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揭陽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揭府函〔2020〕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現將修訂后的《揭陽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揭陽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1日
揭陽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機制,提高突發環境事件預防、預警和應急處置的能力,科學有序高效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生命健康、財產安全、環境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技術規范》《廣東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廣東省環境保護廳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廣東省突發事件現場指揮官工作規范(試行)》《廣東省環境應急管理“十三五”規劃》《廣東省安全生產“十三五”規劃》《廣東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運行管理辦法(試行)》《廣東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揭陽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揭陽市大氣重污染應急預案》《揭陽市區飲用水源水質污染事故應急預案》《揭陽市機構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揭陽市行政區域內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水華災害事件、生物物種安全事件的應對工作適用于其他相關應急預案的規定。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按照《揭陽市大氣重污染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執行,市區飲用水源水質污染事故的應對工作按照《揭陽市區飲用水源水質污染事故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執行。
1.4 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預防優先。將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環境安全作為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在突發環境事件應對過程中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強化環境風險的源頭預防,提升預警能力,化被動處置為主動防范。
統一領導,屬地為主。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堅持統一領導,市人民政府重點組織或參與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與應急處置,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開展屬地內的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與應急處置,市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情況下給予技術、人員和物資等方面的指導與支援。
部門聯動,協同應對。建立完善突發環境事件相關單位應急聯動機制,充分發揮各有關單位專業優勢和人才、技術、設備資源,充實應急救援隊伍,加強應急演練,積極培養環境應急社會化救援力量,協同應對突發環境事件。
依靠科技,規范管理。積極鼓勵開展環境應急相關風險管控技術、預警體系及應急能力建設工作,建立完善我市環境應急專家隊伍,提升環境應急管理工作科學化、規范化水平。
2 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或超出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處置能力的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時,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建立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體系,統一指揮、協調全市行政區域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體系由市指揮部、市指揮部辦公室、市現場指揮部、現場工作組組成。
2.1 市指揮部
成立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為市人民政府處置行政區域內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或超出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處置能力的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指揮、協調機構,統一領導和指揮突發環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
總指揮:分管副市長。
副總指揮:市政府有關副秘書長、市生態環境局主要負責同志。
成員:市紀委監委、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發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文廣旅游體育局、市衛生健康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林業局、市地震局、市氣象局、揭陽海事局、揭陽供電局、中國電信揭陽分公司、中國移動揭陽分公司、中國聯通揭陽分公司等單位負責同志。
(1)市紀委監委:加強監督執紀問責,對各級黨委、政府及相關行業監管部門履職情況開展監督檢查,依規依紀依法開展追責問責工作,向有關部門提出監察建議,及時督促整改落實。
(2)市委宣傳部: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的相關宣傳報道,會同處置部門做好新聞發布的組織協調和輿情監控與引導。
(3)市委網信辦:負責協調處理突發環境事件相關的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重大突發事件與有關應急工作;會同公安部門開展互聯網信息內容監督管理執法,組織協調開展網絡輿情生態治理,處理和封堵網上不實有害信息,依照相關法律和規定查處有關違法違規行為和網站;指導協調網絡輿情信息工作,組織開展網絡輿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工作,跟蹤了解和掌握網絡輿情動態。
(4)市發展改革局:負責將全市環境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納入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協調環境應急有關項目建設及投資安排;組織實施生活必需品、糧食等重要物資和應急儲備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組織協調全市煤炭、電力、油品和重點物資的應急物資管理和運輸有關工作;接受和管理社會各界捐贈。
(5)市公安局:負責指導做好危險化學物品貯存、運輸管理工作;指導人員疏散和事故現場警戒工作,做好事故現場區域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維護事發地治安秩序和社會穩定;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6)市司法局:負責將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納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內容;會同有關部門宣傳相關法律知識。
(7)市財政局:保障應對環境應急所需的資金,對應急資金的安排、使用、管理進行監督。
(8)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制訂、修訂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聯動機制;負責牽頭協調較大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開展預防預警、應急監測、應急處置、調查評估等工作;負責組織開展應急演練、人員培訓和宣傳教育等工作。
(9)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與協調應急避護場所建設。
(10)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制定應急運輸保障制度、應急處置人員優先通行制度,研究制定應急物資儲備運輸方案;參與因公路交通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
(11)市水利局:配合做好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的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監測并發布相關水文信息;協調、實施相應江河湖庫及跨流域環境應急水量調度;參與市內流域水環境事件、影響城市供水安全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12)市農業農村局:配合對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農業資源損害進行評估,并向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開展生態修復。
(13)市商務局:負責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
(14)市文廣旅游體育局:負責配合市委宣傳部組織落實突發環境事件宣傳任務,指導、協調我市新聞媒體機構,組織開展環境應急安全教育;配合相關主管部門開展涉突發環境事件輿情分析研判,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相關信息發布和輿論宣傳。
(15)市衛生健康局:負責確定治療與救護受傷人員的定點醫院,培訓醫護人員;指導定點醫院儲備相應的醫療器材和急救藥品;組織現場救護及傷員轉移;統計收治傷亡人員情況。
(16)市應急管理局:協調指導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各部門處置突發事件相關工作;依法指導、監督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在職責范圍內指導、監督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組織、指導或參與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協調消防等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做好事故現場救援工作;推動應急避護場所建設,妥善安置受災群眾,協助開展災后恢復重建。
(17)市市場監管局:依法監督檢查特種設備安全法律法規執行情況,對特種設備實施安全監察,參與事件調查處理;負責做好應急處置中食品、藥品和醫療器械質量監管,保障食品藥械安全工作;開展居民生活必需品價格監督檢查工作。
(18)市林業局:負責組織對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林業資源損害進行評估。
(19)市地震局:負責對地震震情和災情進行通報。
(20)市氣象局:負責提供有關的氣象監測預報,必要時對突發環境事件區域進行加密氣象監測,提供現場氣象預報服務信息并適時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21)揭陽海事局:負責轄區港區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港區水域外非漁業、非軍事船舶污染水域事件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
(22)揭陽供電局:負責組織轄區內應急電力保障工作。
(23)中國電信揭陽分公司、中國移動揭陽分公司、中國聯通揭陽分公司負責組織協調應急通信保障。
2.2市指揮部辦公室
市突發環境事件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局,由生態環境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辦公室主任。
市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1)根據市突發環境事件指揮部的決定,組織實施啟動、變更或終止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
(2)貫徹落實市突發環境事件指揮部的各項工作部署,匯總分析工作信息,及時上報重要信息;
(3)委托相關單位組織開展本市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隱患排查、整改工作;
(4)配合有關部門承擔本市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發布工作;
(5)建立和完善環境應急預警機制,參與協調修訂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參與協調市各相關部門制定、修訂與突發環境事件相關的應急預案;
(6)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相關的宣傳教育、培訓和演練;
(7)辦理市突發環境事件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2.3市現場指揮部
市環境應急現場指揮部(以下簡稱“市現場指揮部”)由市指揮部根據《廣東省突發事件現場指揮官工作規范(試行)》設現場指揮官1名,根據實際需要設現場副指揮官若干名,負責全市行政區域內較大突發環境事件及超出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處置能力的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應急指揮。當發生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時,市現場指揮部在實施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基礎上向省人民政府請求支援。省人民政府已成立環境應急指揮部的,市現場指揮部負責配合省環境應急指揮部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市現場指揮部主要職責:
(1)提出現場應急行動方案和應急處置措施;
(2)組織有關專家和相關人員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3)協調各部門、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支援行動;
(4)開展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
(5)劃定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6)根據現場應急監測工作,并結合監測結果,確定被轉移、疏散群眾返回時間;
(7)及時向市指揮部報告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
2.4 現場工作組
市現場指揮部下設8個現場工作組,具體為綜合協調組、應急監測組、專家咨詢組、污染處置組、醫療救治組、后勤保障組、輿情信息組、社會穩定組。
(1)綜合協調組
組長:市生態環境局分管負責同志或指定專人。
成員單位: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發展改革局、市應急管理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公安局、市商務局、市文廣旅游體育局、市市場監管局、市衛生健康局、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等。
主要職責:負責指揮協調各部門開展環境應急工作。
(2)應急監測組
組長:市生態環境局分管負責同志或指定專人。
成員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林業局、市氣象局、揭陽海事局等。
主要職責: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氣象、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確定污染物擴散范圍,明確監測的布點和頻次,做好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3)專家咨詢組
組長:市生態環境局分管負責同志或指定專人。
成員單位:市生態環境局牽頭組織建立市級環境應急專家隊伍,不斷完善相關咨詢機制,在突發環境事件應對處置階段,根據事件情景和具體情況組織相關專家成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專家組。
主要職責:為市現場指揮部應急決策提供專業咨詢和技術支持;對事發現場信息進行綜合分析和研究,綜合評估突發環境事件,預測其發展趨勢,提出啟動和終止應急預案的建議、應急處置措施和環境安全建議;提出指導、調整和評估應急處理措施建議和意見;參與突發環境事件的總結評估。
(4)污染處置組
組長:市生態環境局分管負責同志或指定專人。
成員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林業局、市市場監管局、揭陽海事局、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等。
主要職責:負責對事發地周邊污染物排放來源進行排查調查,查清導致農田、水體、土壤環境污染的原因、泄漏物的理化性質及環境污染因子、可能影響到的周邊水體、農田及土壤的環境污染情況及濃度擴散變化等;收集匯總相關數據,組織研判、開展事態分析;迅速組織切斷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徑,明確防止污染物擴散的程序;組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減輕已經造成的污染;明確不同情況下的現場處置人員須采取的個人防護措施;組織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至安全緊急避險場所。
(5)醫療救治組
組長:市衛生健康局主要負責同志或指定專人。
成員單位:市衛生健康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市場監管局、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等。
主要職責:組織開展傷、病人員醫療救治、心理輔導;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集體中毒等。
(6)后勤保障組
組長:市發展改革局主要負責同志或指定專人。
成員單位:市發展改革局、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林業局、揭陽海事局、揭陽供電局、中國移動揭陽分公司、中國聯通揭陽分公司、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等。
主要職責:劃定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設置警示標識,清理現場中與救援無關的人員,維護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負責制訂實施受影響群眾緊急轉移和安置工作方案,組織相關部門按照工作方案疏散、轉移受影響群眾,并做好后續安置工作,保障群眾基本生活和資金、物資供應。
(7)輿情信息組
組長:市委宣傳部分管負責同志或指定專人。
成員單位: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文廣旅游體育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公安局、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等。
主要職責:負責確定新聞發言人,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地向社會發布突發環境事件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問題,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8)社會穩定組
組長:市公安局主要負責同志或指定專人。
成員單位:市公安局、市發展改革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管局、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等。
主要職責:負責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借機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哄搶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打擊囤積居奇行為。
2.5各縣(市、區)應急指揮機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建立健全相應的應急指揮機構,及時啟動應急響應,組織做好應對工作。鼓勵區域內相鄰、相近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聯合制定應對區域性、流域性突發環境事件的聯合應急預案。
2.6跨行政區域應急指揮機構
跨地市級以上行政區域(如汕頭市、潮州市、汕尾市、梅州市)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由各有關行政區域人民政府建立應急聯動機制、共同負責,或由省人民政府負責。對需要省級協調的跨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請求。市人民政府應當與相鄰、相近市人民政府聯合制定應對區域性、流域性突發環境事件的聯合應急預案。
3 監控預警
3.1 監控
市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要加強對環境信息、自然災害信息、相關監測數據等開展綜合分析、預警預防、風險評估和整理傳報工作。市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和研判,做好環境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等工作,對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信息,核實后應按規定及時上報。
市及各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要充分利用現有監測手段,加強日常環境質量監測和企業污染排放環境監管,并通過互聯網信息監測、環境污染舉報等多種渠道,加強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信息收集,及時掌握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情況并開展分析研判。重點推進榕江、練江等重要水體以及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安全監控預警體系建設;加強對龍頸水庫、三坑水庫、湯坑水庫、鎮北水庫、新西河水庫和翁內水庫等重點湖庫相關生物指標的檢測以及近岸海域水文條件、水質等參數的檢測;開展化工園區有毒有害氣體監測預警體系建設;加強大氣監測站、水質監測站的維護與正常運行;查清相關行業土壤污染風險底數,提升土壤環境應急監測能力;加強重金屬特征水質污染物監測數據的分析。
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落實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定期排查環境安全隱患,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健全環境風險防控措施,按照《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
市公安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衛生健康局、市應急管理局、市氣象局、揭陽海事局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突發環境事件信息處理及監控,及時將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通報市生態環境局,具體如下:
(1)市公安局:負責開展揭陽市各企業單位危險化學物品貯存、運輸管理工作的巡視督查,嚴厲打擊違法生產、貯存及運輸危險化學物品等行為,協調做好危險廢物運輸、轉移等檢查工作。
(2)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全市管轄范圍內的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3)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監督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落實各項安全保障措施,加強對道路運輸企業動態監控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考核,加強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的管理工作。
(4)市水利局:負責監測并發布相關水文信息;組織協調并監督實施相應江河湖庫及跨流域環境應急水量調度;參與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5)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宜農灘涂、宜農濕地和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主管林業區以外的野生植物保護工作,依法管理耕地質量等。
(6)市衛生健康局: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組織、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
(7)市應急管理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全市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監督企業開展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
(8)市氣象局:負責加強臺風、暴雨、高溫、寒冷等自然災害預警信息監控,及時做好氣象監測,實時上傳最新的氣象監測信息。
(9)揭陽海事局:負責轄區港區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港區水域外非漁業、非軍事船舶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水上交通違章案件的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信息監控。按照授權,負責實施轄區內船舶安全檢查、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及其他貨物安全監督、靠泊安全監督、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監督等工作。
3.2 預警
3.2.1 預警分級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大小、緊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突發環境事件預警級別由低到高分為四級,顏色依次為藍色、黃色、橙色、紅色。預計可能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時,發布藍色預警;可能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時,發布黃色預警;可能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時,發布橙色預警;可能發生或引發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時,發布紅色預警。
藍色預警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發布,黃色預警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發布,橙色及紅色預警由市人民政府報請省人民政府及國務院后,由省人民政府或國務院發布。
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預警顏色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當收集到的有關信息證明突發環境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各級人民政府按照相關應急預案執行。
3.2.2 預警條件
情況緊急,可能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緊急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方面:
(1)監測數據顯著異常。大氣自動監測站、水質自動監測站、常規水質監測斷面、污染源在線監測裝置、工業園區大氣環境監測點等出現數據顯著異常,可能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
(2)出現自然災害。天氣預報或已經出現臺風、暴雨、高溫、寒冷等自然災害可能引發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
(3)次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危險化學品或危險廢物泄漏、工業園區火災或爆炸、鄰近地市突發環境事件等情況,可能引發揭陽市區域內的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
3.2.3 預警信息發布
(1)發布制度。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發布遵循“歸口管理、統一發布、快速傳播”的原則,按照《廣東省突發環境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執行。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制定,并按固定程序報批后,按預警級別分級發布。突發環境事件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預警信息,由有關單位制作,并按規定程序報批后,按預警級別分級發布。各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研判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當及時向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提出預警信息發布建議,同時通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相關部門和單位。市生態環境局要將監測到的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有關信息,及時通報可能受影響地區的各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
(2)發布內容。突發環境事件預警的發布應按照《廣東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預警發布信息內容應當包括:發布機關、發布時間、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的類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預警級別、警示事項、事態發展、相關措施、咨詢電話等。
(3)發布途徑。一般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直接發布或授權縣(市、區)環境應急管理部門及時通過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手機短信、當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區域公眾發布預警信息,并上報市人民政府。較大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由市指揮部辦公室根據突發環境事件隱患或信息的分析評估,初步判定預警級別,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發布或授權市指揮部及時通過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手機短信、當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區域公眾發布預警信息,并上報省人民政府。需要發布的預警信息經市人民政府核定級別和審批后,及時向公眾發布。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上報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直接發布或授權相應的部門發布。
3.2.4 預警行動
當發布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預警時,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當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預警時,市指揮部啟動本預案,組織環境應急專家對預警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測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
(2)防范處置。迅速采取有效處置措施,控制事件苗頭,做好應急防范。在涉險區域設置注意事項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標志,利用各種渠道增加宣傳頻次,告知公眾避險和減輕危害的常識、需采取必要的健康防護措施。可能威脅飲用水安全時,要及時啟動飲用水水源地應急預案,做好啟用備用水源的準備工作。
(3)應急準備。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布置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準備,并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加強環境監管。
(4)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公布咨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相關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3.2.5 預警級別的調整和解除
發布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的各級人民政府或授權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后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判斷不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被消除時,宣布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4 信息報告
4.1 信息接報
市生態環境局接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或監測到相關信息后,接報人員應記錄好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污染物、人員傷害、聯系人及電話等情況,立即進行核實,并向市指揮部報告。
4.2 信息報告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必須采取應對措施,并立即向市及各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和相關部門報告,同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因生產安全事故、危險貨物運輸事故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公安局、交通運輸局、應急管理局等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接報后要及時通報市及各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市及各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應通過互聯網信息監測、環境污染舉報熱線等渠道,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時掌握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情況。其他單位在大氣、水體、土壤監測過程中獲得環境污染事件信息的,要及時向同級生態環境部門通報。
事件發生地生態環境部門接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或監測到相關信息后,應當立即進行核實,初步認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按照國家、廣東省規定的時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級生態環境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并通報同級其他相關部門。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發地人民政府或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行政區域同級人民政府或生態環境部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及有關規定,對初步認定為一般或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事故發生地的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四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市生態環境局報告事件信息;對初步認定為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市生態環境局應當在兩小時內向市人民政府、省生態環境廳報告,省生態環境廳接到報告后,應當進行核實并在一小時內報告生態環境部。
發生下列一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市生態環境局應當按照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序分別上報:
(1)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
(2)涉及居民聚集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屬或者類金屬污染的;
(4)有可能產生跨省影響的;
(5)因環境污染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對飲用水源保護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市生態環境局應當按照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序上報外,應同時向可能受污染影響的供水企業通報,以便水廠及早采取防范措施、迅速啟動水質應急處置工藝,保障供水安全。同時,市生態環境局應當告知飲用水源地流域的下游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便于下游行政區域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做好預警研判及各項應急準備工作,必要時市人民政府應當與下游行政區域的人民政府建立應急聯動機制,聯合建立現場應急指揮機構,共同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對以下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市生態環境局應當向省生態環境廳報告:
(1)初判為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2)可能或已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突發環境事件;
(3)可能造成國際影響的省內突發環境事件;
(4)境外因素導致或可能導致省內突發環境事件;
(5)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突發環境事件。
4.3 報告形式
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初報在發現或者得知突發環境事件后首次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事件發展情況后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突發環境事件處理完畢后上報。
初報應當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和數量、監測數據、人員受害情況、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點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初步情況,并提供可能受到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的環境敏感點的分布示意圖。
續報應當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處置進展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應當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突發環境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突發環境事件潛在或者間接危害以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
5 應急響應
5.1 響應啟動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及其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的嚴重程度、影響范圍和發展態勢等,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級別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四個等級。
(1)Ⅰ級響應
初判發生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時,市指揮部立即組織指揮部成員和專家分析研判,對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同時報請省人民政府決定啟動Ⅰ級應急響應,由省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組趕赴事發現場開展應急處置工作,迅速將有關情況報告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同時,市指揮部啟動本預案Ⅰ級應急響應,市指揮部總指揮、副總指揮及各成員單位相關負責同志應在第一時間迅速到達現場,成立市現場指揮部,由市現場指揮部部署各現場工作組參與應急響應,配合上級應急機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Ⅱ級響應
初判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時,市指揮部立即組織指揮部成員和專家分析研判,對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同時報請省人民政府決定啟動Ⅱ級應急響應,由省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組趕赴事發現場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市指揮部啟動本預案Ⅱ級應急響應,市指揮部總指揮、副總指揮及各成員單位相關負責同志應在第一時間迅速到達現場,成立市現場指揮部,由市現場指揮部部署各現場工作小組參與應急響應,配合上級應急機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3)Ⅲ級響應
初判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時,市指揮部立即組織指揮部成員和專家分析研判,對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決定啟動Ⅲ級應急響應,及時上報省人民政府和省生態環境廳。同時,市指揮部安排相應單位及人員前往現場,并成立市現場指揮部,由市現場指揮部組織部署各現場工作組參與應急響應,進行污染源排查、應急監測、現場處置、醫療救治、后勤保障等工作。
涉及跨地市級以上行政區域、超出市人民政府處置能力或者需要省人民政府負責處置的,應由市人民政府報請省人民政府啟動應急響應。
(4)Ⅳ級響應
初判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時,事發地縣(市、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應當組織各單位成員和專家分析研判,對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由事發地縣(市、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主要負責同志決定啟動Ⅳ級響應。一般突發環境事件超出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處置能力時,由市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市指揮部指令,調派現場處置組、應急監測組協助事發地縣(市、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在易造成重大影響的地區或重要時段時,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事件損失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響應級別,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5.2 響應措施
5.2.1 先期處置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要立即組織力量進行先期處置,根據事件嚴重程度和污染物性質,采取必要的關閉、停產、封堵、圍擋、噴淋、轉移等措施,迅速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擴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質和消防廢水、廢液等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當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不明時,由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對污染來源開展調查,查明涉事單位,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范圍,切斷污染源。
市指揮部組織現場工作組迅速實施先期處置,對于發生非正常排污或有毒有害物質泄漏的固定源突發環境事件,盡快查找污染源或泄漏源,通過關閉、封堵、收集、轉移等措施,切斷污染源或泄漏源;對于道路交通運輸過程中發生的流動源突發環境事件,可啟動路面系統中建設的導流槽、應急池,或通過緊急設置圍堰、閘壩、圍油欄等對污染物進行封堵和收集。
5.2.2 專家研判
專家咨詢組對事件信息進行綜合分析和研判,由專家判別事件等級、預警級別、應急響應等級,向市現場指揮部提出應急處置建議。
5.2.3 指揮和協調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應急處置工作根據《廣東省突發事件現場指揮官工作規范(試行)》,實行現場指揮官制度。對于特別重大和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由市指揮部上報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設立現場應急指揮部。對于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由市指揮部組織設立現場應急指揮部,派出或者指定現場指揮官,統一組織、指揮相應工作小組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救援工作;對于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由事發地區、縣(市)人民政府(管委會)組織設立現場應急指揮部。
5.2.4 現場處置
現場處置組負責組織制定并實施污染處置工作方案,主要針對水環境污染事件、大氣環境污染事件、危化品交通運輸事故引發環境污染事件、固體廢物環境污染事件、土壤環境污染事件共計5類情景分別制定現場處置措施,現場處置組必要時協調社會應急處置機構聯合開展現場處置工作。
5.2.5 轉移安置人員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事發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研判是否需要轉移安置人員。建立現場警戒區、交通管制區域和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和可能受影響地區居民。妥善做好轉移人員安置工作,確保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和必要醫療條件。
5.2.6 醫學救援
迅速組織當地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癥傷病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救治。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視情況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醫學救援工作。做好受影響人員的心理援助工作。
5.2.7 應急監測
接到有關指令后,應急監測組立即趕赴現場,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質、擴散速度和事件發生地的氣象、水文和地域特點,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91-2002)、《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 164-2004)、《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點位布設技術規范(試行)》(HJ 664-2013)、《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 166-2004)、《場地環境監測技術導則》(HJ25.2-2014)、《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技術規范》(HJ 589-2010)等文件要求制定環境應急監測方案,確定監測項目、范圍和布點,調配應急監測設備、車輛,開展采樣和監測,確定污染物擴散的范圍和濃度。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突發環境事件污染變化趨勢,并通過專家咨詢或討論的方式,預測并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展狀況、污染物的變化情況,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技術支撐。
(1)監測范圍和布點
1)突發性地表水環境應急監測:現場監測采樣以事故發生地點及其附近為主,根據現場情況布點采樣和確定采樣頻次。對江河的監測應在事故發生地及其下游布點,同時在事故發生地上游一定距離布設對照斷面(點):如江河水流的流速很小或基本靜止,可根據污染物的特性在不同水層采樣;在事故影響區域內飲用水取水口和農灌區取水口處必須設置采樣斷面(點)。對湖(庫)的采樣點布設應以事故發生地為中心,按水流方向在一定間隔的扇形或圓形布點,并根據污染物的特性在不同水層采樣,根據水流流向在其上游適當距離布設對照斷面(點);必要時,在湖(庫)出水口和飲用水取水口處設置采樣斷面(點)。
2)突發性地下水環境應急監測:對地下水的監測應以事故地點為中心,根據地下水流向采用網格法或者輻射法布設監測井采樣,同時視地下水為主要補給水源,在垂直于地下水的上方向,設置對照監測井采樣;在以地下水為飲用水源的取水處必須設置采樣點。
3)大氣環境應急監測:對大氣的監測應以事故地點為中心,在下風向按一定間隔的扇形或圓形布點,并根據污染物的特性在不同高度采樣,同時在事故點的上風向適當位置布設對照點;在可能受污染影響的居民住宅區或人群活動區等敏感點必須設置采樣點,采樣過程中應注意風向變化,及時調整采樣點位置。
4)土壤環境應急監測:對土壤的監測應以事故地點為中心,按一定間隔的圓形布點采樣,并根據污染物的特性在不同深度采樣,同時采集對照樣品,必要時在事故地附近采集作物樣品。
(2)監測項目
1)地表水:水溫、pH、溶解氧、高錳酸鹽指數、化學需氧量、BOD5、氨氮、總氮、總磷、銅、鋅、氟化物、硒、砷、汞、鎘、鉻(六價)、鉛、氰化物、揮發酚、石油類、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硫化物和糞大腸菌群。參照地區污染物的特性,適當選取有關項目。
2)飲用水源地(含井水):水溫、pH、溶解氧、高錳酸鹽指數、化學需氧量、BOD5、氨氮、總氮、總磷、銅、鋅、氟化物、鐵、錳、硒、砷、汞、鎘、鉻(六價)、鉛、氰化物、揮發酚、石油類、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硫化物、硫酸鹽、氯化物、硝酸鹽和糞大腸菌群。參照地區污染物的特性,適當選取有關項目。
3)地下水: pH、總硬度、溶解性總固體、氨氮、硝酸鹽氮、亞硝酸鹽氮、揮發性酚、總氰化物、高錳酸鹽指數、氟化物、砷、汞、鎘、六價鉻、鐵、錳、大腸菌群。參照地區污染物的特性,適當選取有關項目。
4)土壤常規監測:pH、陽離子交換量、鎘、汞、砷、銅、鉛、鉻、鋅、鎳、六六六、滴滴涕、六種多環芳烴、稀土總量。參照地區污染物的特性,適當選取有關項目。
5)大氣監測:視污染物種類確定。
5.2.8 市場監管和調控
密切關注受事件影響地區市場供應情況及公眾反應,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集體中毒等。
5.2.9 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借機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哄搶救災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各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5.2.10 社會動員
市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要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和范圍,廣泛調動社會力量參加突發環境事件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征用、調用車輛、物資、人員等。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市指揮部組織各方面力量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互救。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
5.3 響應終止
當突發環境事件的條件已經排除、污染物質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的情況下,由宣布啟動應急響應的單位決定降低應急響應級別或終止應急響應。
6 后期工作
6.1 損害評估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終止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要及時組織開展環境污染損害評估,及時查明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經過和原因,總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經驗教訓,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評估結論應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生態環境修復的依據。突發環境事件損害評估方法按照生態環境部的相關規定執行。
6.2 事件調查
(1)突發環境事件終止后,參與應急工作的單位或現場工作組要及時總結應急工作情況,報送市指揮部。市指揮部在匯總相關情況的基礎上總結事件經驗教訓,對事件發生過程、應急救援處置情況、經驗教訓、事件啟示進行綜合分析,形成總結報告;
(2)市指揮部組織有關人員對啟動本預案應急響應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過程進行評估,包括現場調查處理情況、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評價、應急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取得的經驗等,并根據評估情況,及時修訂預案;
(3)發生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市指揮部配合省人民政府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原因、性質、責任等開展調查處理,并向省人民政府報告調查處理情況。
6.3 善后處置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結束后,市及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及時組織制訂補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并要求各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繼續實施環境監測、污染治理等應急措施,防止造成次生、衍生環境污染。
市及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按照《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及時返還被征用的財產;財產被征用或征用后毀損、滅失的,要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保險機構要及時開展相關理賠工作。
7 信息發布
市委宣傳部及相關部門應通過發新聞稿、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借助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等多種途徑,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向社會發布突發環境事件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引導社會輿論。信息發布內容主要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響范圍、應對措施、需要公眾配合采取的措施、公眾防范常識和事件調查處理進展情況等。
8 應急保障
8.1 隊伍保障
市生態環境局要不斷加強環境應急管理隊伍、應急救援隊伍和技術支撐隊伍建設,建立市、縣(市、區)兩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綜合性救援隊伍,依托大型國有骨干企業以及社會化專業環境應急救援機構的應急救援力量,組建揭陽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綜合性救援隊伍;探索通過市場化方式,委托當地有應急處置能力的環保技術單位承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技術處置。加強環境應急專家隊伍建設,優化相關咨詢機制和管理程序,及時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提供技術與決策支持。加強應急隊伍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強化部門間應急聯動機制建設,提高突發環境事件快速響應及應急處置能力。
8.2 資金保障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首先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市有關部門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需要,提出項目支出預算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后執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保障環境應急裝備及能力建設方面的資金。
8.3 物資保障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建立環境應急物資儲備庫,并加強對當地環境應急物資儲備信息的動態管理。商務、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做好環境應急救援物資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保障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環境恢復治理工作需要。
市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相關部門要加強危險化學品、各類常規和特殊污染物檢驗、鑒定和監測設備建設;增加應急處置相關裝備和物資的儲備,鼓勵支持社會化應急物資儲備,保障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的生產和供給。
8.4 交通保障
交通運輸、水利、海事等部門要健全公路、鐵路、水路、航道等緊急運輸保障體系,負責組織提供應急響應所需的交通運輸保障。公安部門要加強應急交通管理,保障運送傷病員、應急救援人員、物資、裝備、器材車輛的優先通行。
8.5 通信保障
市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相關通信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通訊保障體系,確保應急期間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需要。
市生態環境局和指揮部其他成員單位要建立健全全天候值班值守制度,確保值班電話24小時保持通訊暢通。充分發揮信息網絡系統的作用,確保應急期間信息上傳下達及時,能夠統一準確調動有關人員、物資迅速到位。
8.6 技術保障
市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支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監測先進技術、裝備的研發,建立科學的環境應急指揮技術平臺,加快引進生態環境大數據技術,實現環境應急信息綜合集成、分析處理、污染評估的智能化和數字化,提高環境應急決策的科學性。
8.7 安全保障
市指揮部應當制定或建立應急避險場所,完善緊急疏散管理制度,確保緊急情況下周邊人群安全、有序的疏散。后勤保障組應當保障現場工作小組成員做好必要的防護措施,保障應急監測人員、現場處置人員及相關人員的安全。
8.8 氣象服務保障
市氣象局負責提供有關的氣象監測預報,防止和預防極端氣候條件對應急工作造成不良影響,必要時對突發環境事件區域進行加密氣象監測。
9 監督管理
9.1 演練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制定本預案應急演練方案,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工作。
9.2 宣傳
市委宣傳部協調指導生態環境部門結合每年的世界環境日等活動,利用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手段,廣泛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的法律法規、政策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和應急處置知識的宣傳,普及突發環境事件預防和應急救援基本知識,增強公眾的防范意識和相關心理準備,提高公眾的自救、互救能力。
9.3 培訓
市人民政府要根據職責組織開展環境應急管理教育培訓工作,加強環境應急管理知識培訓和突發環境事件預防以及應急救助等方面的教育;加強對環境應急從業人員的培訓,提升環境應急能力。
10 責任與獎勵
10.1 獎勵
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個人及專家,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完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中,使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3)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10.2 責任
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法律和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認真履行環保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
(2)未按照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拒絕承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準備義務的;
(3)未按規定報告、通報突發環境事件真實情況的;
(4)拒不執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事件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5)盜竊、貪污、挪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資金、裝備和物資的;
(6)阻礙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7)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8)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造成其他危害的。
11 附則
(1)本預案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修訂并解釋。
(2)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有關單位、群眾自治組織、企業單位等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并制定、完善相應的應急預案。
(3)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13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揭陽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揭府辦函〔2013〕48號)自即日起廢止。
(4)術語及定義
1)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者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
2)環境應急:針對可能或已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以避免事件發生或減輕事件后果的狀態,也稱為緊急狀態;同時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
3)泄漏處理:泄漏處理是指對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放射性物質、有毒氣體等污染源因事件發生泄漏時所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泄漏處理要及時、得當,避免重大事件的發生。泄漏處理一般分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處置兩部分。
4)應急監測:環境應急情況下,為發現和查明環境污染情況和污染范圍而進行的環境監測。包括定點監測和動態監測。
5)應急響應:指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后,有關組織或人員采取的應急行動。
6)應急救援:指環境污染事故發生時,采取的消除、減少事故危害和防止事故惡化,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損失的措施。
附件: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
附件
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
(一) 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地級以上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并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國境影響的境內突發環境事件。
(二)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較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三)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小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四)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
(5)Ⅳ、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廠區內或設施內局部輻射污染后果的;鈾礦冶、伴生礦超標排放,造成環境輻射污染后果的;
(6)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的。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事件分級依據引自《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相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