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揭陽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管理暫行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如遇到問題,請及時向我局反映。
揭陽市財政局
2019年12月13日
揭陽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
對外出租出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范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行為,保障國有資產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等有關規定,參照《廣東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直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和人民團體及市級各類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以下簡稱出租出借),是指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在確保本單位履行正常工作職責,且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在市直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無法調劑使用的前提下,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經批準將閑置資產在一定時期內以有償方式讓渡給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使用,或以無償方式借用給有關單位使用的行為。
第四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和權限履行報批、招租和備案等手續;未經批準,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
第五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原則上不得對外出租出借。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管理工作,按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應當符合國家和市有關規定,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原則,確保資產安全完整。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 市財政局是監督管理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事項的職能部門,負責制定相關政策制度,并對政策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 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部門出租出借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審批本部門及所屬單位出租出借事項,并向市財政局報告出租出借管理情況,規范本部門和所屬單位出租出借行為,督促本部門及所屬單位建立出租出借資產臺賬,實行動態跟蹤管理,及時催收上繳租金,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九條 各行政事業單位負責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本單位出租出借事項的可行性研究、申報、招租、合同簽訂、臺賬登記、備案等具體手續,對出租出借資產進行跟蹤管理,監督承租方及時繳納租金并及時上繳財政,催收欠繳租金,防止承租人擅自改變資產結構和用途,保障國有資產安全完整,確保出租出借行為合法合規,并在單位財務、資產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充分披露。
第三章 出租出借管理
第十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應當組織開展可行性研究,在單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在嚴格論證的基礎上提出申請,附上相關材料,由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
主管部門應對市直行政事業單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決策過程的合規合法性進行審查,根據實際情況對本部門及所屬單位出租出借事項嚴格控制、從嚴審核審批。
第十一條 主管部門應督促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及時在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信息系統---物業管理子系統中錄入出租出借信息,在完成招租工作簽訂合同后將主管部門審批文件和租賃合同等相關資料于20個工作日內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二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辦理出租出借事項報批手續時,應提供以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準確性、合規合法性負責:
?。ㄒ唬┏鲎獬鼋钑嫔暾?,包含擬出租出借物業的產權情況、使用情況、對外出租出借理由、招租總體規劃、預期經濟效益、風險評估等內容;
?。ǘM出租出借資產的招租方案,包含承租方具備的條件,評估機構出具的價格評估,租金支付方式及期限,使用用途,出租出借期限及其他有關事項;
?。ㄈM出租出借資產的權屬證明或相關證明;
(四)擬出租出借資產的價值憑證;
?。ㄎ澹﹩挝还窘Y果;
(六)單位的法人證書復印件;
?。ㄆ撸┢渌杼峤坏奈募⒆C件及材料。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產不得用于出租出借:
?。ㄒ唬┧痉C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出租出借的;
(二)存在產權糾紛或使用權糾紛的;
?。ㄈ┎环习踩珮藴实?;
?。ㄋ模┕灿形飿I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ㄎ澹┮炎鳛橘Y產抵押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出租出借的情形。
第十四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經審批同意出租出借的資產,除涉及國家秘密,短期、臨時性出租,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進行公開交易外,必須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公開招租(以下簡稱進場交易)。
第十五條 進場交易的資產采用增價方式進行網上公開競價招租。公開招租時,原則上應當通過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電子交易平臺產權交易系統進行。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根據相關進場交易規則,組織實施進場交易。
第十六條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到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辦理公開競價招租時,應當提供主管部門出具的書面批復文件,以及本辦法第十二條應提供的材料作為附件,按交易規程和相關規定開展公開招租工作,不得阻礙、拖延、干擾進場交易工作。
第十七條 經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招租確定承租方后,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憑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與競得人和出租方三方簽訂的成交憑證與承租方簽訂租賃合同以及其它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必須簽訂的文書,并將簽訂后的租賃合同報主管部門進行備案,同時到有關部門辦理承租人登記備案及繳納稅費。 租賃合同中應當約定出租出借資產的用途,且與出租出借事項報批時提交的書面申請招租內容相一致,資產的評估價格應與同期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和市場水平保持一致。
第十八條 主管部門應督促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及時在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信息系統---物業管理子系統中錄入合同信息、租金收入情況及上繳財政租金收入。在合同有效出租期內發生租金變動的,應將變動情況及時在系統中進行反映。
第十九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連續不超過30天(含)的短期、臨時性出租出借行為,經主管部門審批后,可不進場交易,具體由各單位自行組織公開招租。
第二十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自行組織公開招租的,應當在單位和主管部門的網站等社會公共媒體、以及待出租出借資產的顯要位置進行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10天。
第二十一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招租項目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護、外交事務、城鄉規劃、生活設施配套等特殊要求的,可不進場交易和公開招租。
第二十二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原則上不得超過5年。
第二十三條 在租賃期限屆滿前,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如需繼續出租出借的,應當至少提前3個月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報批和招租等手續。
第四章 收益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直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屬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應當按規定及時通過市級非稅收入管理系統上繳市財政,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
市直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應按照預算管理及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國家或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主管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出租出借收入上繳工作,并監督檢查所屬單位出租出借收入繳納情況。
第二十六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的出租出借收入按照相關規定納入市級部門預算統籌使用;單位因出租出借行為發生的相關維修、管理費用可在部門預算中申報列支。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市財政局和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各單位出租出借行為、合同履行情況、收入上繳和管理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第二十八條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嚴格落實主體責任,認真履行本辦法的各項規程,充分研究審慎決策,嚴格把關動態跟蹤,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九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未經批準擅自出租出借,或未按規定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公開招租的,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拒不整改的,移交相關部門追究單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黨紀、行政責任。
第三十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負責監督承租方按規定及時繳納租金,并及時催收欠繳租金。不及時催繳租金導致國有資產流失、或收取租金未按規定及時上繳市財政的,依照黨紀、國家法律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對相關人員追究其黨紀、行政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財務和會計制度的市直事業單位,其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市直社會團體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由市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一經營管理的物業可不執行本辦法。
第三十二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公有住房對外出租出借管理,按照國家和省住房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設備對外出租出借管理,按照國家和省關于促進大型科學儀器設備開放共享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主管部門應依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實際制定本部門所屬單位出租出借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和省、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市財政局此前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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