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國家機關證件騙提住房公積金
【案情簡介】
2020年9月份,揭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駐市政務服務中心窗口、普寧管理部、惠來管理部發現有多人以購買河源房產為由到窗口申請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而且提供資料出現共同點,購房人提供的是揭陽市身份證,但提供的戶口卻是河源市,不動產證(同一套房產)的產權人出現多個非親戚關系的共有人,存在騙提住房公積金的嫌疑。
【調查與處理】
2020年9月份,中心駐市政務服務中心窗口、普寧管理部、惠來管理部發現有多人以購買河源房產為由到窗口申請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而且提供資料出現共同點,購房人提供的是揭陽市身份證,但提供的戶口本卻是河源市地址,不動產證(同一套房產)的產權人出現多個非親戚關系的共有人,引起了中心的注意。中心對近年來異地購房提取業務進行全面核查,共發現8筆雷同業務(提供揭陽市身份證、河源市戶口本,且不動產權證產權共有人為非親屬關系)。對此,中心立即通知8名當事人進行談話,并告知其虛構住房消費事實,以不法手段獲得提取資料騙提公積金的嚴重后果,當事人承認了自己非真正購房而獲取相關虛假資料騙提住房公積金的整個過程,且其中一人于談話當天全額退回其騙提住房公積金。隨后,中心向未退回提取金額的7名人員的工作單位進行通報,要求單位督促其職工將騙提住房公積金全額退回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同時對8名涉嫌騙提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進行凍結,限制其2年內不予提取和貸款,并將8條涉嫌騙提住房公積金線索移交揭陽市公安局榕城分局。
經查明,非法中介朱某、梁某及吳某合伙為想要提取公積金的陳某等6人偽造出虛假提取資料,并收取高達30%的手續費。朱某從中非法獲利共計2.4萬元,梁某從中非法獲利共計1.2萬元。經廣東省惠來縣人民法院判決,朱某、梁某兩人均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違法所得均上繳國庫。中介吳某另案處理。
【法律分析】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第五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職工需具有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真實情形,才能申請提取,陳某等6人不具有符合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真實情形,而是通過非法中介獲取虛假資料提取住房公積金,屬騙提住房公積金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廣東省惠來縣人民法院對朱某、梁某及吳某偽造陳某等6人的配偶戶籍地址在河源市的虛假居民戶口本,幫助其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行為,判決朱某和梁某均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違法所得均上繳國庫。吳某另案處理。
【典型意義】
騙提住房公積金的危害很大。一是破壞住房公積金管理秩序。《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職工也只有在符合規定條件下才能使用。騙提住房公積金行為嚴重損害了國家住房政策的嚴肅性,造成不良社會風氣。二是侵害繳存職工合法權益,社會性、互助性、政策性是住房公積金制度基本特征,繳存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在繳存職工之間形成互助性機制,幫助住房剛需繳存職工解決住房問題,騙提行為其本質上是使用不法手段享受使用權利,而沒有承擔互助義務,侵害了正常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三是影響住房公積金社會效益作用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通過向繳存職工發放低息住房公積金貸款,讓住房剛需繳存職工家庭“住有所居”,極大發揮了住房公積金的政策性紅利作用,騙提行為侵蝕了住房公積金資金池,使其不能更好地滿足繳存職工的貸款需求,嚴重影響住房公積金社會效益作用發揮。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余額雖然屬于繳存職工個人所有,但是必須“專款專用”。一旦繳存職工被發現有騙提騙貸等違法行為,不僅資金要被追回,損失一大筆中介手續費,還將面臨征信受損、公積金限提限貸、單位進行通報甚至開除公職、行政拘留等處罰。
而非法中介通過偽造虛假資料,協助繳存職工騙提住房公積金,從中收取高額手續費,最終將受到法律的制裁,不僅要全額上交違法所得,還將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