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4年9月26日至30日,市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專班辦會同榕城區住建局、梅云街道安全辦和行政執法部門、梅云街道派出所對揭陽市榕城區梅云街道進行燃氣安全檢查,現場查處2起非法儲存過期報廢氣瓶案。
【調查與處理】
1.梅云街道陳某住家處,現場查處52個液化石油氣鋼瓶。其中,44個為過期報廢液化石油氣瓶(2個為充氣實瓶)。是日19時,陳某主動到派出所配合調查,其交代在梅云街道奎地村住家處非法儲存2個具有危險性的充氣過期報廢液化石油氣鋼瓶實瓶的違法事實。
2.梅云街道何某住家處,現場查處53個液化石油氣瓶。其中,20個為過期報廢氣瓶(4個5kg實瓶,8個15kg實瓶,8個空瓶),24個為無溯源二維碼氣瓶。同日,何某被帶至榕城公安分局執法辦案中心接受調查詢問。何某表示其從事制做及銷售粿類食品的行業,因日常制做粿類食品需要較大量的液化石油氣,故在家存放有幾十個液化石油氣瓶,此前有經營液化石油氣銷售點想法,其已向相關部門申請辦理相關資質,目前未對外出售。
根據案情輕重,由屬地公安部門依照上述法條給予陳某行政拘留5日、何某行政拘留8日的行政處罰。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典型意義】
由于液化氣的特殊性,國家對瓶裝液化氣的經營場所、從業人員、安全管理方面均有嚴格的要求,從事瓶裝液化氣的充裝、運輸、販賣活動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批手續。如果相關人員沒有經過嚴格培訓,也沒有經過嚴格審批,就私自使用已經過期的液化氣瓶充裝液化氣進行販賣,一旦液化氣泄漏,將嚴重威脅周邊居民的安全。此次有效打擊了非法儲存過期報廢氣瓶的違法行為,也進一步規范了燃氣市場秩序,切實保障了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因此,如一旦發現生活中有人私自儲存、充裝、運輸液化氣,請立即撥打所屬地燃氣主管部門電話進行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