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我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行為,保障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結合有關要求和我市實際,市生態環境局制定了《揭陽市生態環境局關于<揭陽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揭陽市重點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的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下稱《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現將有關問題作如下簡要解讀:
一、《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制定的必要性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通知》(粵環發〔2021〕7號)中《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工作要求,進一步規范我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行為,保障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
二、《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的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揭陽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揭陽市重點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和《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
三、《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的主要內容
《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分為兩部分。
第一部分:揚塵污染防治類地方性法規的裁量標準,包括對(一)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未采取密閉或者半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防塵措施;(二)物料堆場未采取密閉、圍擋、噴淋等抑塵防塵措施;(三)對拒不執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揚塵管理控制應急措施;(四)以拒絕進入現場等方式拒不接受現場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四類環境違法行為的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
第二部分:重點流域水環境保護類地方性法規的裁量標準,包括對未依法編制有關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和突發性環境事件發生后,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兩類環境違法行為的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