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函〔2021〕12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新修訂的《揭陽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已經市人民政府109次常務會議審議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應急管理局反映。
揭陽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
揭陽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 總則
1.1適用范圍
1.2工作原則
1.3分類分級
1.4分級應對
1.5 響應分級
2 組織體系
2.1領導機制
2.2專項指揮機構
2.3工作機構
2.4 現場指揮部
2.5 前方工作組
2.6 專家組
3 運行機制
3.1風險防控
3.2監測與預警
3.3應急處置與救援
3.4恢復重建
4 準備與支持
4.1隊伍保障
4.2財力支持
4.3物資裝備
4.4科技支撐
5 預案體系
5.1應急預案
5.2預案編制
5.3應急演練
6 監督管理
6.1宣傳培訓
6.2責任獎懲
7 附則
1 總則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防范化解各類風險,科學應對突發事件,統籌發展和安全,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推進應急管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和《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1 適用范圍
本預案是全市應對突發事件的總綱,用于指導全市突發事件的風險防控、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恢復重建等防范應對工作。
1.2 工作原則
堅持黨的統一領導。健全完善黨委領導下的應急管理行政領導負責制。各行業主管部門分類管理、源頭防控,充分發揮應急管理部門的綜合優勢和各相關部門的專業優勢,銜接好“防”與“救”的責任鏈條,確保無縫對接,建立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的應急管理體制。
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扎實做好公共安全工作,努力為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編織全方位、立體化的公共安全網,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穩定。
堅持底線思維、風險防控。著眼最嚴峻最復雜局面,強化預防與應急并重、常態風險防控與非常態事件應對相結合,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風險評估體系,加強源頭治理、前端處理,最大程度管控風險、消除隱患。
堅持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在黨委統一領導下,各級人民政府分級負責組織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及時啟動應急響應,統一調度使用應急資源。注重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形成工作合力。
堅持快速反應、高效應對。建立健全以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為主力、以軍隊應急力量為突擊、以專業應急隊伍為骨干、以社會應急力量為輔助、以基層應急隊伍為先期的揭陽市應急力量體系,健全完善各類力量快速反應、聯動協同機制,高效應對各類突發事件。
堅持依法管理、科技支撐。依法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提高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法治化、規范化水平。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強化應急管理裝備技術支撐,優化整合各類科技資源,提高應急管理的科學化、專業化、智能化、精細化水平。
1.3 分類分級
本預案所稱的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風凍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森林火災、海洋災害和生物災害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危險化學品、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生產安全事故,以及交通運輸事故、海上溢油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核與輻射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網絡與信息安全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食品和藥品安全事件、疫苗安全事件、動物疫情、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事件、監獄暴獄事件、刑事案件、群體性事件、油氣供應中斷事件、金融突發事件、涉外突發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等。
各類突發事件按照其性質、造成損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一般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個等級。具體分級標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4 分級應對
初判發生較大以上突發事件,由市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初判發生一般突發事件,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應對。當突發事件超出屬地人民政府的應對能力時,及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涉及跨地市或超出市人民政府應對能力時,由市人民政府按程序提請省人民政府支援。涉及兩個及以上行政區域的突發事件,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負責應對,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應對。
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應對的突發事件,必要時由市級層面牽頭部門負責統一應對。
1.5 響應分級
突發事件發生后,相關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基層組織和單位根據突發事件初判級別、應急處置能力、預期影響后果及其發展趨勢,綜合研判確定本層級響應級別,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啟動響應后,可視事態發展情況,及時調整響應級別。發生敏感性突發事件,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
發生較大以上突發事件,本市相關各級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應急響應,市人民政府根據情況向省人民政府或省相關部門請求支援。市級層面應急響應一般由高到低劃分為一級(Ⅰ級)、二級(Ⅱ級)、三級(Ⅲ級)、四級(Ⅳ級)。響應分級標準在相關市級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中予以明確。一級應急響應由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應急委)主任決定啟動和組織指揮協調;二級應急響應由市級專項指揮機構指揮長決定啟動和組織指揮協調;三級、四級應急響應由突發事件的相關專項指揮機構的指揮長或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決定啟動和組織指揮、指導協調。對涉及面廣、敏感復雜或處置不當后果嚴重的一般突發事件,不受突發事件分級標準限制,可根據需要啟動市級層面相應級別應急響應。上述應急響應程序可結合市級層面應急指揮體制機制變化作出相應調整。
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的應急響應分級,參照市級層面響應分級設置,應結合本地實際情況予以明確。
2 組織體系
2.1 領導機制
在市委統一領導下,市人民政府是本市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設立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指導本級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機制,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結合實際建立健全應急領導機制,明確應急工作職責。
市應急委為本市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應急管理工作重要論述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應急管理工作的決策部署,統籌協調全市應急管理工作重大事項,分析研判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事件全局性風險,組織協調啟動應急響應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指導市級有關部門和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機制、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市應急委第一主任由市委書記兼任;主任由市委副書記、市長兼任。市應急委辦公室設在市應急管理局,承擔市應急委日常工作(可根據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需要,要求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市衛生健康局等部門派員參加),辦公室主任由市應急管理局局長兼任。市應急委成員名單由市應急管理局按程序報市應急委主要負責同志批準后,以市應急委名義發文確定。
2.2 專項指揮機構
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市防汛防旱防風指揮部、市減災委員會、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聯席會議、市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處置聯席會議、市防震減災工作聯席會議、市消防安全委員會等為市應急委框架下的專項工作協調機制,不再單獨作為市級議事協調機構管理,其名稱、牽頭單位及運行機制保持不變。各專項工作協調機制各自統籌本領域有關工作,落實各項應急管理工作要求,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事件發生后,納入統一組織指揮體系。公共衛生類、社會安全類、核事故類突發事件有關市級議事協調機構繼續保留。建立健全市應急委與相關議事協調機構的信息互通、溝通會商、協同工作等機制。
市級專項指揮機構指揮長由分管相關工作的市委、市政府負責同志擔任,成員由承擔突發事件防范應對職責的市委、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組成。對可能危及國家安全的突發事件,有關專項指揮機構要加強與國家安全相關工作機制銜接。各級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根據本級行政區域應對突發事件工作需要,參照市設立或明確專項指揮機構,承擔相關類別突發事件防范應對和組織協調指揮等工作,并根據工作需要及時予以調整。未設立應對某類突發事件專項指揮機構的,由本級分管相關工作的黨委或政府負責同志擔任指揮長,突發事件牽頭部門具體負責成立專項指揮機構;突發事件牽頭部門不明確的,由本級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指定。
相鄰地區人民政府要根據突發事件區域特點,建立應急聯動機制,形成部門之間、區域之間、條塊之間、軍地之間應急聯動,共同做好區域性、流域性、關聯性強的突發事件防范應對工作。
2.3 工作機構
市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行業、領域)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承擔相關類別突發事件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的起草與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協調突發事件防范應對工作,為突發事件防范應對提供應急資源支持,承擔相關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綜合工作。
2.4 現場指揮部
突發事件發生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設立現場指揮部,統一組織協調指揮突發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根據工作需要,現場指揮部可設立綜合協調、風險監測、處置救援、信息輿情、醫療衛生、交通管制、專家咨詢、資源保障、社會穩定、救災救助、外事港澳臺、調查評估等工作組。
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后,由省人民政府設立現場指揮部,建立與國家特別重大災害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聯通機制;較大突發事件發生后,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現場指揮部;一般突發事件發生后,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視情況設立現場指揮部。
2.5 前方工作組
市級啟動應急響應后,視情況派出前方工作組,組織指導協調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成員由市委、市政府、駐揭解放軍、武警部隊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組成。
2.6 專家組
各級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專項指揮機構應建立突發事件防范應對專家庫,根據需要安排專家開展突發事件風險防控、應急處置與救援、調查與評估等決策咨詢服務工作。市應急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市級應急管理專家庫,研究市應急管理重大問題,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議。
3 運行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風險防控、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恢復重建等工作機制。
3.1 風險防控
(1)各級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充分考慮公共安全風險因素,強化底線思維,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所必需的基礎設施建設空間。
(2)各級人民政府要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提升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風險早期識別能力,依法對各類風險點、危險源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研究制定風險分級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對不同類別的風險實現差異化監督管理。各級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應當建立公共安全形勢分析會商制度,定期分析公共安全形勢,提出應對措施和建議。
(3)各級人民政府要堅持社會共治,統籌建立完善社區、村、重點單位風險防控體系。有關部門要加強風險與利益相關方的風險溝通機制,及時發現和處置各類風險隱患,落實風險管控和隱患治理措施;對重大風險點和危險源,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應急預案,同時做好應急準備工作;必要時,立即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4)重點核設施、戰略物資儲備庫、重點水利水電工程、重大油氣輸送管道、重大油氣儲存設施、重要水上航道、鐵路客運專線和繁忙干線、城市軌道交通、超高壓輸變電工程、大型橋梁、長大隧道、重要綜合交通樞紐、重要通信樞紐、支付清算系統等重要基礎設施的設計單位要科學選址、優化布局,進行風險評估和可行性論證,增強防災抗災和風險管控能力;運營與維護單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制定專項防控和應急處置方案;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強安全監督檢查。
(5)市人民政府加強與毗鄰的地級市人民政府在應急管理方面的區域合作,不斷完善粵東區域應急聯動機制。鼓勵毗鄰縣(市、區)建立健全區域應急聯動機制,深化信息共享、應急救援和防災減災救災等方面的合作,提高區域應急管理能力。
3.2 監測與預警
3.2.1 監測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監測制度,整合監測信息資源,完善監測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科學研判突發事件信息。各類突發事件主要牽頭部門負責相應突發事件監測信息集成,要根據突發事件種類和特點,建立健全地震、地質、氣象、洪澇、干旱、森林火災、風暴潮、生物災害、礦山開采、危險化學品生產和儲運、排污單位、重大關鍵基礎設施、傳染病疫情、動物疫情等基礎信息數據庫,完善監測網絡,劃分監測區域,確定監測點,明確監測項目,提供必要的設備和設施,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監測。
3.2.2 預警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制度,加強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能力建設,健全完善市、縣兩級預警信息統一發布平臺,統籌預警信息發布。充分利用各類傳播媒介,建立預警信息快速發布和傳播機制,擴大社會公眾覆蓋面,解決預警信息發布“最后一公里”問題。
3.2.2.1預警級別
可以預警的突發事件的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一般由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具體預警級別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3.2.2.2預警發布
可以預警的突發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向社會公開發布相應級別的預警信息,決定并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并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相關地區人民政府通報。
根據事態發展,可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重新發布。
3.2.2.3預警措施
發布預警信息后,可采取以下措施:
(1)責令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向社會公布反映突發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強對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2)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警告,宣傳避免、減輕危害的常識,公布咨詢電話。
(3)組織應急隊伍、專業機構、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準備,視情況預置有關隊伍、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
(4)調集應急處置和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并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重要區域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6)采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輸油氣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7)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并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8)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活動。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必要性措施。
3.2.2.4預警解除
當突發事件風險已經解除,按程序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并解除已經采取的措施。
3.3 應急處置與救援
3.3.1 信息報告
(1)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建立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快速反應機制。突發事件發生或發現重大風險、隱患后,基層網格員和有關社區、村、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相關專業機構、監測網點等要第一時間向事發地市人民政府、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報告。
(2)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接到突發事件信息后,要及時對事態的嚴重性、可控性和緊迫性進行研判,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向上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報告,最遲不得超過1小時,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同時通報可能受影響的地區、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根據事態進展,及時續報突發事件有關情況。較大以上突發事件發生后或特殊情況下,事發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直接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并同時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
報告內容一般包括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性質、簡要經過、影響范圍(含環境影響)、人員傷(病)亡和失聯情況、建構筑物損壞情況、交通通信電力等基礎設施損毀情況、現場救援情況和已經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3)市人民政府要全面掌握較大以上突發事件信息,了解一般突發事件信息;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事件信息要及時報送省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有關部門要全面掌握突發事件信息;一般以上突發事件信息,要及時報送市人民政府,涉及災害事故的要同時抄送市應急管理局,涉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要同時抄送市衛生健康局,其中食品和藥品安全事件抄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涉及社會安全事件的要同時抄送市公安局。對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時期,或可能演化為較大以上突發事件的,不受突發事件分級標準限制。
(4)獲悉突發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
(5)涉及港澳臺僑、外籍人員,或影響到境外的突發事件,需要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臺灣當局以及有關國家、地區、國際機構通報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6)各級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要建立健全突發事件信息快速獲取機制,完善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和信息共享系統,融合相關部門、地方的地理信息、應急資源信息、應急預案、案例信息、事件動態信息等,為突發事件應對提供信息保障。
3.3.2 先期處置
(1)事發單位或者受到影響單位要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轉移、疏散或者撤離受威脅的人員并予以妥善安置;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及時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控制可疑的傳染源,及時收集并有效保存可疑樣品;積極救治病人,加強醫療衛生人員的個人防護;向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單位)報告。對因本單位問題引發的或者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有關單位要迅速派出負責人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工作。
(2)事發地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要立即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或者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3)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迅速調動應急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并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
(4)在境外或港澳臺地區發生涉及本市人員、機構或單位的突發事件,市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要主動了解掌握相關情況,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3.3.3 指揮協調
(1)上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指導下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上級組織指揮機構設立后,下級組織指揮機構按照上級組織指揮機構要求做好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
(2)上級人民政府設立現場指揮部的,下級人民政府現場指揮部納入上級現場指揮部。上級工作組到達現場后,下級現場指揮部應當接受其業務指導,并按要求做好保障工作。參與現場救援的各類應急力量到達現場后,應當及時與現場指揮部做好銜接,服從現場指揮部作出的決定,接受統一指揮調度,并及時報告現場救援進展情況。解放軍、武警部隊參加的應急處置與救援,按規定的指揮關系和指揮權限進行指揮。
3.3.4 處置措施
3.3.4.1自然災害類和事故災難類
當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發生后,市人民政府和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措施:
(1)組織現場人員、應急測繪和勘察隊伍等,利用無人機、雷達、衛星等手段獲取現場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橋梁、通信、電力等基礎設施和建構筑物損毀情況,獲取重要目標物、人員密集場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評估意見,并向現場指揮部和有關部門報告。
(2)組織營救受害人員,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并予以妥善安置,必要時組織動員社會應急力量有序參與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
(3)組織開展傷病員救治,衛生防疫和應急心理援助等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4)迅速組織開展搶險工作,控制危險源,減輕或者消除危害,并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運輸、鐵路、民航、公安等有關部門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5)搶修被損壞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電、輸油氣等公共設施,短時難以恢復的,要實施臨時過渡方案,保障社會生產生活基本需要。
(6)追蹤研判污染因子、范圍、程度和發展趨勢;切斷污染源,控制和處置污染物,保護飲用水水源地、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生態環境脆弱區等環境敏感目標,減輕環境影響;開展災后環境風險排查,整治污染隱患,妥善處置事件應對產生的廢棄物。
(7)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拆除或遷移妨礙應急處置與救援的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8)簡化財政資金的審批和劃撥程序,保障應急處置所需資金。啟用儲備的救災物資和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向單位、個人依法調用、征用其他應急救援急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
(9)做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飲用水、衣被、燃料、醫療等基本生活保障和臨時住所,開展衛生防疫工作,確保大災之后無大疫。
(10)開展遇難人員善后處置工作,妥善處理遇難人員遺體,做好遇難人員家屬安撫等工作。
(11)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捐贈款物。
(12) 加強價格監管,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13)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14)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3.3.4.2公共衛生事件類
當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市人民政府和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除采取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后的有關措施外,還應當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措施:
(1)保證應急處置所需的醫療防護設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等物資的生產、供應。
(2)緊急調用、征用應急處置和醫療救治所需的人員、儲備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備設施。
(3)控制現場,組織專業機構開展調查、采樣、分析、檢測;必要時,轉移、疏散或者撤離相關人員并予以妥善安置或隔離,對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依法對相關區域實行封鎖。
(4)開展衛生防疫知識宣傳,對易感人群和其他受威脅的人員采取應急接種、預防性用藥、群體防護等措施。
(5)參加應急處置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必要防護措施,并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6)必要時,對口岸和出入境的人員、交通工具、貨物、集裝箱、行李、郵包等采取應急控制、檢驗檢疫措施。
(7)對傳染源做到早發現、早研判、早報告、早處置,切斷傳播途徑,防止擴散。
(8)對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采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等措施,按規定轉診;對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觸者按規定進行管理。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3.4.3社會安全事件類
當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后,市人民政府和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立即組織有關部門針對事件的性質和特點,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措施:
(1)盡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宣傳和說服教育,及時疏導、化解矛盾和沖突。
(2)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對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以暴力行為參與沖突的當事人實行強制帶離,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端,控制事態發展。
(3)對特定區域內的建構筑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以及燃料、燃氣、電力、水的供應進行控制,必要時依法對網絡、通信進行管控。
(4)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的活動。
(5)加強對易受沖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在黨政機關、軍事機關、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單位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加強對重點敏感人員、場所、部位和標志性建筑的安全保護。
(6)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發生時,立即依法出動警力,加大社會面檢查、巡邏、控制力度,根據現場情況依法采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盡快恢復社會秩序。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3.4.4其他
交通運輸、醫學救援、能源供應、通信保障、應急物資保障、自然災害救助、社會秩序、新聞宣傳等應急保障工作牽頭協調部門,應當會同支持配合部門和單位組織編制并指導地方相關部門編制相關保障類應急預案,督促做好保障體系建設,完善快速反應聯動機制。市級保障類應急預案管理按照專項應急預案管理。
當突發事件嚴重影響本市國民經濟正常運行時,市人民政府或者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要求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應急措施,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生產生活需要,最大限度減輕突發事件的影響。
3.3.5 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
(1)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后,要按省應急處置要求,快速反應,及時發布信息,最遲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最遲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并根據應對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發生較大、一般突發事件后,應當及時發布權威信息,根據處置進展動態發布信息。法律法規對信息發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信息發布由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設立的組織指揮機構負責。未經批準,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各有關單位和人員不得擅自對外發布事件原因、傷亡數據、責任追究等有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和事態發展的虛假信息。
(3)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要加強網絡媒體和移動新媒體信息發布內容管理和輿情分析,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迅速澄清謠言,引導公眾依法、理性表達意見,形成積極健康的社會輿論。做好重大決策宣傳解讀,深入報道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好經驗好做法。
3.3.6 緊急狀態
發生特別重大突發事件,采取一般應急處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減輕其嚴重社會危害,需要宣布本市或行政區域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的,依法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請示,再由省人民政府提請國務院決定。
3.3.7 應急結束
經研判滿足響應結束條件,或相關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的,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或組織指揮機構可宣布響應結束,逐步停止有關應急措施,有序撤離應急力量和工作人員,并做好后續相關工作。
3.4 恢復重建
3.4.1 調查評估
(1)履行統一領導或者組織處置職責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查明突發事件的發生經過和原因,對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總結經驗、吸取教訓,提出改進措施,將調查評估情況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調查評估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較大突發事件由市人民政府組織調查評估,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授權的有關部門會同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進行調查評估,并向市人民政府報告;一般突發事件由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組織調查評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市級有關部門應當于當年第一季度對上年度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向市人民政府報告,抄送市應急管理局。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組織對本行政區域上年度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向市人民政府報告,抄送市應急管理局。
3.4.2善后處置
根據調查評估情況,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制定救助、救治、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心理干預和理賠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事發地銀保監管機構要組織、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查勘和理賠工作。
3.4.3 恢復重建
(1)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恢復重建機制,加大統籌力度,強化地方重建主體責任,建立務實高效的規劃落實推進體系。尊重群眾首創精神,引導群眾開展自力更生、生產自救活動。
(2)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制定恢復重建計劃,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及時組織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通信、鐵路、民航、海事等有關部門恢復社會秩序,盡快修復受損公共基礎設施及生態環境。
4 準備與支持
4.1隊伍保障
(1)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是應急處置與救援的主力軍和國家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建設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
(2)駐揭部隊是應急處置與救援的突擊力量。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完善軍地應急協調聯動工作機制,明確救援工作程序,細化信息通報制度,強化軍地聯合保障機制。
(3)應急管理、衛生健康、規劃資源、城市管理、交通運輸、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公安、水利、水文、氣象、電力、通信等專業應急隊伍是應急處置與救援的骨干力量。根據風險防范應對工作需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中央、省駐揭有關單位、基層組織、各企事業單位等負責建設管理本行業(領域)的專業應急隊伍。
(4)社會應急力量是應急處置與救援的輔助力量。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政社、政企協同機制,充分發揮各級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等組織作用,引導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志愿者等有序參與應急救援。
(5)基層應急隊伍是第一時間參與先期處置的重要力量。重點地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單獨建立或者與有關單位、社會組織共同建立基層應急隊伍。要加強基層應急隊伍的建設和管理,配備必要物資和裝備,嚴明組織紀律,經常開展應急培訓,提高隊伍的綜合素質和應急保障能力。
4.2 財力支持
(1)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把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市、縣財政的預備費應當優先保障應對突發事件的需要。
(2)處置突發事件所需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有關規定執行。啟動市級響應后,對事發區域內財政困難地區,市級財政按規定予以適當支持。
(3)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落實調用、征用補償或補助政策。各級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對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效果進行監督。
(4)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為應對突發事件提供物資、裝備、資金、技術支持和捐贈。
(5)建立健全災害風險保險體系,鼓勵單位和公民參加保險。加快推進巨災保險制度,推行安全生產、環境污染、食品安全、藥品安全責任保險等;鼓勵支持保險企業創新開發相關應急險種,推動為各類應急隊伍購買應急救援相關保險。
4.3 物資裝備
(1)有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加強相關類別應急物資和裝備儲備,完善應急物資裝備管理共享調撥機制。市商務局負責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局、發展改革局等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優化重要應急物資產能保障和區域布局,對短期可能出現的物資供應短缺,建立集中生產調度機制,建立健全重要應急物資監測網絡、預警體系和應急物資生產、儲備、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完善應急工作程序,確保應急所需物資和生活用品的及時供應,并加強對物資儲備的監督管理,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
(2)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的規定,做好應急物資儲備工作;或者與有關企業簽訂協議,保障救災物資、應急救援物資裝備和生活必需品的生產、供應。
4.4 科技支撐
(1)各地、各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扶持具備相應條件的教學科研機構培養應急管理人才,加強應急管理學科和專業教育體系建設,積極推動應急科技項目攻關;加強應急管理科技支撐機構建設,促進科技成果交流共享;鼓勵和扶持教學科研機構和有關企業、事業單位研究開發用于突發事件預防防護、監測預警、處置救援的關鍵技術和裝備。
(2)推進應急管理信息化建設。充分促進大數據、云計算、物聯網、人工智能、移動互聯等信息技術與應急管理深度融合,建立覆蓋全域的監測預警體系,建成天地一體的應急通信網絡,構建先進強大的應急數據支撐體系,打造智慧協同的應急業務應用體系,全面提升監督管理、監測預警、輔助決策、指揮協調、救援處置、資源保障等應急管理能力。
(3)建立健全應急指揮平臺體系。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急管理部門要統籌建設具備監測監控、預測預警、應急值守、信息報送、視頻會商、綜合研判、輔助決策、指揮協調、資源保障和總結評估等功能的應急指揮平臺,充分依托政府辦公系統和專業系統資源,規范技術標準,融合各部門(單位)專業資源,推進市、縣應急指揮平臺與應急指揮場所、基礎支撐系統、綜合應用系統、移動指揮系統的建設,實現互聯互通。
5 預案體系
應急預案體系包括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基層組織和單位制定的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及應急預案支撐性文件。各類應急預案應當遵循“下級服從上級,專項、部門服從總體,預案之間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則。
5.1 應急預案
(1)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包括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等。
總體應急預案是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本級人民政府組織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總體制度安排。由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組織編制,按程序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實施;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抄送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
專項應急預案是為應對涉及面廣、情況復雜的某一類型突發事件或者針對應急保障,預先制定的涉及多個部門(單位)職責的工作方案。由相應突發事件牽頭部門組織編制,送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協調銜接,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批,以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報上一級相應部門備案,抄送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
部門應急預案是為應對本部門(行業、領域)突發事件,或者針對應急資源保障等涉及部門工作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級牽頭部門編制,經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批準印發實施;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抄送上一級相應部門、本級應急管理部門。
(2)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基層組織和各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是針對基層和本單位組織面臨的風險,規范基層組織和單位內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由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居(村)委會等法人和基層組織編制,按法律法規要求向相關部門備案。
(3) 應急預案支撐性文件。應急預案支撐性文件包括應急工作手冊和事件行動方案等多種形式,審批程序由編制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應急工作手冊是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部門(單位)對自身承擔職責任務進一步分解細化的工作安排,是本部門(單位)應對突發事件的工作指引。事件行動方案是參與突發事件應對的現場指揮機構、應急救援隊伍、專家隊伍等按照有關應急預案、應急工作手冊和上級應急指揮機構要求,為執行具體任務,根據現場實際編制的工作方案。
5.2 預案編制
(1)應急預案編制應當在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進行,廣泛聽取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和專家的意見。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應當書面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必要時,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2)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優化和科學規范管理,并按有關規定及時對預案進行修訂。
5.3應急演練
(1)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演練制度,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實戰演練、桌面演練等方式,組織開展人員廣泛參與、處置聯動性強、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如預案發生重大調整,需及時按照新的預案開展演練。
(2)市級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演練原則上每3年至少進行一次。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各級專項應急預案牽頭部門要主動組織演練,相關部門(單位)要積極配合參與。
(4)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有關部門對應急預案進行演練,特別是對涉及領域多、需多方配合的應急預案要開展綜合性演練。
(5)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組織開展必要的應急演練。村(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也要結合實際經常開展針對性應急演練。
6監督管理
6.1 宣傳培訓
(1)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培訓制度,納入干部教育培訓體系,定期開展宣傳教育培訓。
(2)各級宣傳、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應急管理、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和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等群團組織要通過多種途徑,廣泛宣傳應急管理法律法規和應急常識,營造良好應急文化氛圍,提高全社會自救互救能力。
(3)各級教育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指導各類學校、幼兒園把安全應急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開展應急知識教育。
(4)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企事業單位應當定期開展應急管理法律法規、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以及應急知識等方面的教育與培訓。
6.2 責任獎懲
(1)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事件重要情況,應急處置不力,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公民按照各級人民政府要求,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待遇和福利不變;對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3)依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容錯糾錯機制,全面激勵廣大應急戰線工作人員擔當作為、依法履職。
7 附則
(1)本預案涉及的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中央、省駐揭有關單位、群眾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等按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編制和完善相應的應急預案及支撐性文件。市應急管理局負責本預案實施的跟蹤分析、督促檢查、綜合協調,并根據需要及時組織評估,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修訂建議。
(2)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12年市人民政府印發的《揭陽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揭府〔2012〕44號)同時廢止。
附件:1.市級專項指揮機構及牽頭部門
2.市級突發事件應急保障職能分工
附件1
市級專項指揮機構及牽頭部門
(1)自然災害類
(2)事故災難類
(3)公共衛生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
附件2
市級突發事件應急保障職能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