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司規〔2021〕1號
各地級以上市司法局,省委依法治省辦秘書處,駐廳紀檢監察組,廳機關有關處室(局)、直屬有關單位:
《廣東省司法廳關于加強律師事務所管理落實律師事務所管理責任的若干意見》已經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廳律師工作管理處反映。
廣東省司法廳
2021年1月5日
廣東省司法廳關于加強律師事務所管理
落實律師事務所管理責任的若干意見
為落實全面依法治國方略,完善律師服務行為監督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下稱《律師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辦法》《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現就加強律師事務所管理、落實事務所管理責任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黨的建設。律師事務所應當全面加強黨的建設,建立完善黨組織參與律師事務所決策、管理的工作機制,實現律師事務所黨組織班子成員與決策層、管理層“雙向進入、交叉任職”;建立完善黨員律師黨紀處分、行政處罰與行業處分相銜接的工作機制;落實每名黨員律師聯系1至2名非黨員律師工作制度;為黨組織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場地和經費等支持;配合律師事務所黨組織,引導黨員律師帶頭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恪守職業道德,充分發揮黨組織的凝心聚力作用和黨員律師的先鋒模范作用,促進律師事務所提高管理效能,提升發展軟實力和核心競爭力。
二、完善律師事務所人員管理制度。律師事務所應當落實最低工資保障制度,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本所聘用律師、申請律師實習人員(以下統稱“實習律師”)、行政輔助人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明確約定勞動報酬,并不得低于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律師事務所對執行年薪制的律師,應當每月預發基本生活費,年終進行結算;律師事務所對執行提成制的律師,應當按月支付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基本工資。應當完善辭退和除名制度。對違法違規執業、違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或者年度考核不稱職的律師,可以將其辭退或者經合伙人會議通過將其除名,并及時將有關處理結果報所在地縣級或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備案。
三、強化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和合伙人管理責任。律師事務所應當明晰合伙人管理職責分工,建立執行機構,負責執行合伙人會議決議、管理日常事務;鼓勵引導規模較大的律師事務所探索成立管理委員會、規模較小的律師事務所設置專職管理人員進行統一管理。應當嚴格落實《律師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律師事務所因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應當對該所負責人視其管理責任以及失職行為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四、落實統一收結案、印章和專用文書管理制度。律師事務所應當規范案件受理、收案登記制度,統一接受委托,統一編號、簽訂和管理委托代理合同,嚴格落實利益沖突審查制度,委派具有相應專業能力的律師辦理委托事項。明確印章、所函、介紹信的種類、保管、使用范圍及其審批程序,做好使用登記,確保專用文書、印章使用與本所接受委托的案件實現對應和統一。健全檔案管理制度,由律師事務所對統一接受委托的所有業務檔案進行集中統一管理。律師事務所不得為律師辦理非本所接受委托的案件加蓋印章、出具所函、介紹信;不得為本所實習律師、行政輔助人員違法開展法律服務提供便利。
五、健全律師服務收費制度。律師事務所應當公示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律師服務收費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載明收費條款,主動向委托人出示律師服務收費告知書;落實統一收取律師服務費和辦案費的制度,防止律師私自收取費用。律師事務所收取律師服務費和辦案費,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據。
六、強化服務質量管理措施。律師事務所應當落實投訴查處、重大疑難案件和群體性案件業務指導制度,建立健全律師服務質量跟蹤反饋機制,確保律師服務質量。應當充分保障委托人的知情權,通過公示、向委托人出具告知書等形式,如實告知委托人有關收費的規定和標準;應當告知委托人辦理該委托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律師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對辦理結果向委托人作出不當承諾;不得向委托人承諾可以“撈人”、實施或通過明示、暗示的方式指使或誘導委托人從事妨礙司法活動等違法行為。
七、嚴格執行法律服務禁止性規定。律師事務所應當在法定業務范圍內開展業務活動,不得以獨資、與他人合資或者委托持股方式興辦企業,不得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性活動;嚴格對律師執業行為的管理,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不得通過在司法機關、監管場所周邊、律師事務所住所之外的其他地方違規設立辦公場所,發布虛假宣傳信息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建立律師兼職和國籍變化等事項的內部核查機制,禁止專職律師違規兼職,禁止律師喪失中國國籍后仍執業。
八、鼓勵建設“智慧律所”。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應當鼓勵、引導律師事務所加強信息化建設,探索、開發信息系統,加強人員、業務、質量、分配管理,便利律師執業,提高內部管理效率;鼓勵律師事務所采用人工智能、大數據檢索等手段,提升法律服務品質。
九、建立約談和責任追究制度。履行日常監督管理職責的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對被投訴的律師進行調查的,可以要求律師事務所負責人或管理合伙人陪同一并配合調查。司法行政機關要建立約談制度,對律師事務所一年內多次被投訴,或者一年內多名律師被投訴、一名律師被多次投訴的,應當及時約談提醒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必要時,應發出書面整改通知書。律師事務所對本所律師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應依法追究律師事務所及負責人的監管責任。
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嚴格落實“雙隨機、一公開”工作要求,對律師事務所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實情況、律師執業行為等進行檢查;定期對日常管理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梳理分析,適時開展專項檢查,通過走訪辦案機關、回訪委托人等方式,提高檢查的針對性;地級以上市司法行政機關要發揮好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和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的作用,對不參加執業年度考核的律師,指導市律師協會要依法依規作出處理,落實對不參加執業年度考核律師的管理措施。
十一、加強對律師事務所管理工作的培訓和指引。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指導律師協會,出臺加強律師事務所人員、業務、質量、分配管理的指引;加大對律師事務所管理工作的培訓力度,組織開展對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合伙人以及管理人員的普遍輪訓;努力搭建平臺,大力開展交流活動,切實提高律師事務所的管理水平。
十二、實施律師事務所管理“示范帶動”項目。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選樹一批內部管理規范的示范律師事務所,培育一批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創新項目,形成可復制的經驗,在行業內總結推廣;指導律師協會開展律師事務所規范管理的評比表彰活動,充分發揮先進典型的示范帶動作用,加大宣傳力度,在律師行業營造爭相加強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的良好氛圍。
本意見自2021年2月18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2006年2月27日印發實施的《廣東省司法廳律師事務所輔助人員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