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市市區清潔衛生費和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試行)
來源:揭陽建設網
發布時間:2019-03-27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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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水平,促進可持續發展,根據《關于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廣東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和相關政策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或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含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業固體廢物、醫療廢物和其他危險廢物,下同)。
本辦法所稱清潔衛生費是指清掃、收集、運輸城市生活垃圾所需的費用。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對城市生活垃圾進行無害化處理所需的費用。
第三條 市區(包括榕城區、東山區、揭陽經濟開發試驗區,下同)范圍內所有產生生活垃圾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交通運輸工具)、個體經營者、社會團體、城鄉居民和城鄉外來暫住人口,均應按本辦法繳納清潔衛生費和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四條 市建設局是市區清潔衛生費和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清潔衛生費和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管理工作。
市物價、財政、審計、監察、稅務、公安、水利等部門應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市區清潔衛生費和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各區政府(管委會)是市區清潔衛生費和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的主要協助單位。每年的第三季度,由供水企業負責提供水表資料的電子表格給市建設局,由市建設局分送各區。各區政府(管委會)組織各鎮(辦)落實各居(村)委會牽頭會同公安戶籍、民政、殘聯等部門,負責核實戶籍人口(包括外來暫住人口)的人數和收費額度,核對和核定非戶籍單位的收費標準和收費額度,報市建設局審定后,送供水企業錄入收費系統。
第六條 征收標準:
(一)市區58平方公里范圍內的居民和暫住人口的清潔衛生費每人每月3元、生活垃圾處理費每人每月1元。
(二)市區58平方公里范圍外的(含被規劃紅線劃為兩部分的村)居民和暫住人口的清潔衛生費每人每月1.5元,生活垃圾處理費每人每月0.5元。
(三)市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學校(包括幼兒園)和中央、省及外地駐揭單位按上年度在冊員工的實際人數計征,清潔衛生費每人每月1元、生活垃圾處理費每人每月1元。
(四)其他非戶籍單位:
1、企業(包括金融企業、保險企業、中介機構等):按營業面積計收,清潔衛生費每平方米每月0.6元,生活垃圾處理費每平方米每月0.2元。
2、餐飲業:按營業面積計收,清潔衛生費每平方米每月0.8元,生活垃圾處理費每平方米每月0.3元。
3、娛樂服務業(包括歌舞廳、游戲廳、網吧、洗腳房、桑拿及按摩房、桌球館、照相館、美容美發店、茶座、咖啡館等):按營業面積計收,清潔衛生費每平方米每月1元,生活垃圾處理費每平方米每月0.4元。
4、經營性門店(除企業、餐飲業、娛樂服務業外):按營業面積計征,清潔衛生費每平方米每月0.5元,生活垃圾處理費每平方米每月0.2元。
上述1、2、3、4目,營業面積超過100平方米的,每增加100平方米,清潔衛生費和生活垃圾處理費按所屬條款收費標準遞減10%,最低以遞減50%為限;每戶每月清潔衛生費和生活垃圾處理費分別不得低于11元和4元。
5、醫療機構(包括醫院、療養院):按上年度在冊員工的實際人數計征,清潔衛生費每人每月1.5元,生活垃圾處理費每人每月0.5元;診所按經營性門店的征收標準收費。
6、旅業、酒店:按床位計收(以70%的住宿率計收),清潔衛生費每個床位每月3元,生活垃圾處理費每個床位每月1元。
7、早市、夜市攤點:清潔衛生費每個攤點每月10—25元,生活垃圾處理費每個攤點每月5—8元。
8、農貿市場、停(寄)車場、候車室、洗車場(點)、廢品回收點、加油站、屠宰場等特殊行業:由區環衛部門按揭市價函[1997]13號和揭府函[2007]176號文的規定與其簽訂收費協議。
9、建筑廢物、渣土,按每噸50元計收生活垃圾處理費。屬自收自運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市建設局委托垃圾處理場按每噸50元收取。
10、同一征收對象,具有多種服務功能的,按上述標準分項征收;未列舉的收費對象,可根據行業性質參照上述標準計征。
(五)垃圾量大或屬特殊行業的單位(如農貿市場、碼頭、車站、貨場等),由各區環衛部門按揭市價函〔1997〕13號和揭府函〔2007〕176號文的規定與之簽訂收費協議,附上水表資料報屬地居(村)委會匯總上報,一并委托供水企業收費。
第七條 各居(村)民住戶的清潔衛生費和生活垃圾處理費在戶籍地征收;一戶多住的,除在戶籍地征收外,其他住處按每個水表每年50元計征(其中清潔衛生費35元,生活垃圾處理費15元,每年1月份一次性收取)。其他住處如出租的,免收50元,其清潔衛生費和生活垃圾處理費由租住人繳交。
第八條 烈士遺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殘疾軍人、五保戶、孤寡老人、殘疾弱智人士、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特困家庭和社會福利優撫事業單位,可憑民政、殘聯部門的有效證明到各居(村)委會申請免繳清潔衛生費和生活垃圾處理費,申請名單逐級匯總后,由各區政府(管委會)報送市建設局,經市建設局認定后給予辦理免繳清潔衛生費和生活垃圾處理費手續。
市建設局應將免繳清潔衛生費和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家庭或個人名單書面告知代收單位。
第九條 清潔衛生費和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市建設局委托市區供水企業按月在收取自來水費、污水處理費時一并收取。
戶籍和外來暫住人口資料由所在地派出所負責向各居(村)委會提供。戶籍和外來暫住人口變動情況由所在地派出所當月提供給居(村)委會,由居(村)委會報市建設局轉供水企業。
第十條 屬城中村、農村以躉售供水的村莊或單位,由各鎮(辦)核實戶籍(包括外來暫住人口)和水表資料并提供給供水企業,由供水企業委托村委會代征清潔衛生費和生活垃圾處理費。其代征手續費由各鎮(辦)付給。
沒有使用自來水的村莊,由各鎮(辦)核實戶口資料并提供給市建設局,經市建設局核實后,委托環衛部門代征清潔衛生費和生活垃圾處理費直繳銀行財政專戶。
第十一條 收取清潔衛生費和生活垃圾處理費應使用統一印制的發票,對難以通過自來水費征收的應使用財政部門的專用票據。收費單位應按章收費,建立科學嚴格的收費登記檔案,不得重收或漏收。
嚴禁在收取清潔衛生費和生活垃圾處理費時搭車收取其他費用;各住宅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管理收費項目中應剔除清潔衛生費和生活垃圾處理費。物業管理收費標準由物價部門另行公布。
第十二條 市建設局應會同市財政局、物價局制定清潔衛生費和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各個業務環節的操作規范,做好收費對象資料收集、被委托單位業務操作規范培訓等工作,加強對業務人員的管理。
第十三條 清潔衛生費和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全額上繳市財政專戶。由市建設局會同市財政局、供水企業與代收銀行簽定有關代收協議,由代收銀行每月終一次性直接將供水企業代收的清潔衛生費和生活垃圾處理費劃入市財政專戶。其他自行征收的部分也應盡量采取委托銀行代收方式收取。
第十四條 市財政局從清潔衛生費、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中提取手續費,根據各委托單位業務量,擬定代收、代辦手續費比例,報市政府批準后撥付。
清潔衛生費按各區實收額扣除手續費后,通過財政渠道返還各區,專項用于各區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清運等。各區要制定清潔衛生費使用管理辦法報市財政局、建設局備案。
生活垃圾處理費專項用于支付垃圾處理費用,以及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用于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更新、改造。
清潔衛生費和生活垃圾處理費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挪用、坐支、隱瞞。
市建設局應加強對清潔衛生費和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和使用管理,確保清潔衛生費和生活垃圾處理費足額征收、合理使用,并自覺接受監察、財政、審計和物價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五條 一切繳費單位和個人,應自覺繳交清潔衛生費和生活垃圾處理費;對欠繳清潔衛生費和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建設局依法采取有關措施予以追收。
第十六條 物價部門要加強對清潔衛生費和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規定增加收費項目或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按有關規定給予嚴肅查處。
第十七條 垃圾處理單位應在確保生活垃圾處理符合有關質量標準的前提下,努力降低建設和運營成本,實現垃圾處理“資源化、減量化、無害化”的目標。
第十八條 清潔衛生費和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機構、管理機構以及垃圾處理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市區各區政府(管委會)要制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的服務規范和標準向社會公布,要接受市民的監督和投訴,不斷改進工作,讓市民滿意。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市區原收取的與清潔衛生費和生活垃圾處理費有關的其他費用,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