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促進文明交通,鼓勵群眾參與監督、舉報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以下簡稱交通違法行為),及時消除交通安全隱患,規范舉報獎勵管理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文件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發生在揭陽市行政區劃內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舉報與獎勵工作。
第三條 公安機關要向社會公布舉報獎勵的渠道,群眾可通過公安機關指定的微信、郵箱等渠道舉報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為便于兌現舉報獎勵,鼓勵舉報人舉報時提供真實姓名、聯系電話、身份證件等信息,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查取證。
第四條 舉報人應當提供能基本認定交通違法事實的圖片、視頻資料,舉報的線索資料包括但不限于交通違法的時間、地點、車輛類型、號牌號碼、交通違法行為內容等具體信息。
舉報人在收集固定證據過程中,應注意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避免與被舉報對象發生沖突。嚴禁采用非法手段或者危險方式收集交通違法行為證據。舉報人在收集固定證據過程中,因個人原因造成自身人身傷害或其他損失的,由舉報人自行承擔。
第五條 獎勵舉報交通違法行為的范圍,是指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依法應受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理的行為。
各地公安機關可以結合交通管理實際制定舉報范圍及獎勵標準,也可以根據情況變化適時對舉報范圍及獎勵標準進行調整,調整情況應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同一個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被多個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舉報順序以受理舉報的登記時間為準;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交通違法行為的,按一案進行獎勵。
第七條 被舉報的交通違法行為按照屬地管轄原則由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受理并調查核實,依法進行處理。
第八條 舉報的資料已經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證屬實,并對涉案車輛、涉案人員作出罰款以上行政處罰決定或刑事處理的,由屬地公安機關對本次舉報給予獎勵。舉報獎勵兌現方式堅持便民、靈活的原則。公安機關可以采取現金支付、微信轉賬、手機話費、手機流量包等多種途徑兌現獎勵。
第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在舉報的交通違法查證屬實后30日內,完成獎勵審批工作,并按照舉報人選擇的兌現方式實施獎勵。舉報人應當在接到獎勵通知后30日內提供身份證明領取獎勵,逾期未領取視為放棄本次舉報獎勵。
第十條 舉報違法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舉報人提供虛假身份信息或者冒名頂替的;
(二)舉報不實或者舉報資料不清晰導致無法查實;
(三)舉報內容在舉報時已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掌握的;
(四)舉報的違法行為已經被查處的;
(五)舉報內容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查后認定不屬違法行為的;
(六)舉報人屬于公安機關工作人員的;
(七)其他不予獎勵的情形。
第十一條 舉報人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進行舉報。對借舉報之名騙取獎勵、敲詐勒索、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影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正執法的,將追究舉報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一舉報人舉報交通違法行為獲取獎勵的次數在一周內累計不超過5次。對同一車輛或同一駕駛人的舉報,一周內累計不超過5次的獎勵。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嚴格執行保密制度,為舉報人保密,不得泄露舉報人的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對群眾舉報的嚴重交通違法案件應當建立臺賬,規范管理。要將查處的違法行為處理結果及時告知舉報人。
第十四條 法律、法規、規章或其他規范性文件對群眾舉報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各縣(市、區)公安機關可以依照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舉報的渠道、范圍、獎勵標準、兌獎流程等,并做好社會宣傳引導工作。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