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公安局:
為妥善處理涉及我省的重復(虛假)戶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于處理戶口遷移的規定的通知》《公安部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工作規范》《公安部三局關于執行戶口登記條例的初步意見》等政策文件規定,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定義
?。ㄒ唬┲貜蛻艨谑侵赋钟袃蓚€或者兩個以上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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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處理原則
?。ㄒ唬┙浌矙C關調查核實的真實戶口,應予以保留;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的虛假戶口,應予以注銷。
?。ǘ┻w移后未注銷的重復戶口,應注銷;二次以上重復遷移的戶口,應保留第一次遷移的戶口,其后遷移的戶口應予以注銷。
三、發現
(一)工作發現。公安機關在辦理戶政、出入境、交通管理以及案件偵辦等工作中發現重復(虛假)戶口線索;黨委、政府其他職能部門在開展涉及登記公民身份信息的工作中發現并移交公安機關的重復(虛假)戶口線索。
(二)投訴舉報。群眾通過公安機關對外公布的投訴舉報方式提供他人擁有重復(虛假)戶口線索。
?。ㄈ┲鲃由陥?。居民主動到公安機關反映自身的重復(虛假)戶口。
四、核查
(一)公安機關根據重復(虛假)戶口線索開展詳細的調查核實工作。需要其他單位協助的,應制發協查函;需要個人配合調查的,可以依法傳喚。
(二)公安機關根據核查結果,作出重復(虛假)戶口處理決定。
五、處理
?。ㄒ唬┙浾{查核實認定為重復(虛假)戶口的,公安機關制發《重復(虛假)戶口處理告知書》(附件1),通知當事人在告知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注銷手續,并可將重復(虛假)戶口信息予以鎖定。
?。ǘ┮驘o法聯系當事人或當事人拒不簽收等原因導致告知書無法送達的,公安機關制發《重復(虛假)戶口處理公告》(附件2),公告期為60日。
?。ㄈ└嬷獣瓦_之日起30日或者公告期滿后,當事人仍未到公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的,公安機關將按規定注銷重復(虛假)戶口。
(四)注銷戶口的,公安機關應出具《注銷戶口證明》(附件3)給當事人并存檔備查;如當事人還有其他事務需要處理的,公安機關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出具《戶口(同一人)證明》(附件4),為當事人辦理個人事務提供便利。
?。ㄎ澹┰诤瞬樘幚砉ぷ髦?,發現重復(虛假)戶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暫不注銷戶口,但應將戶口信息鎖定,或將有關情況移交相關職能部門或報送上級公安機關研究后再作出處理決定。
1.涉及案件在逃或尚未判決的;
2.罪犯服刑期間,真實身份未查明的;
3.有民事糾紛未了結,真實身份未查明的;
4.其他不宜注銷的情形。
?。艨谛畔㈡i定由重復(虛假)戶口的調查單位提出,縣級或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批準后實施。戶口信息鎖定的范圍包括限制辦理戶口、身份證業務。
六、備案
重復(虛假)戶口核查處理工作所形成的材料均應存檔備查。其中戶口底冊、遷移證件以及處理決定等正式文書的保管期限為永久期;其他調查材料、詢問筆錄等工作中形成的材料保管期限為長期;收繳的身份證、戶口簿等原件復印、掃描后按有關規定處理。
七、救濟
當事人如對公安機關注銷戶口的處理不服,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重復(虛假)戶口被注銷之日起60日內向注銷戶口的公安機關的上級公安機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八、解釋權
本意見由廣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九、期限
本意見自2020年10月15日起施行,長期有效。
附件:1.重復(虛假)戶口處理告知書
2.重復(虛假)戶口處理公告
3.注銷戶口證明
4.戶口(同一人)證明
廣東省公安廳
2020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