求,在做好宏觀指導的基礎上,統籌考慮項目投入、項目性質等因素,進一步下放涉農項目審批權限,賦予各區相機施策和統籌資金的自主權。強化各區政府統籌使用涉農資金的責任,不斷提高項目決策的自主性和靈活度。

三充實涉農資金項目庫。各區政府要依據國家“三農”工作方針政策和相關規劃,編制政府投資項目三年滾動計劃,建立涉農項目儲備機制。儲備項目由各區研究決策,明確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內容、資金需求、實施單位、實施期限、績效目標等內容,并按輕重緩急排序。完善項目論證、評審等工作流程,對相關項目庫內項目實施動態管理。加強財政、發展改革和行業部門之間,市區之間,年度之間項目庫的銜接,歸并重復設置的涉農項目。加快資金安排進度,適當簡化、整合項目報建手續,健全完善考核措施,確保項目發揮效益。

四加強涉農資金監管。有關部門和各區要加強對涉農資金的監管,形成權責明確、有效制衡、齊抓共管的監管格局,嚴防借統籌整合名義挪用涉農資金。探索建立第三方評估體系,通過競爭擇優的方式選擇專家學者、研究機構等對涉農資金政策進行評估。完善決策程序,健全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涉農資金整合有關制度規定、造成涉農資金重大損失的,要對相關責任人予以問責。加強涉農資金審計監督,嚴肅查處違紀違法違規行為,及時追回被騙取、冒領、擠占、挪用的涉農資金,依紀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加強信用監管,對嚴重失信主體探索建立聯合懲戒機制。

五加大信息公開公示力度。全面推進信息公開,健全公告公示制度。按照“誰審批、誰公開”的原則,各有關部門將涉農資金管理辦法、資金規模、扶持范圍、分配結果等按規定向社會公開。市級層面主要公開支農政策、制度辦法、資金規模和分配結果等,區級層面主要公開項目立項和審批結果、建設和補助標準、項目資金管理程序等,鄉鎮層面主要公開項目扶持對象、實施進度和實施結果等。推動區級建立統一的涉農資金信息公開網絡平臺。利用互聯網、大數據等信息化手段,探索實行“互聯網+監管”新模式。建立健全村務監督機制,繼續完善行政村公告公示制度。

長沙市  促進園區改革和創新發展

一、優化園區功能布局

1落實園區功能定位。園區應堅持產業發展為核心,聚精會神發展實體經濟特別是高端先進制造業,優化營商服務環境,注重提升質量效益,走生態化、差異化、特色化、集約化、品牌化、智慧化的發展道路。國家級園區要發揮示范帶動作用,突出發展先進制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主動對接國際通行規則,向主導產業鮮明、延伸產業鏈條、綜合配套完備的方向發展,建設具有國內乃至國際影響力的園區品牌。省級園區應朝特色鮮明、要素集聚、產城融合方向發展。國家級園區著重邁向“大而強”,省級園區著重邁向“專而精”。

2統籌規劃布局。各園區應在全市國土空間規劃框架基本確定的基礎上編制本園區發展中長期規劃,在各園區中長期發展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全市園區發展中長期規劃,納入全市“多規合一”范疇。在全市范圍內統籌園區布局和產業銜接,引導各園區合理分工、突出優勢、錯位發展。設立園區工業用地控制線(棕線),不得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允許建設區范圍,打造“布局合理、產住分區、配套完善、產城融合”的現代園區,提升園區綜合承載能力。將園區公共基礎配套納入城市統一規劃,支持優質公共資源向園區傾斜。區縣(市)統籌規劃布局與園區相配套的文化、教育、衛生、交通等公共基礎設施,積極推動名校、名醫院進園區,不斷提升園區基礎設施配套水平和承載能力。原則上按照“一區縣(市)一園”的要求,以國家級園區和發展水平高的省級園區為主體,對區域相近、產業相似的園區采取合并、托管等多種有效形式進行優化整合。對位于中心城區、工業比重低的園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布局和引導方向,積極推動向城市綜合功能區轉型。依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啟動新一輪的園區調規擴園工作。

二、深化管理體制機制改革

1完善管理體制。園區要以服務企業、服務經濟發展為中心,集中精力抓好經濟管理和投資服務。要加強園區與行政區的統籌協調,充分依托所在地各級人民政府開展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市場監管,減少向園區派駐的部門,逐步理順園區與所在地鄉鎮(街道)的關系,園區規劃范圍內鄉鎮(街道)和園區派駐機構在年度績效考核、主要負責人調整時,要征求園區黨工委意見,根據工作需要,省級及以上園區主要負責人可在區縣(市)掛任相應職務,協調推動社會事務各項工作。探索小管委會、大公司的管理體制,逐步實現行政職能與經營職能分離、管理機構與開發運營企業分離,推進政企分開、政資分開,各級國資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園區平臺公司的改革指導與國有資產監管工作。

2推進“放管服”改革。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結合本輪機構改革進一步整合優化園區機構編制資源。積極推動符合條件的省級以上園區向省人民政府申報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改革試點,著力實現園區“一枚印章管審批”“一支隊伍管執法”。明確專門機構負責園區企業綜合性一站式服務工作,為入園企業提供全方位、保姆式服務。水、電、氣等要素保障類國有企業在園區集中設窗辦事,加大對企業的綜合服務力度,推行“網上辦、減證辦、幫代辦”,實現園區辦事“最多跑一次”。對于園區企業投資經營、項目資金申報等過程中需要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逐級轉報的審批事項,探索取消預審環節,簡化申報程序,可由園區管理機構直接向審批部門轉報。探索全面推行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承諾制,嚴格落實項目“一次性”審批改革“1+7+5”的配套政策措施。全面推行市級各類企業扶持資金項目網上申報。根據產業功能定位及實際需要,按程序及時調整優化園區機構設置;加強在招商引資、企業服務等重點工作方面的人員配備。機構編制部門要積極支持,為園區發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三、推進干部人事和薪酬制度改革

1加強領導班子隊伍建設。園區作為經濟發展的主戰場、主陣地、主力軍,要進一步選優配強園區領導班子,著力建設一支高素質、專業化、年輕化、有活力的班子隊伍。在同一園區領導班子中同一職務任職10年以上應進行交流。加強園區與市直部門、區縣、國有企業和市內園區之間的干部交流,擇優選派有活力、想干事、懂專業、能開拓、敢擔當、實績好的優秀中青年干部到園區任職。對在園區做出突出貢獻的優秀干部要加大使用力度。對于園區緊缺急需的高層次專業化人才,可探索聘任制公務員等方式,拓寬視野公開選聘到園區工作。

2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鼓勵支持園區打破身份界限,建立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的用人機制,進一步整合干部資源,提升干部隊伍內在活力。園區在相關部門批復的雇員數額總量內,可按相關程序向社會公開招聘雇傭專業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雇傭人員實行勞動合同制管理,用人單位與雇傭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報酬由雙方協商確定。在園區工作5年以上的優秀雇員,鼓勵其積極參加園區招聘考試,擇優吸納進園區干部隊伍。對在園區平臺公司擔任相應職級管理職務的優秀雇員和合同制員工,可推介到全市市管國有企業(一級監管企業)及其分(子)公司任職。

3優化崗位績效薪酬制度。園區可實施績效薪酬制度,建立園區整體薪酬水平與經濟規模、增長速度、稅收貢獻和績效考核相掛鉤的核定與調整機制。完善與崗位職責、工作實績緊密聯系的內部分配激勵機制,建立以崗定薪、按績定酬的崗位薪酬體系。對年度在園區考核中排名第一、第二的國家級園區和省級園區,當年業績獎金基數上浮5%,考核結果排名最后的,當年業績獎金基數下調5%。園區可在核定的薪酬總量內,對有突出貢獻的園區工作人員予以適當獎勵,進一步激發園區干部干事創業的潛力與活力。健全與激勵機制相對應的責任審計、信息披露、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約束機制。

四、推進財稅體制改革

1加大財政政策支持力度。支持有條件、有需求的省級及以上園區向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申請設立金庫。安排園區建設發展專項資金,重點支持園區新增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融資、產業發展和化解債務,支持重大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對引進重特大項目、在全市園區年度考核中排名前二位的國家級園區和省級園區給予一定獎勵支持。建立健全規范合理的園區債務管理及風險預警機制,嚴控園區負債規模,鼓勵區縣(市)采取在稅收和經營性土地收益上提高園區分成比例、拓寬融資渠道等方式,防范債務風險。探索設立防范化解債務風險周轉資金池,以財政預算統籌安排和各園區平臺公司自有暫存資金作為資金來源,專項用于園區平臺公司還本付息資金困難時臨時性周轉。建立園區小微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風險分擔和損失補償機制。

2推動園區投融資平臺建設。支持園區將開發建設后所形成的非公益性存量資產,通過劃轉和授權經營的方式注入園區投融資公司,擴大其資本注入來源。在地方專項債務限額內,對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項目,支持園區申請發行項目收益與融資自求平衡的專項債券。大力推進合規的ppp開發模式,積極引進社會資本用于園區建設和發展。支持園區有條件的平臺公司向市場化、多元化的現代企業轉型和上市發展,增強園區造血功能。

五、推進綠色園區發展

1堅持集約節約用地。實施投資強度最低標準制度,從2019年4月1日開始,新入園的購地產業項目,入省級園區投資強度不低于300萬元/畝,入國家級園區投資強度不低于350萬元/畝(均不含土地出讓金等前期費用)。各開發區應按照國家、省、市制定的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和土地使用標準,對適合使用多層標準廠房的建設項目,引導入園購買或租賃工業標準廠房,除生產安全、工藝流程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外,一般不得建造單層廠房。完善低效和閑置用地的評估監督和退出機制,著力推進低效和閑置用地騰籠換鳥、二次開發,探索建立園區企業資源集約利用大數據平臺和購地企業綜合評價體系。鼓勵園區建設使用多層標準廠房、下沉式廠房,統籌地上地下有序開發,實施“零增地”技術改造。對符合規劃的工業用地,鼓勵土地使用者通過廠房加層、廠區改造、內部用地整理等途徑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容積率,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現有工業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征收土地價款。優先保障工業用地,全市及各區縣(市)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優先用于工業園區,園區年度新供應用地確保40%以上為工業用地,園區工業用地性質如經批準發生變更,必須同時在園區內對相應用地進行調補平衡。有序推進工業地產發展,堅持工業地產“姓工”的原則,建設樓面荷載、開間設計等能滿足設備上樓的高層標準廠房,加大“向空中要土地”的力度。相關單位和部門應定期對園區工業地產開展專項督察與評估。

2推動綠色園區建設。各園區必須依法開展區域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并以5年為期組織開展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嚴格項目環評與規劃環評,加強施工期現場監管和“三同時”管理,積極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加強園區污染物和固體廢棄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監測和統計,相關指標納入全市總量控制管理。加強園區各相關規劃的銜接,嚴格落實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所需的防護距離政策規定,促進產業發展和人居環境相和諧。

六、優化營商環境和考評體系

1加強重大產業項目落戶市級統籌。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應實行“一把手招商”常態機制,根據產業功能定位和產業價值鏈思維,瞄準世界500強、國內500強、行業龍頭企業、上市公司和產業鏈關鍵企業,著力招大引強。要注重依托現有龍頭企業、上市公司、高成長型企業大力開展“以商招商、二次招商”。按照事前有約定與統籌、事中有跟蹤與督促、事后有評價與考核的原則,加強對引進項目的前置評價、發展目標約定與履約評價,出臺《長沙市重大產業招商項目統籌協調機制》,針對市認定的重點招商項目按產業功能定位進行調度和統籌布局,形成市、區縣和園區三級聯動的工作格局。各園區應根據產業功能定位,保持定力聚焦引進主導和特色產業項目,不符合產業功能定位的項目應進行全市統籌安排。本地企業(項目)在園區之間的招商和流轉,如未通過市招商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可的,項目投產以后,產值統計數據和稅收分成3年內仍保留在原所在園區,避免園區間惡性競爭。各園區要建立對新引進項目的績效評價機制、優惠政策與重大事項決策責任機制。

2優化營商投資環境。園區要努力營造公平公開、便捷高效的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鼓勵園區構建政府、社會組織、中介機構和企業共同參與、相互促進的多元化公共服務體系,大力培育發展社會中介組織。鼓勵園區依法依規開辦各種要素市場,促進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平等交換。鼓勵園區在金融創新、跨境電子商務、市場采購、貿易多元化等方面先行先試。各園區要加大對“長沙工業30條”“人才新政22條”“科技1+4”“智能制造三年行動計劃”“產業鏈發展實施意見”等系列政策文件的宣傳力度,用好用活現有政策,增強園區在招商引資、招才引智、招院引所等方面的吸聚力。

3完善園區考評體系。以高質量發展為目標,完善以項目引進與建設、畝均稅收、主導及特色產業發展、產業鏈建設、規模企業凈增數、企業滿意度測評等指標為主的精準考核體系,促進園區特色化、差異化和高質量發展。圍繞園區功能定位、智能制造、產業鏈、千億產業園區、千億產業集群、百億企業翻番、稅收過千萬企業倍增和新興產業發展目標,逐步建立健全園區統計指標體系。

杭州市  加快服務貿易創新發展

一、支持壯大市場主體

1.鼓勵創建服務貿易園區、特色服務出口基地,對優化環境吸引服務貿易企業入駐、上一年度新入駐服務貿易企業達到5家(含)以上的,給予業績突出的前5家運營主體每家20萬元補助;對依據《關于印發和的通知》(杭商務服貿〔2017〕172號)的規定首次被認定為“杭州市服務貿易示范園區”的,一次性給予30萬元補助;被商務部等國家部委認定為國家級特色服務出口基地的,一次性給予40萬元補助。

2.對上年度新落戶杭州的服務貿易企業、落戶當年服務貿易業績達到一定規模的,對前5名一次性補助人民幣20萬元。鼓勵數字、文化、旅游、金融保險四大服務貿易重點領域和教育、會展、醫療、物流四大服務貿易潛力領域創新發展,對四大重點領域各領域業績突出的前5家企業一次性給予20萬元補助,對四大潛力領域各領域業績突出的前5家企業一次性給予10萬元補助。對依據《關于印發和的通知》(杭商務服貿〔2017〕172號)的規定首次被認定為“杭州市服務貿易示范企業”或“杭州市服務貿易成長型企業”的,一次性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補助。

3.全面落實“鳳凰行動”計劃,對服務貿易領域重點擬上市企業、上市公司及掛牌企業,按《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落實“鳳凰行動”計劃的實施意見》(杭政〔2018〕14號)規定給予一定補助:完成改制并設立股份公司的,給予3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完成掛牌并實現交易的,給予2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在境內外直接上市并實現交易的,給予15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二、支持創新發展模式

鼓勵服務貿易模式創新、業態創新,服務貿易園區、企業和機構在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間首次提出可復制推廣經驗,被商務部認可并在全國推廣的,每條經驗一次性給予30萬元獎勵。

三、支持開拓國際市場

1.推進以會展服務拓展服務貿易。列入當年市商務局發布的《杭州市服務貿易展會目錄》“杭州市自辦展”的境內外展會/博覽會,對參展企業給予注冊費、展位費全額資助;目錄所列“杭州市政策性重點展會”,對參展企業按不超過注冊費和展位費的70%給予資助;其他境外服務貿易展會,對參展企業按不超過注冊費和展位費的50%給予補助。展位費補助,同一展會每家企業最多補助6個標準展位,展位費超過5萬元/標準展位的,按5萬元計算;注冊費補助,對有展位的參展企業最多補助2人,對無展位的參展企業最多補助1人。

2.對服務貿易企業建設國際網絡營銷平臺所必需的計算機、網絡設備、服務器、存儲設施的購置及網絡服務的租賃費用,一次性給予不超過20%的補助(補助期不超過兩年),每個申報單位補助額不超過20萬元。

四、支持建設公共平臺

1.支持服務貿易領域的公共信息服務平臺、公共培訓服務平臺和云眾包平臺建設,對按照《杭州市中央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杭財企〔2017〕43號)的相關規定評審認定的公共服務平臺的建設費用,一次性給予不超過30%的補助(補助期不超過兩年),單個項目補助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2.支持建設服務貿易統計體系,對設立服務貿易統計監測點并經考核合格的區、縣(市)每年給予不超過10萬元的補助。

五、支持防范出口風險

1.擴大服務貿易領域出口信用保險覆蓋率,提高信保投放額度,對上年度服務貿易企業投保服務出口項下的保費支出給予不超過40%的補助,每家企業每年資助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2.對上年度企業通過銀行、保險公司利用服務出口項下的出口信用保險保單開展保單融資的利息支出,給予最高不超過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20%的補助,每家企業每年最多補助30萬元。

武漢市  進一步擴大利用外資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

一、擴大服務業利用外資。支持外資金融機構來漢發展,擴大業務范圍、拓寬合作領域。支持外資銀行在漢同時設立分行和子行。支持外商在漢合資設立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壽險公司。鼓勵外商投資科技研發、信息技術、現代物流、創意設計、節能環保、服務外包、商務咨詢等生產性服務項目,以及醫療、養老、教育等民生服務項目。允許外商在武漢市各綜合保稅區內開展高技術、高附加值、符合環保要求的保稅檢測和全球維修業務,開展進出口檢驗認證服務、跨境電商進出口業務、國際服務外包業務。

二、鼓勵外商投資先進制造業。支持外商投資參與存儲器、新能源和智能網聯汽車、網絡安全人才與創新、航天產業等國家新基地建設,參與光電子信息、汽車及零部件、生物醫藥及醫療器械等世界級產業集群建設。允許外商在武漢市各綜合保稅區開展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的航空航天、工程機械、數控機床等再制造業務。對權威機構認定的“獨角獸”企業新落戶武漢市、且項目總投資1億美元以上、實繳注冊資本1000萬美元以上的,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500萬元人民幣。該項獎勵由市區兩級財政各承擔50%。

三、支持外商投資研發創新。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相關企業與外商聯合在漢投資建設各類研發機構,并申報各級各類科技發展計劃項目。重點支持外資在武漢市各綜合保稅區內發展國家產業創新中心、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工程研究中心、新型研發機構等研發創新機構。對外商投資企業牽頭組建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地方財政按照省級財政資助經費1∶1的比例給予配套資助(市區財政各承擔50%),單個平臺一次性資助最高250萬元人民幣。對在各綜合保稅區內設立的獨立法人研發機構,符合《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武漢市招商引資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武政規〔2017〕64號)規定的一次性獎勵標準的,再增加50萬元人民幣獎勵。鼓勵外商與各類政府引導基金聯合設立創業投資基金,重點支持境外科研成果在漢孵化轉化。對經認定的外商投資產業研發機構進口科技開發用品,按照國家有關稅收減免政策給予支持。除禁止進境的外,各綜合保稅區內企業從境外進口且在區內用于研發的貨物、物品,免于提交許可證件,進口的消耗性材料根據實際研發耗用核銷;進口的醫療器械用于研發、展示的,可不辦理相關注冊或者備案手續。本著自愿申請的原則,可將符合條件的中外合資(合作)醫院納入全市醫保定點范圍;對武漢市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符合上市或者注冊條件的創新藥品及醫療器械,相關部門要積極協助爭取上級醫療保障主管部門將其納入基本醫保報銷范圍。

四、鼓勵外商投資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和國企“混改”。支持外商以特許經營等方式參與武漢市能源、交通、水利、環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積極試點外商投資參與有關區域的“冷熱電”三聯供、污水及垃圾處理、地下綜合管廊、公路、港口等項目建設。支持外商參與市屬國有企業重組改造、混合所有制改革等。

五、鼓勵外商投資重點區域建設。圍繞高效高新產業集聚,鼓勵和支持外商在長江新城、武漢國家級開發區投資總部經濟、科學研發、生命健康、共享創新、文化體驗、生態環保等項目。支持長江新城、武漢國家級開發區探索與外國政府、國際機構(組織)、外商投資企業聯合設立中外科技創新園區等合作平臺,力求打造成為外資外智聚集之城。同時,中國(湖北)自由貿易試驗區武漢片區、武漢國家級開發區、省級開發區及中法武漢生態示范城、跨境電商示范園區、綜合保稅區等功能區要充分發揮各自優勢、依據產業規劃,圍繞功能提升、產業升級,突出外資招商,著力引進國際一流企業、一流項目。

六、保護外商投資企業知識產權等合法權益。深入推進打擊侵犯外商投資企業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支持在漢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取得的發明、發現和其他科技成果,參與國家和省市各類獎項評審。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自由轉移其在武漢市的合法投資收益。市招商引資投訴中心要及時受理、督辦、解決外商投資企業對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違反法律法規、招商引資工作紀律、損害經濟發展軟環境等行為的投訴。

七、降低外商投資企業生產要素成本。對外商在漢投資列入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工業項目的,在確定土地出讓起始價時,以最高年期出讓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企業依法取得的工業用地,可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分期繳納土地出讓價款,但首次繳納比例不低于50%,且在1年內繳清所有價款。嚴格落實國家關于外商投資土地類項目的土地交易、外匯管理等相關規定,為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幣或者境外人民幣作為競拍保證金參與土地“招拍掛”提供便利。外商投資企業競得土地后可憑土地出讓合同辦理外幣結匯手續。落實國家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政策,規范轉供電環節收費。不斷提升用電服務水平,加快報裝接電速度。加強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監管,支持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工業項目(企業)采用“直供”方式供氣,降低企業用氣成本。支持中國(湖北)自由貿易試驗區武漢片區的外商投資企業開展本外幣全口徑跨境融資,支持其在區內和境外發行債券,允許其將境外發債資金回流使用。積極爭取在各綜合保稅區推廣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

八、支持外商投資企業建設標準廠房和工業大廈。允許外商投資企業高水平建設標準廠房和工業大廈,在不改變土地和廠房用途的前提下,可按幢、層為基本功能單元進行分割登記和轉讓,用于引進相關產業鏈合作伙伴的產業項目。外商投資企業利用存量工業房產發展生產性服務業,以及興辦創客空間、創新工場等眾創空間的,可在5年內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5年期滿后,涉及轉讓需辦理相關用地手續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九、支持外商投資企業引進高端人才。對外商投資企業引進的高端人才,符合條件的納入“武漢黃鶴英才”等有關政策支持范圍。鼓勵人才集聚的外商投資企業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外籍高端人才(a類)可按“承諾制+容缺受理”方式辦理5年以內的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

十、鼓勵中介機構引薦外商投資項目。建立中介招商服務獎勵機制,對提供項目前期盡職調查等專業化咨詢服務的社會組織、中介機構,成功引進符合武漢市產業發展導向、且當年實際到位注冊資本30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房地產業、金融及類金融項目除外),可按項目實際到位資金的0.5‰給予一次性獎勵,單個項目獎勵最高200萬元人民幣。該獎勵資金由區級財政承擔。

十一、創新外商投資促進機制。發揮武漢國際友好城市、友好交流城市以及境外商協會、海外同鄉會、同學會等作用,借助中國駐外機構、中資企業等渠道,開展全方位多領域外商投資促進合作,搭建海外招商平臺。積極創新激勵機制,聘請更多大型跨國公司或者行業龍頭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境外商協會負責人、國際機構代表人士等為武漢招商大使,以商招商、以商聚商。積極借助“鄂港澳粵經貿洽談會”“華創會”“臺灣周”等國家或者省級重大經貿合作品牌,策劃開展針對性強、實際成效好的面向海外“雙招雙引”活動,推動、簽約一批外資大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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