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促進安全出行、文明交通,鼓勵群眾參與監(jiān)督、舉報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充分發(fā)揮民間力量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揭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起草了《揭陽市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在廣泛征求了政府各部門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后,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的形式對外發(fā)布。現就該文件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為全面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深化警務綜合改革、撬動民力助警的工作部署,持續(xù)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向縱深發(fā)展,努力踐行寓管理于服務、寓管理于無形的工作理念,揭陽市公安局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為試點,制定《揭陽市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為《獎勵辦法(試行)》),積極鼓勵群眾參與監(jiān)督、舉報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并以此為帶動,全面觸發(fā)“警力有限、民力無窮”倍增效應,彌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短板和盲區(qū),充分發(fā)揮廣大人民群眾在群防群治中的“前哨”作用,不斷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為創(chuàng)建全國文明城市,建設宜居宜業(yè)宜游的活力古城、濱海新城和沿海經濟帶上的產業(yè)強市創(chuàng)造更加安全穩(wěn)定的社會環(huán)境。
二、主要內容
《獎勵辦法(試行)》共十六條,分為五部分。第一部分:制定目的、依據及適用范圍。第二部分:舉報渠道、方法及對象。第三部分:獎勵范圍和方式。第四部分:法律責任。第五部分:獎勵辦法的效力。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舉報對象設置問題。考慮到各縣(市、區(qū))交通管理的側重點不一樣,《獎勵辦法(試行)》只對舉報的范圍、種類做了一般性的規(guī)定,各縣(市、區(qū))公安機關可以依照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舉報的具體內容和獎勵標準,也可以根據交通管理需要和群眾反饋,適時對交通違法行為的舉報范圍及獎勵標準進行調整,調整情況應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做好社會宣傳引導工作。
(二)舉報線索處理問題。一是管轄問題,按照屬地管轄的原則,群眾舉報的交通違法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交警部門管轄。二是證據問題,群眾提供的違法照片或者視頻資料不能直接作為處罰依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處罰的證據;公安機關不僅應當對相片和視頻的真實性進行審查,而且應當對舉報涉及的違法行為展開調查。
(三)獎勵標準確定問題。出臺《獎勵辦法(試行)》的初衷是鼓勵群眾積極參與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監(jiān)督舉報,營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文明交通氛圍;是為了彌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短板和盲區(qū),為群眾創(chuàng)造更加安全暢通的交通環(huán)境。獎勵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有關部門對于積極參與道路交通管理行為的一種肯定和鼓勵。此外,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fā)展狀況和防范以營利為目的的職業(yè)舉報人出現,都是確定獎勵標準時需要考慮的因素。
(四)舉報信息保密問題。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需指定專人負責本項工作,并嚴格執(zhí)行保密制度,對打擊報復舉報人或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一經查實將依法從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