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市區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控制和減少白蟻危害,保證房屋住用安全,根據國家建設部《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定》,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內城市房屋(以下簡稱房屋)的白蟻防治管理。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是指對新建、改建、擴建、裝飾裝修等房屋的白蟻預防和對原有房屋的白蟻檢查與滅治的管理。
第三條 揭陽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市區房屋白蟻防治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房屋白蟻防治工作應當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方針,鼓勵開展房屋白蟻防治科學研究,推廣應用新藥物、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
第五條 設立房屋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辦公地點及場所;
(三)有3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
(四)有生物、藥物檢測、建筑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
第六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裝飾裝修的房屋必須實施白蟻預防處理。建設單位應將白蟻預防工程列入基建項目內容,并將白蟻預防費用列入工程概預算。
第七條 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與有資質的白蟻防治單位簽訂白蟻預防合同。白蟻預防合同應當載明防治范圍、防治費用、付款方式、質量標準、驗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訪、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白蟻防治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裝修房屋不得低于3年),包治期限自白蟻預防工程竣工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 白蟻防治工程收費標準,由揭陽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報市物價部門核定。
白蟻防治單位應從白蟻預防工程收費中提取不少于20%的資金,專款專用,作為包治期內的復查費用。
省級產業轉移園內企業免征白蟻防治費,相關工作按《關于進一步減免緩征省級產業轉移園內企業32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粵財綜[2013] 33號)》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辦《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和進行商品房銷(預)售時,必須向揭陽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購房人出具該項目的《白蟻防治合同》,提供的《住宅質量保證書》必須包括白蟻預防質量保證的內容。
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時,應當向揭陽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按照本辦法實施房屋白蟻預防的證明文件。
第十條 原有房屋和超過白蟻預防包治期限的房屋發生蟻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單位應當委托白蟻防治單位進行滅治。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單位應當配合白蟻防治單位進行白蟻檢查和滅治。
第十一條 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白蟻防治質量管理保證體系,嚴格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房屋白蟻防治施工的技術規范和操作程序進行防治。
第十二條 白蟻防治應當使用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生產的藥劑。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建立藥劑進出領料制度。藥劑必須專倉儲存,專人管理。
第十三條 白蟻預防工程竣工后,由揭陽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白蟻防治單位、項目建設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進行驗收。
第十四條 白蟻預防工程包治期內的復查由實施該工程的白蟻防治單位負責,每年應組織一次以上復查,并建立復查情況檔案,復查結果應有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單位加具的意見。
第十五條 白蟻防治工程竣工后,白蟻防治單位要建立健全白蟻防治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房屋白蟻防治發生糾紛時,當事人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白蟻防治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建設部《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未進行白蟻預防,不能出具《白蟻預防合同》或者出具假合同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建設部《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建設部《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建設部《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對責任人處以1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條 白蟻防治單位違反本辦法從事白蟻防治工作,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造成重大質量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房屋白蟻防治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房屋白蟻防治的具體實施細則和操作辦法由揭陽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3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8年8月31日,2008年3月25日揭陽市建設局印發的《揭陽市區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辦法》(揭市建[2008]2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