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大力推廣節約用水,保障農民及農業經營組織發展農業生產的積極性,促進我市農業節水和農業可持續發展,根據《揭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揭陽市農業水價綜合改革方案的通知》(揭府辦〔2017〕27號)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制定依據】(1)廣東省發展改革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水利廳 廣東省農業廳 廣東省國土資源廳 廣東省海洋與漁業廳轉發國家發改委等五部門文件《關于扎實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通知》(粵發改價格函〔2017〕3677號)第一點,落實主體責任,盡快建立工作機制并出臺實施辦法。全面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加快建立合理水價形成機制和節水激勵機制。建立健全農業水價形成機制,同步建立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機制,總體上不增加農民負擔,調動廣大農民的積極性。(2)《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通知》(粵辦函〔2022〕22號)第三點第(七)條:健全精準補貼和節水激勵機制。省財政廳要牽頭會同省發展改革委、水利廳、農業農村廳指導各地建立健全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精準補貼和節水激勵機制。(3)《揭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揭陽市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揭府辦〔2017〕27號)第二點第(七)條,建立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機制。責任單位為市財政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考慮到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由發改部門牽頭組織,參照潮州市做法,本辦法由市財政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四部門聯合發文。
第二條 本辦適用于揭陽市境內具備按立方米計費條件的大、中、小型灌區和高效節水灌溉項目區,高標準農田以及國家現代化農業產業園項目。
【制定依據】《關于扎實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080號)第二點第(一)條,將高效節水灌溉項目區全部納入試點范圍。“十三五”期間,每年安排的2000萬畝高效節水灌溉項目區要全部實施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同步開展工程建設與機制建立,率先完成改革任務。第三點第(二)條,在開展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縣(區、市),大中型灌區續建配套節水改造、高標準農田建設、新增千億斤糧食田間工程、農業綜合開發等涉及農田水利建設的項目要同步推進機制建立。
第三條 市、各縣(市、區)政府按區域灌溉面積設立節水獎勵資金用于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精準補貼及節水獎勵。
本辦法所稱精準補貼是指農業綜合水價改革過程中,在發揮水價促進節水杠桿作用的同時,為確保總體不增加用水戶定額內用水的水費支出,保障農田水利工程設施良性運行,設立專項資金對定額內用水提供保障的專項活動。本辦法所稱節水獎勵是指農業綜合水價改革過程中,為激勵節約用水,對采取節水措施、調整生產模式促進農業節水的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或不同規模用水戶給予資金獎勵的專項活動。
【制定依據】(1)《關于扎實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080號)第三點第(三)條,按照總體上不增加農民負擔的原則,切實保護農民合理用水權益,改革地區要同步建立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機制,對定額內用水的提價部分由財政給予補貼,節約部分適當獎勵。(2)《廣東省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實施方案》(粵府辦〔2016〕139號)第二點第(七)條,1.建立農業用水精準補貼機制。各地在完善水價機制的基礎上,建立與節水成效、調價幅度、財力狀況相匹配的農業用水精準補貼機制。2.建立節水獎勵機制。各地要結合實際情況,建立易于操作、用戶普遍接受的節水獎勵機制。重點對采取節水措施、調整種植結構節水的規模經營主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和農戶給予獎勵,提高用戶主動節水積極性。
第四條農業供水實行總量控制、定額管理,用水定額(水權總量)按《廣東省用水定額》(DB44/T1461·1-2021)(用水定額第1部分:農業)執行。
【制定依據】(1)《關于扎實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080號)第三點第(四)條,強化用水管理體制,要嚴格農業用水總量控制,將農業水權明晰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農戶等用水主體。按照適度從緊的原則,加強灌溉用水管理,及時修訂用水定額。(2)《揭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揭陽市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揭府辦〔2017〕27號)第二點第(二)條,建立農業水權制度。嚴格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
第五條 實施農業用水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應遵循總體上不增加農民負擔的原則,切實保護農民合理用水權益,在完善水價形成機制的基礎上,建立與節水成效、調價幅度、財力狀況相匹配的精準補貼機制。
【制定依據】(1)《關于扎實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080號)第三點第(三)條,按照總體上不增加農民負擔的原則,切實保護農民合理用水權益,改革地區要同步建立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機制,對定額內用水的提價部分由財政給予補貼,節約部分適當獎勵。超定額用水不再給予補貼,并逐步實行累進加價制度。(2)《揭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揭陽市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揭府辦〔2017〕27號)第二點第(六)條,建立健全農業水價形成機制。第(七)條,建立農業用水精準補貼機制,市、縣(市、區)在完善水價機制的基礎上,建立與節水成效、調價幅度、財力狀況相匹配的農業用水精準補貼機制。
第二章 精準補貼
第六條 農業用水精準補貼的對象:地表水定額灌溉的種植糧食作物(包括水稻、玉米、小麥、番薯、馬鈴薯)和蔬菜、茶葉、香藕、柚、柑桔、橙、桑椹、番石榴、楊梅、荔枝、龍眼、青梅、火龍果、葡萄等經濟作物的節水農戶,包括家庭農場、種植大戶等新型農業經營組織。
【制定依據】(1)《關于扎實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080號)第三點第四條,強化用水管理機制。要嚴格農業用水問題控制,將農業水權明晰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農戶等用水主體。(2)《揭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揭陽市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揭府辦〔2017〕27號)第二點第(五)條,在穩定糧食生產的基礎上,因地制宜調整優化種植結構,建立與當地水資源相匹配的作物種植結構和種植制度,鼓勵適當種植旱糧。
第七條 農業灌溉用水精準補貼標準。根據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工作驗收合格者進行補貼,其中:大中型灌區末級渠系補貼標準為0.018元/m3,小型灌區補貼標準為0.012元/m3,超定額部分不享受政府補貼,種植花卉、綠色苗木等其他經濟作物的和利用地下水灌溉的暫不予補貼。驗收不合格者,不補貼;未足額繳納水費者不補貼。在實施過程中各縣(市、區)結合本地財力等情況可適時調整完善補貼政策。
【制定依據】(1)《關于扎實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080號)第三點第(三)條,按照總體上不增加農民負擔的原則,切實保護農民合理用水權益,改革地區要同步建立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機制,對定額內用水的提價部分由財政給予補貼,節約部分適當獎勵。超定額用水不再給予補貼,并逐步實行累進加價制度。(2)《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通知》(粵辦函〔2022〕22號)第二點第(六)條,健全農業水價形成機制。按照補償運行維護成本的原則核定農業用水價格,不計利潤和稅金;水資源緊缺、條件成熟的地區,農業水價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進一步推行農業用水價格分類水價和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切實增強農民水商品意識。(3)《揭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揭陽市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揭府辦〔2017〕27號)第二點第(七)條,建立農業用水精準補貼機制。市、縣(市、區)在完善水價機制的基礎上,建立與節水成效、調價幅度、財力狀況相匹配的農業用水精準補貼機制。(3)《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優化完善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機制有關工作的通知》(粵財農〔2023〕137號)第二點 科學確定獎補標準。各地應結合節水成效、水價標準、調價幅度、財力狀況以及可統籌的相關資金情況等。具體標準由各地自行確定。(4)因省級財政尚未制訂出臺相關補貼標準或者指導意見,本辦法所定補貼標準參照省內其他已出臺補貼辦法地市標準(潮州市、汕頭市)。
第三章 節水獎勵
第八條 農業灌溉用水節水獎勵對象:對采取工程節水、農藝節水、調整優化種植結構等方式,實現節水的規模經營主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和農業用水戶給予獎勵。
【制定依據】(1)《關于扎實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080號)第三點第(四)條,強化用水管理機制。要嚴格農業用水問題控制,將農業水權明晰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農戶等用水主體。(2)《廣東省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實施方案》(粵府辦〔2016〕139號)第二點第(七)條,建立節水獎勵機制。各縣、區要結合實際情況,建立易于操作、用戶普遍接受的節水獎勵機制。重點對采取節水措施、調整種植結構節水的規模經營主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和農戶給予獎勵,提高用戶主動節水積極性。
第九條 農業灌溉用水節水獎勵標準:采用分類節水獎勵。
(一)對積極采用噴灌、滴灌、管灌等高效節水灌溉方式、肥水一體化技術和設施進行節水的用水戶給予節水獎勵,用水戶包括不同規模的農戶、種植大戶、依法設立的新型農業經營組織等,獎勵標準為定額內用水量每減少10%,獎勵2元/畝,灌溉定額參照《廣東省用水定額》。
(二)對農民用水合作組織進行總量節水獎勵。對高效節水工程運行管理、節水技術推廣、節水作物種植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的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年度節水量達到定額內用水總量10%以上的根據節水獎勵資金安排情況予以適當獎勵。
(三)對參與節水工程建設、引導群眾節水、參與式管理、水權監管等方面工作到位的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經市水利部門牽頭、市農業農村部門配合驗收合格者且排前三名的,根據節水獎勵資金安排情況予以適當獎勵。
(四)對未足額繳納水費、水資源費的用戶,不給予獎勵。
【制定依據】《揭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揭陽市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揭府辦〔2017〕27號)第二點第(六)條,3.探索實行農業分類水價。統籌考慮用水量、生產效益、區域農業發展政策等,區分糧食作物、經濟作物、養殖業等用水類型,在終端用水環節探索實行分類水價。第(七)條,2.建立節水獎勵機制。各地要結合實際情況,建立易于操作、用戶普遍接受的節水獎勵機制。重點對采取節水措施、調整種植結構節水的規模經營主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和農戶給予獎勵,提高用戶主動節水積極性。
第四章 獎補程序
第十條 每年灌溉周期結束后,由享受用水補貼對象向工程所有權人或用水管理單位提出申請,并提供農業水價文件、作物種植面積、用水定額用水量、水費繳納、高效節水計量登記等材料。
第十一條 申報資料經工程所有權人或用水管理單位核對無誤,送縣(市、區)水利部門,由水利部門牽頭,農業農村部門配合審核,確保資料真實、準確、完整。
農業用水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資金根據現行財政管理體制的有關規定,由各縣(市、區)自行籌措落實。各縣(市、區)財政局按年度安排農業用水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資金。相關部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的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制定依據】以上第十條、十一條主要根據市發展和改革局、財政局、水利局、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揭陽市加快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實施計劃》的通知(揭市發改價格函【2022】869號),第一點第(三)條:進一步推進農業水權制度的建立。最嚴水資源管理制度,農業用水總量和用水定額管理,加強灌溉用水管理,確保全部完成重點中型灌區取水許可證的核發工作,農業用水指標合理分解至用水主體,全面實施農業取水許可管理。《關于印發〈揭陽市涉農資金統籌整合管理辦法〉的通知》(揭市財〔2019〕15號)第十九條,市級業務部門使用涉農資金的使用方式和審批程序,由業務部門研究制定,市財政局涉農資金的撥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各縣(市、區)水利、農業農村部門、工程所有權人、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及新型農業經營組織要嚴格執行公示制度,重點公開補貼對象、補貼標準和補貼金額等。
【制定依據】《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優化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機制有關工作的通知》(粵財農〔2023〕137號)第四條:優化獎補方式和程序。縣鎮有關部門應將用水主體享受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的額度、獎補方式等予以公示(包括也已折算抵扣為水費的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資金)。
第十三條 縣(市、區)水利牽頭、農業農村部門配合組織做好用水補貼對象所屬灌區的面積、計量設備、計量時段、實際用水量等情況的核對工作。
【制定依據】《揭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揭陽市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揭府辦〔2017〕27號)各相關單位職責分工。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十四條 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的資金來源包括統籌整合上級安排水管單位公益性維修養護經費和其他有關涉農專項資金,不足部分納入財政預算安排。統籌支持農業水價改革的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省級涉農資金、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維修養護補助、有關農業獎補資金和本級財政安排的資金,以及可折算抵扣為水費的水管單位公益性人員基本支出和工程公益性部分維修養護經費、農業灌排工程運行管理費、超定額累進加價水費、水權轉讓費等資金。
【制定依據】根據《揭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揭陽市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揭府辦〔2017〕27號)第二點第七條,3.多渠道籌集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資金。統籌財政安排的水管單位公益性維修養護經費、農業灌排工程運行管理費、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維修養護經費、上級補助的有關專項資金以及社會捐助等資金,落實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資金來源。根據《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優化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機制有關工作的通知》(粵財農〔2023〕137號)第五點,落實資金來源。統籌支持農業水價改革的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省級涉農資金、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維修養護補助、有關農業獎補資金和本級財政安排的資金,以及可折算抵扣為水費的水管單位公益性人員基本支出和工程公益性部分維修養護經費、農業灌排工程運行管理費、超定額累進加價水費、水權轉讓費等資金,作為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
第十五條 根據各縣(市、區)制定“農業水價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方案”情況,對農業水價改革工作成效明顯的地區,在資金分配上給予傾斜。
【制定依據】《揭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揭陽市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揭府辦〔2017〕27號)第二點第(七)條,1.建立農業用水精準補貼機制。市、縣(市、區)在完善水價機制的基礎上,建立與節水成效、調價幅度、財力狀況相匹配的農業用水精準補貼機制。3.…制定獎勵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明確使用范圍和程序,公開公平公正操作,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資金應及時發放到獎補對象,各鄉鎮(街道)和行政村(涉農社區)要切實加強財務管理,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實行專款專用、專賬核算。
【制定依據】《關于印發〈揭陽市涉農資金統籌整合管理辦法〉的通知》(揭市財〔2019〕15號)第二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按計劃推進項目實施,并對財政補助資金實行專賬核算,按照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進行賬務處理,嚴格執行財政資金使用票據銷賬制度,嚴禁用“白頭單”入賬或套取資金。
第十七條 補貼資金用于農田水利工程運行管護,包括維修養護費、動力費等,也可部分用于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培訓、管理、宣傳。獎勵資金主要用于獎勵實現節水的規模經營主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和農業用水戶。
【制定依據】揭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揭陽市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揭府辦〔2017〕27號)第二點第(七)條建立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機制。
第十八條 獎補資金不得用于發放行政事業單位各類人員津補貼以及與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無關的工作經費,不得用于樓堂館所建設等支出。
【制定依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粵府〔2023〕34號)第二十五條,專項資金不得用于編內人員工資、津補貼等個人福利支出,以及樓堂館所建設、修繕和其他無關支出。
第十九條 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以及群眾監督。建立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資金公示制度,定期對獎補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市財政、水利、農業農村部門要對獎補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專項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制定依據】(1)《揭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揭陽市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揭府辦〔2017〕27號)第二點第(七)條建立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機制。3.…制定獎勵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明確使用范圍和程序,公開公平公正操作,接受社會監督。(2)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粵府〔2023〕34號)第三十三條,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項不予公開的專項資金信息外,專項資金的分配、執行和結果等全過程信息按照“誰制定、誰分配、誰使用、誰公開”的原則向社會公開。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各縣(市、區)要結合財力狀況,統籌整合的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資金,根據農業水價綜合改革推進情況,制定細化的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實施細則,明確補貼和獎勵標準,細分工作流程,有序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各項制度建立和完善。
【制定依據】《揭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揭陽市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揭府辦〔2017〕27號)第二點第(七)條,建立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機制。,1.建立農業用水精準補貼機制。市、縣(市、區)在完善水價機制的基礎上,建立與節水成效、調價幅度、財力狀況相匹配的農業用水精準補貼機制。包括明確補貼對象、制定補貼標準、確定補貼方式與程序、落實資金來源等。第三點第(一)條細化工作方案。各縣(市、區)要高度重視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工作,把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作為當前一項重點工作,結合實際,盡快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細化工作任務,明確部門責任,著力增強實施方案的可操作性,確保改革工作取得實效。
第二十一條 本方案由市財政局、市發展與改革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制定依據】(1)《關于扎實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080號)第四點第(一)條,落實主體責任。(2)《揭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揭陽市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揭府辦〔2017〕27號)各相關單位職責分工。由于實施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由發改部門牽頭發起和組織,我市參照潮州市做法,由四部門聯合出臺獎補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 月 日止,實行期間若上級文件有新規定,按上級文件執行。實行期滿,經評估認為需繼續施行的,根據評估情況重新修訂。
【制定依據】根據《廣東省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實施方案》(粵府辦〔2016〕139號)第二點第七條,建立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機制,責任單位為省財政廳、水利廳、農業農村廳。目前省財政廳尚未制訂出臺省級獎補辦法,已出臺獎補辦法的地市自行摸索互相參照。近期省財政廳有在調查各地實施情況,若省有出臺新的文件規定,按上級文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