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范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開發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第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本規定申請核定企業資質等級。
未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級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的企業,不得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
第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企業條件分為一、二、三、四四個資質等級。
各資質等級企業的條件如下:
(一)一級資質:
1 .注冊資本不低于 5000 萬元;
2 .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 5 年以上;
3 .近 3 年房屋建筑面積累計竣工 30 萬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計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
4 .連續 5 年建筑工程質量合格率達 100 %;
5 .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積 15 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
6 .有職稱的建筑、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于 40 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管理人員不少于 20 人,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不少于 4 人;
7 .工程技術、財務、統計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8 .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商品住宅銷售中實行了《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
9 .未發生過重大工程質量事故。
(二)二級資質:
1 .注冊資本不低于 2000 萬元;
2 .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 3 年以上;
3 .近 3 年房屋建筑面積累計竣工 15 萬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計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
4 .連續 3 年建筑工程質量合格率達 100 %;
5 .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積 10 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
6 .有職稱的建筑、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于 20 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管理人員不少于 10 人,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不少于 3 人;
7 .工程技術、財務、統計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8 .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商品住宅銷售中實行了《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
9 .未發生過重大工程質量事故。
(三)三級資質:
1 .注冊資本不低于 800 萬元;
2 .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 2 年以上;
3 .房屋建筑面積累計竣工 5 萬平方米 以上,或者累計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
4 .連續 2 年建筑工程質量合格率達 100 %;
5 .有職稱的建筑、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于 10 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管理人員不少于 5 人,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不少于 2 人;
6 .工程技術、財務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統計等其他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初級以上職稱;
7 .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商品住宅銷售中實行了《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
8 .未發生過重大工程質量事故。
(四)四級資質:
1 .注冊資本不低于 100 萬元;
2 .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 1 年以上;
3 .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質量合格率達 100 %;
4 .有職稱的建筑、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于 5 人,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不少于 2 人;
5 .工程技術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財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初級以上職稱,配有專業統計人員;
6 .商品住宅銷售中實行了《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
7 .未發生過重大工程質量事故。
第六條 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 30 日內,持下列文件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企業章程;
(三)驗資證明;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五)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和勞動合同;
(六)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認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備案申請后 30 日內向符合條件的企業核發《暫定資質證書》。
《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 1 年。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可以視企業經營情況延長《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 2 年。
自領取《暫定資質證書》之日起 1 年內無開發項目的,《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不得延長。
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滿前 1 個月內向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申請核定資質等級。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其開發經營業績核定相應的資質等級。
第八條 申請《暫定資質證書》的條件不得低于四級資質企業的條件。
第九條 臨時聘用或者兼職的管理、技術人員不得計入企業管理、技術人員總數。
第十條 申請核定資質等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一)企業資質等級申報表;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
(三)企業資產負債表和驗資報告;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經濟、技術、財務負責人的職稱證件;
(五)已開發經營項目的有關證明材料;
(六)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執行情況報告;
(七)其他有關文件、證明。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實行分級審批。
一級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級資質及二級資質以下企業的審批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經資質審查合格的企業,由資質審批部門發給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
第十二條 資質證書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資質審批部門可以根據需要核發資質證書副本若干份。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
企業遺失資質證書,必須在新聞媒體上聲明作廢后,方可補領。
第十四條 企業發生分立、合并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的 30 日內,到原資質審批部門申請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并重新申請資質等級。
第十五條 企業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術負責人,應當在變更 30 日內,向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 企業破產、歇業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時,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營業執照后的 15 日內,到原資質審批部門注銷資質證書。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實行年檢制度。對于不符合原定資質條件或者有不良經營行為的企業,由原資質審批部門予以降級或者注銷資質證書。
一級資質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年檢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負責。
二級資質及二級資質以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年檢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辦法。
房地產開發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資質年檢的,視為年檢不合格,由原資質審批部門注銷資質證書。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將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年檢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一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房地產項目的建設規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國范圍承攬房地產開發項目。
二級資質及二級資質以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承擔建筑面積 25 萬平方米以下的開發建設項目,承擔業務的具體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各資質等級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不得越級承擔任務。
第十九條 企業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 5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條 企業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 5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并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一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公告資質證書作廢,收回證書,并可處以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的。
第二十二條 企業開發建設的項目工程質量低劣,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并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三條 企業在商品住宅銷售中不按照規定發放《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降低資質等級,并可處以 1 萬元以上 2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企業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 5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資質審批和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93 年 11 月 16 日 建設部發布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 28 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