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餐廚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維護城鄉市容環境衛生,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的排放、收運、處置及其相關的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余、食品加工廢料、過期食品和廢棄食用油脂,不包括家庭廚余垃圾和其他廚余垃圾。家庭廚余垃圾和其他廚余垃圾按照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是指通過即時加工制作、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手段,向消費者提供食品的生產經營單位,包括賓館、飯店、餐館、學校、機關、企事業單位及提供食品消費的商場、超市等單位。
本辦法所稱廢棄食用油脂,是指從餐廚垃圾分離、提煉出的油脂,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做煎炸食品后的煎炸用油,從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廚房排水除油設施分離出的油脂和排水管道或者檢查井清掏物中提煉出的油脂。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排放、收運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餐廚垃圾管理的工作機制和管理體制。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對餐廚垃圾處置服務單位的污染防治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禽畜養殖環節的監督管理,督促養殖場(戶)遵守國家關于禁止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喂畜禽的規定。
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研究完善相關政策和措施,負責餐廚垃圾處置項目立項工作,推進餐廚垃圾處理費收費政策制定工作,并做好餐廚垃圾處理成本監審工作。
財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納入城市公用事業管理的餐廚垃圾收運、處置設施運行等資金進行監督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以餐廚垃圾為原料加工企業的產品質量、標準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利用餐廚垃圾加工的油脂制作食品的行為。指導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做好餐廚垃圾投放工作。
商務主管部門負責餐飲業行業管理,指導餐飲服務單位做好餐廚垃圾投放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廚余垃圾收集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按照職責協同做好餐廚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餐廚垃圾治理資金的投入,支持餐廚垃圾處置設施項目建設。
餐廚垃圾處置實行“產生者付費”原則,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按照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繳納相關費用。各縣級人民政府要充分發揮價格機制激勵約束作用,結合轄區內現行的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制定餐廚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
餐廚垃圾收運處置費用不足部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當地財政列支,并組織制定統籌解決措施。
第六條 餐飲服務行業協會、環境衛生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參與制定有關標準,推廣餐廚垃圾減量化方法,規范行業內餐廚垃圾的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七條 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活動或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或者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符合條件的單位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或者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第八條 餐廚垃圾投放管理責任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沒有經營管理單位的,由餐廚垃圾產生單位負責。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管理責任:
(一)根據餐廚垃圾產生量,設置餐廚垃圾收集容器,并保證餐廚垃圾收集容器完好、密閉和整潔;
(二)對不按照分類規定投放餐廚垃圾的人員進行勸阻、教育;
(三)與餐廚垃圾收運服務單位簽訂餐廚垃圾收運服務協議,并在規定時間內將餐廚垃圾交給該單位進行收運;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餐廚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按照規定履行管理責任的,餐廚垃圾產生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九條 從事餐廚垃圾收運服務的單位應當具備《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相關條件。
揭陽市區各區范圍內由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統一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餐廚垃圾收運服務單位,市區外的由各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餐廚垃圾收運服務單位。
市、各縣(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依法與中標企業簽訂經營協議,明確約定經營內容、范圍、期限和服務標準等內容。
第十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在收運服務過程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與餐廚垃圾產生單位簽訂收運協議,并按時前往餐廚垃圾產生單位進行收運;
(二)與餐廚垃圾處置單位簽訂處置協議,并按照規定時間將餐廚垃圾運送到指定的處置場所,在運輸過程中不得隨意傾倒、遺撒、丟棄餐廚垃圾,不得擅自改變處置場所;
(三)配備的密閉餐廚垃圾專用收運車輛,相關功能和設備應保持正常使用,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
(四)建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臺賬制度,落實聯單管理制度,收運臺賬詳細記錄餐廚垃圾的來源、數量等信息;
(五)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六)不得擅自跨省、跨地級以上市轉移餐廚垃圾,跨縣(市、區)轉移餐廚垃圾需經上一級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準;
(七)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交運的餐廚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告知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從事餐廚垃圾處置的單位應當具備《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相關條件。
揭陽市區各區范圍內由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統一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餐廚垃圾處置單位,市區外的由各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餐廚垃圾處置單位。
市、各縣(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依法與中標企業簽訂經營協議,明確約定經營內容區域、范圍、期限和服務標準等內容。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轄區范圍內已建成的分散式餐廚垃圾處理設施處置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餐廚垃圾處置單位在處置服務過程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垃圾,不得接收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收集運輸企業或者個人收集運送的餐廚垃圾;
(二)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垃圾,保證處置設備、設施安全運行,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處理符合環保標準,定期對污染物排放開展自行監測,防止二次污染;出現污染治理設施突發故障或異常的,應當及時進行檢修,采取有效的應急措施,并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三)餐廚垃圾處置的最終產物如沼液、有機肥等應當符合相關質量標準;
(四)建立餐廚垃圾處置臺賬制度,每月按時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上月處置的餐廚垃圾來源、種類、數量等情況;
(五)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餐廚垃圾處置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將污染排放數據實時公開,監測設備應當與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餐廚垃圾排放、收運和處置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意傾倒、拋撒、堆放餐廚垃圾或者直接將餐廚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等市政公共設施及河道、湖泊、水庫、溝渠等公共水域場所;
(二)將餐廚垃圾混入其他類別生活垃圾排放、收運、處置;
(三)將餐廚垃圾交由未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及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的單位收運、處置;
(四)未經批準擅自收運、處置餐廚垃圾;
(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環境衛生、生態環境和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職責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對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和收運、處置服務單位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餐廚垃圾管理信息公開機制,依法向社會公布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情況。
第十六條 餐廚垃圾收運和處置服務單位應當制定餐廚垃圾污染突發事件防范的應急方案,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舉報,未依法查處的;
(三)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環境衛生、生態環境、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等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揭陽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行使;實行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定范圍和法定程序實施。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