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什么要處理重復(虛假)戶口
鑒于歷史原因,部分群眾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身份,不符合國家法律要求;甚至有部分不法分子利用重復(虛假)戶口從事違法犯罪行為,損害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攪亂了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工作中發現的重復(虛假)戶口,是依法履職并確保戶口和公民身份號碼的準確性、唯一性;同時,也是為了維護廣大遵紀守法群眾的合法權益。
二、處理原則(保留真實戶口,注銷重復(虛假)戶口)的法律依據及相關政策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六條規定: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根據公安部有關要求,對工作中發現公民有兩個以上常住戶口的,應當在認真調查核實后,依照有關法律政策規定保留其真實合法的常住戶口,注銷其他重復(虛假)戶口。
三、重復(虛假)戶口是怎么樣認定的
公安機關對工作中發現的重復(虛假)戶口線索進行核查,經核實是因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捏造事實取得的戶口認定為虛假戶口;經核實是遷移后應銷未銷的戶口會被認定為重復戶口。
四、當事人對公安機關的核實處理結果不服的,該怎么辦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作出重復(虛假)戶口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
當事人如對公安機關注銷戶口的處理不服,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重復(虛假)戶口被注銷之日起60日內向注銷戶口的公安機關的上級公安機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五、重復(虛假)戶口被注銷后,群眾如何證明真實戶口與重復(虛假)戶口是同一人
公安機關注銷重復(虛假)戶口后,應出具《注銷戶口證明》給當事人并存檔備查;如當事人還有其他事務需要處理的,公安機關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出具《戶口(同一人)證明》,為當事人辦理個人事務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