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建[2013]28號
關于印發揭陽市加快發展綠色建筑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揭陽市加快發展綠色建筑實施意見》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揭陽市加快發展綠色建筑實施意見》
揭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二○
揭陽市加快發展綠色建筑實施意見
為促進綠色建筑發展,節約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建設低碳型經濟社會。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本意見所稱綠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壽命周期內,因地制宜,通過技術進步和科學管理,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節能、節地、節水、節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及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筑。綠色建筑的具體評價標準參照《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和《廣東省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J/T15-83)。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圍繞建設“節能、節地、節水、節材和環境保護”住宅的要求,采取政府主導、企業推進的方式,通過大力發展綠色建筑,不斷提高用能效率, 緊跟當前大力發展低碳經濟的時代步伐,著力構建以低碳排放為特征的建筑體系,促進城鄉建設、人民生活和生態環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努力實現揭陽建筑節能事業的健康發展,為打造粵東發展極,建設幸福新揭陽做出新的貢獻。
二、發展范圍
(一)我市行政區域內全部使用財政資金或以財政資金為主的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建筑項目(含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應按綠色建筑標準進行規劃、建設和管理。
(二)鼓勵社會投資的新建(改建、擴建)建筑按照綠色建筑標準進行規劃、建設和運營管理。
(三)道路橋梁、軌道交通、園林綠化、城市給排水及污水處理等市政工程項目應積極采用低碳、綠色、環保技術措施。
三、發展目標
綠色建筑發展階段目標:
第一階段目標(2012-2015年)
上述發展范圍的新建(改建、擴建)建筑應達到一星級標準及以上。
第二階段目標(2015年以后)
上述發展范圍的新建(改建、擴建)建筑應達到二星級標準及以上(或最新國家政策要求)。
四、總體要求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綠色建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筑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發展改革、財政、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依照國家基本建設審批程序及發展綠色建筑的要求,各司其職,共同推進我市綠色建筑發展。
五、具體要求
按照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建設的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規劃、立項與環評
1、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省的法規政策,按照本市社會經濟發展要求,編制我市綠色建筑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結合我市綠色建筑發展實際,組織制定我市綠色建筑技術指引、驗收規范等。
2、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將綠色建筑理念納入各層次城鄉規劃中,把實施綠色建筑納入規劃管理范疇,從單體建筑到區域建筑群環境進行規劃控制,把綠色建筑標準列入規劃設計,實現從規劃源頭控制高耗能建筑的建設。并在審查修建性詳細規劃及建筑規劃方案時,充分體現綠色建筑理念。
3、建設單位應當在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中增加綠色建筑專篇,確定項目擬達到的綠色建筑級別標準(標準要達到全市綠色建筑化發展階段目標及以上),由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或核準;對于房地產開發項目,必須在土地出讓條件中明確達到綠色建筑標準。
4、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綠色建筑標準開展環評審批和竣工環保驗收。
(二)設計與審查
1、建設單位應按照立項確定的綠色建筑等級標準委托勘察設計。
2、設計單位應依據相應綠色建筑等級標準進行設計,設計文件節能專篇中應增加綠色建筑專項內容,并保證綠色建筑設計質量。
3、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綠色建筑有關要求組織項目初步設計審查,應對初步設計中綠色建筑內容進行審查,批準和核準的建設項目應符合綠色建筑的要求。
4、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嚴格按相應要求進行綠色建筑專項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出具綠色建筑審查合格文件。
5、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通過后應到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綠色建筑施工圖備案。綠色建筑設計通過審查后,任何設計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如確需變更必須報原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并簽署審查合格意見,重新辦理施工圖備案手續。
(三)施工與驗收
1、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根據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在施工組織設計中制定詳細的專項施工方案,確定施工控制流程,并報監理單位審批后執行。
施工包括施工管理、環境保護、節材與材料資源利用、節水與水資源利用、節能與能源利用、節地與施工用地保護等六個方面。
2、施工單位應按照通過施工圖設計審查的設計文件和相關的標準、規范進行施工。
3、工程建設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符合設計文件和現行綠色建筑標準以及相關標準的要求。嚴禁使用國家及地方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
未經檢驗或檢驗不符合綠色建筑相關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禁止在建筑工程中安裝和使用。
4、監理單位應依據工程設計文件及相應的施工驗收規范等,結合施工單位的施工方案,制定監理方案。
監理單位應對施工單位提交的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批,出具審批意見,并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簽字。
5、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對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執行綠色建筑設計文件、專項施工方案及相關標準規范的情況進行監督。
6、建設單位組織的建筑工程竣工驗收應包括綠色建筑專項驗收(主要包括節能與室外環境、節地與能源利用、節水與水資源利用、節材與材料資源利用以及室內環境質量等五個分項工程的驗收),綠色建筑專項驗收合格后才能進行單位工程竣工驗收。
7、綠色建筑工程驗收后,建設單位應向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竣工驗收資料,辦理綠色建筑專項竣工驗收備案。
(四)銷售與運行管理
1、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所銷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隔熱工程保修期、節水措施、環境檢測指標等信息,并在銷售現場顯著位置予以公布。
2、綠色建筑建成運行一年后,建設單位應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評估申請,經評估確認相應等級標識。
3、物業管理部門應按照綠色建筑要求負責建筑的日常營運管理。
六、獎勵
(一)實施節能專項資金扶持制度:有關職能部門要積極向上申報國家和省節能專項扶持資金,逐步配套市、縣節能專項獎勵資金,用于獎勵和扶持綠色建筑試點示范工程,建筑節能及綠色建筑技術與產品的研發、標準制定,采用太陽能熱水一體化系統、太陽能光電一體化系統、地源熱泵空調系統、水源熱泵空調系統等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能效測評、宣傳普及、相關配套能力建設等工作。
(二)建設工程項目投入使用一年后,按相關規定測評獲得國家《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運行評價標識二星級以上(含二星)或者獲得《廣東省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J/T15-83)運行評價標識二星A級以上(含二星A級)的,項目建設單位可依據相關規定向國家、省、市有關部門申請補助資金、專項資金或獎勵。
(三)使用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項目列入國家財政部、稅務總局、發改委制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的,依法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
(四)建筑項目經建筑能效測評獲得低能耗建筑能效標識的,有關部門依法兌現對建設單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七、附則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實施。有效期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