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揭陽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市人民政府第五屆66次常務會議通過,于2016年4月7日市人民政府以揭府〔2016〕20號文件印發,該《辦法》對進一步規范全市住房保障管理,保障公平分配,推動住房保障行業健康發展發揮重要作用。由于該《辦法》有效期至2021年4月30日止,據此,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辦法》進行修訂完善,現解讀如下:
一、修訂文件的必要性
《管理辦法》有效期至2021年4月30日止,《管理辦法》對于加強全市住房保障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規范運營與使用發揮了重要作用。在保障城鎮住房困難居民基本居住需求上,效果十分明顯,具有積極的意義,因此,適時修訂《管理辦法》十分必要,有助于構建公平、公正、有序的住房保障管理體系。
二、修訂依據
主要依據:《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1號)、《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1號)。
三、文件的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分為七部分。第一部分:總則。主要明確制訂的依據、適用范圍及有關單位的職責。第二部分:資金和房源籌集。第三部分:申請和審核。主要確定申請的具體標準、程序和審核要求。第四部分:輪候和配租。對輪候的期限、排序和配租進行規范。第五部分:后續管理。主要對承租人進行動態管理,建立退出機制。第六部分:法律責任。第七部分:附則。
四、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管理部門的職責。市、縣級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市、縣級保障房管理中心(公房管理中心、房管所)是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具體承辦本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日常事務管理工作。
二、增加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財產低于規定標準要求,與上位法《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保持一致。
三、明確申請人為新就業無房職工的畢業證為全日制學歷畢業證,同時將畢業期限放寬至8年,有利于吸引青年人才到我市工作。
四、增加“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等特殊困難群體,繳交租金確有困難時,可向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書面申請減免租金,經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批準后報財政部門備案。”規定。進一步完善貧困戶等特殊困難群體的公共租賃住房租戶租金減免機制。
五、對“……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進一步細化,明確為“按照原租賃合同確定的標準的150%計收租金”。
揭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