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辦函〔2024〕2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揭陽市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反映。2018年印發的《揭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揭陽市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揭府辦函﹝2018﹞26號)同時廢止。
揭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5月10日
揭陽市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屬地監管責任,有效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切實保障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23﹞33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粵辦函﹝2024﹞37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各縣〈市、區〉政府)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條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領導下,由市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實施,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組織落實。考核期為2023年至2027年,每年開展一次,從考核年度次年春節后開始。
第四條 考核工作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結果導向,堅持定性與定量評價相結合,遵循客觀公正原則,突出重點,注重實效。
第五條 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加強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組織領導、健全根治欠薪長效機制、實施源頭治理欠薪、完善落實工資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別是工程建設領域欠薪工作成效、人民群眾滿意度等情況。
第六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細則,明確各牽頭考核部門對各縣(市、區)的具體考核指標和分值。
第七條 考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縣級自查。各縣(市、區)政府對照考核方案及細則,對考核年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進展情況和成效進行自查,填報考核自查表,形成自查報告,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各縣(市、區)政府對自查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二)實地核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實地核查組,對各縣(市、區)政府年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進展情況和成效進行實地核查,對各縣(市、區)組織領導、源頭治理、制度建設等考核指標進行評估。實地核查采取聽取匯報、核驗資料等方式進行。
(三)暗訪抽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力量組建暗訪組,采取“暗訪+明查”方式,對各地暢通維權渠道、作風建設等進行調查。
(四)部門評分。各牽頭考核部門對所負責的考核事項,綜合各縣(市、區)自查報告、實地核查、日常監管情況等進行評議評分,形成本部門評分結果提交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審核。領導小組其他成員單位根據考核任務和職責分工共同做好考核工作。
(五)綜合評議。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成員單位根據縣級自查、實地核查、暗訪抽查、部門評分情況,結合市行業主管、政法、公安、信訪等部門掌握的情況,進行考核評議,形成考核報告,報領導小組審議。
第八條 考核采取分級評分法,基準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分為A、B、C三個等級。
(一)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的,考核等級為A級:
1.領導重視、工作機制健全,各項工資支付保障制度完備、落實到位,工作成效明顯;
2.考核得分排在全市前二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為C級:
3.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顯、欠薪問題突出,考核得分低于85分且排在全市最后一名的;
4.發生2起及以上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50人以上群體性事件,或發生1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50人以上群體性事件的;
5.發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極端事件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我市考核得分排在全省后六名的,當年度縣(市、區)考核等級不評為A級;考核得分在全省排名靠后的,縣(市、區)考核等級評為C級的根據實際情況相應增加。
(四)考核等級在A、C級以外的為B級。
第九條 考核結果經領導小組審批,按程序報市政府同意后,向各縣(市、區)政府通報,并抄送市委組織部和市委政法委,作為對各縣(市、區)政府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干部進行綜合考核評價的參考,列入市平安揭陽考評重要內容。需要問責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移交有關黨組織或紀檢監察機關。
第十條 對考核等級為A級的,由領導小組予以通報表揚;對考核等級為C級的,由領導小組對該縣(市、區)政府有關負責人進行約談。領導小組辦公室向各縣(市、區)政府反饋考核發現的問題,并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建議。各縣(市、區)政府及時組織整改,并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整改情況。
第十一條 對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瞞報謊報造成考核結果失實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二條 各縣(市、區)政府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相關辦法,加強對本地區鎮(街)政府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考核,并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進行考核和監督的內容。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