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環境行政處罰懲教結合的作用,強化企業環保主體責任,提高企業環保自律意識,促進嚴格執法、自覺守法與普法宣傳的有機結合,結合有關要求和我市實際,市生態環境局制定了《揭陽市環境違法行為道歉承諾從輕處罰工作指引》(下稱《工作指引》),現將有關問題作如下簡要解讀:
一、《工作指引》制定的必要性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通知》(粵環發〔2021〕7號)第十四條“……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適用于本轄區的公開道歉承諾工作指引,明確減輕處罰的具體標準及公開道歉的程序等內容”的規定,進一步發揮環境行政處罰懲教結合作用,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工作指引》。
二、《工作指引》的制定依據
主要依據:《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通知》(粵環發〔2021〕7號)
其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包容審慎監管的指導意見》
三、《工作指引》的主要內容
《工作指引》分為五部分。第一部分:適用情形,包括適用和不適用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的情形、條件。第二部分:從輕處罰標準。第三部分:道歉承諾的形式及要求。第四部分:操作程序及流程,包括辦案部門書面提醒、當事人主動申請、辦案部門核實情況、案件審議、歸檔備案。第五部分:其他,包括指引解釋部門、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揭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