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揭陽市某某置業有限公司建設的“某某綠洲B2地塊”建設項目位處揭陽市空港區東四直路以東,漁八路以南地段,總建筑面積為100323.92平方米。經查,該公司在未依法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情形下,于2017年2月擅自啟動“B2地塊”14#樓高層住宅施工建設,建筑規模為2棟各17層,建筑面積19482.99平方米,合同價3213萬元,已施工至地上二層。
【調查與處理】
揭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B2地塊”部分項目工程未取得建筑施工許可擅自進行施工建設,于2017年5月6日即刻啟動立案查處程序,對上述無證施工案件依法立案調查。2017年5月8日下午,違法當事人到我局接受詢問調查,并提交相關材料。2017年5月9日上午,我局就上述無證施工案件進行集體討論,并提出相關處罰意見。2017年5月10日,我局依法向違法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當事人于5月11日書面明確自動放棄聽證程序。2017年5月16日,我局依法向違法當事人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當面送達。2017年9月25日,違法當事人全部繳納罰款,我局對該案件進行結案。
【法律分析】
1.“某某綠洲B2地塊”項目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就擅自施工建設,違反了《建筑法》第七條“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規定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一律不得開工。.....”。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對于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罰款;對施工單位處3萬元以下罰款”。該項目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情況下擅自施工的是14#樓單體工程(合同價3213萬元),按照行政處罰“過罰相當”的原則,我局決定以“未取得施工許可情況下擅自施工”工程的合同價款3213 萬元進行處罰,同時按第十五條“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教數額5%以上10%以下罰款。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受到處罰的,作為不良行為記錄予以通報。”
3.經調查,“某某綠洲B2地塊”項目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情況下擅自施工,是為加快施工進度,使項目盡快開盤實現回款及稅收,同時為早日達到項目展示條件,施工過程中文明施工尚可,無發生質量安全事故,且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后愿及時補辦施工許可手續。按上表述,依據《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工程建設與建筑業類)中(《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B309.12)“初次違法,未造成后果或危害后果輕微,對建設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1.3%以下罰款;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6.5%以下罰款”。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屬初次違法,違法情節輕微,未造成后果,可酌情處理。
4.最終,我局決定對建設單位(揭陽市某某置業有限公司)責令停止施工,限期15日內改正,補辦施工許可手續,并處工程合同價款(3213萬元)1.05%處罰計33.7365萬元,因其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魏某,給魏某個人處單位罰款數額5.5%罰款計1.8555萬元;對施工單位(廣州市某某住宅建設有限公司)處1萬元罰款,因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單某,處單某個人處單位罰款數額5.5%罰款計550元。
【典型意義】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依法查處上述無證施工行為中,一是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在執法過程中注重向行政處罰相對人進行普法和批評教育,對涉事單位和個人起到了重要警示作用。二是在查處過程中注重適用法律和程序措施合法合理、證據材料齊全、處罰標準恰當,對遏制此類違法行為起到典型作用,有效維護法律法規的嚴肅性。同時,通過執法過程中普法,讓當事人、管理對象和服務對象知曉相關法律法規,清楚維權救濟途徑、履行法定義務。三是有效促進行業相關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嚴格依程序辦理施工許可,規范開展建筑施工行為。建設工程施工作為一種專業性、技術性極強的特殊活動,需要對建設工程是否具備施工條件以及從事施工活動的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嚴格的管理和事前控制,有助于規范建設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生產,提高投資效益,對保障公民合法生命財產安全和國家財產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