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全面依法治國方略,完善律師服務行為監督體系建設,廣東省司法廳在總結多年來實施司法部有關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持續強化律師事務所指導、監督工作經驗基礎上,以問題為導向,形成了《廣東省司法廳關于加強律師事務所管理落實律師事務所管理責任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于2021年1月5日印發,現就《若干意見》有關要點解讀如下。
問:《若干意見》制訂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來,廣東省司法廳不斷壓實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和合伙人的責任,律師事務所管理作用不斷加強,律師執業行為進一步規范,廣大律師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和水平顯著提高。但作為律師執業的基本單位,仍有部分律師事務所管理不到位,管理責任不清晰、不落實,直接影響了律師職能作用的發揮和律師隊伍的建設。為貫徹落實全面依法治國方略,完善律師服務行為監督體系建設,以問題為導向,廣東省司法廳印發了本若干意見,旨在解決制約律師行業健康發展的問題。
問:為加強律師事務所管理,落實律師事務所管理責任,《若干意見》提出了哪些主要舉措?
答:《若干意見》著眼近年來各方面反映較多的一些律師事務所管理難點、堵點,立足本省律師業發展實際,堅持問題導向,提出3個方面12項措施。
一是推動律師事務所加強黨的建設。《若干意見》明確提出,律師事務所應當全面加強黨的建設,建立完善黨組織參與律師事務所決策、管理,黨員律師黨紀處分、行政處罰與行業處分相銜接,每名黨員律師聯系1至2名非黨員律師等三項工作制度機制。配合律師事務所黨組織,引導黨員律師帶頭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恪守職業道德,充分發揮黨組織的凝心聚力作用和黨員律師的先鋒模范作用,促進律師事務所提高管理效能,提升發展軟實力和核心競爭力。
二是推動律師事務所完善落實管理制度。律師事務所應當落實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按時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完善辭退和除名制度,對違法違規執業、違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或者年度考核不稱職的律師,予以辭退或者將其除名。明晰合伙人在管理中的職責分工,成立管理委員會或設置專職管理人員進行統一管理,律師事務所因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應當對該所負責人視其管理責任以及失職行為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健全規范案件受理、收案登記、檔案管理制度,明確印章、所函、介紹信的種類、保管、使用范圍及其審批程序,所有業務檔案進行集中統一管理。公示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等信息,接受委托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律師服務收費合同,主動向委托人出示律師服務收費告知書。落實投訴查處、重大疑難案件和群體性案件業務指導制度,建立健全律師服務質量跟蹤反饋機制,確保律師服務質量。應當充分保障委托人的知情權,如實告知委托人有關收費的規定和標準以及辦理該委托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禁止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對辦理結果向委托人作出不當承諾,禁止向委托人承諾可以“撈人”、實施或通過明示、暗示的方式指使或誘導委托人從事妨礙司法活動等違法行為。應當在法定業務范圍內開展業務活動,不得以獨資、與他人合資或者委托持股方式興辦企業,不得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性活動。不得在司法機關、監管場所周邊、律師事務所住所之外的其他地方違規設立辦公場所,發布虛假宣傳信息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建立律師兼職和國籍變化等事項的內部核查機制,禁止專職律師違規兼職,禁止律師喪失中國國籍后仍執業。
三是推動司法行政機關、行業協會落實管理責任。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應當鼓勵“智慧律所”建設,提升法律服務品質。履行日常監督管理職責,建立約談制度,對律師事務所一年內多次被投訴,或者一年內多名律師被投訴、一名律師被多次投訴的,應當及時約談提醒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嚴格落實“雙隨機、一公開”工作要求,對律師事務所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實情況、律師執業行為等進行檢查并提高檢查針對性,發現問題及時依法依規處理。指導律師協會加大對律師事務所管理工作的培訓力度和開展交流活動,切實提高律師事務所的管理水平。實施律師事務所管理“示范帶動”項目并在行業內總結推廣,開展律師事務所規范管理評比表彰活動,發揮先進典型示范帶動作用,加大宣傳力度,營造爭相加強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的良好氛圍。
問:《若干意見》主要創新點是什么?
答:我們認為,《若干意見》的創新點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以前我省以及兄弟省(區、市)都出臺過加強律師事務所管理的規定,但沒有專門針對壓實律師事務所管理責任專門出臺規定,而這恰恰是律師行業管理的薄弱環節。《若干意見》專門解決了這個方面的問題,雖然沒有面面俱到,但突出問題都有涉及。二是《若干意見》明確提出了律師事務所要落實最低工資保障制度。這實際上為律師事務所落實管理責任奠定基礎。我們在管理過程中經常聽到律師所管理人員反映沒有管理抓手,其中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律師所沒有給聘用律師發工資,導致無法“硬氣”提出管理要求。建立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后,律師所履行管理責任就有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