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編背景
近年來,揭陽市處于經濟結構轉型關鍵期,布局性的環境隱患和結構性的環境風險仍然普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的總體形勢較為嚴峻,《揭陽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揭府辦函[2013]48號)自發布實施以來,在指導全市各級政府有效應對各類突發環境事件、提高環境應急管理水平等方面發揮了較好的作用。為進一步健全揭陽市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機制、提升突發環境事件應對能力,市政府開展了《揭陽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修編工作。
二、修編的主要內容
新《預案》由11章和1個附件組成,分別為總則、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監測預警、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響應、后期工作、信息發布、應急保障、監督管理、責任與獎懲、附則。
三、需要重點說明的幾個問題
新《預案》在總結分析《揭陽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揭府辦函[2013]48號)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的基礎上,結合揭陽市環境應急管理具體實際和新的形勢要求,依據最新修訂或發布的《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廣東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以及最新由揭陽市人民政府印發的《揭陽市機構改革方案》進行修編。與《揭陽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揭府辦函[2013]48號)相比,定位更加準確,結構和層級涉及得到了優化,內容更加精煉,各相關單位的職責分工也更加明確。
(一)關于“突發環境事件定義”與新內涵
新《預案》根據《廣東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對突發環境事件重新定義,即“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和輻射污染事件。”
(二)關于預案適用范圍
新《預案》規定:“本預案適用于揭陽市行政區域內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這與原《預案》只強調市層面介入應對的表述相比有較大調整,預案適用范圍更加明確,體現了揭陽市突發環境事件預案的政策性和對全市各地的指導性。
同時新《預案》還明確規定,“核設施及有關核活動發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輻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水華災害事件、生物物種安全事件的應對工作適用于其他相關應急預案的規定。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按照《揭陽市大氣重污染應急預案(試行)》有關規定執行”,市區飲用水源水質污染事故的應對工作按照《揭陽市區飲用水源水質污染事故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執行。
(三)關于環境應急組織指揮體系
新《預案》強調“以人為本、預防優先,統一領導、屬地為主,部門聯動、協同應對,依靠科技、規范管理的原則”,明確了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的責任主體,也描述了“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立即自動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新《預案》根據揭陽市委市政府關于印發《揭陽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2018]25號對揭陽市環境應急組織指揮體系進行了調整,指揮體系劃分為市指揮部、市指揮部辦公室、市現場指揮部、現場工作組。指揮部成員由市相關職能部門部門組成。
新《預案》還強調,市現場指揮部的成立由負責處置的主體來決定:“市現場指揮部由市指揮部根據《廣東省突發事件現場指揮官工作規范(試行)》,市現場指揮部設現場指揮官1名,根據實際需要設現場副指揮官若干名,負責揭陽市行政區域內較大突發環境事件及超出縣(市、區)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應急指揮”,使揭陽市人民政府、縣(市、區)人民政府的事權更加清晰,便于有效開展應對工作。
(四)關于事件分級標準
新《預案》在《廣東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框架下,從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生態環境破壞、輻射污染和社會影響等方面對事件分級標準進行了修訂,事件分級標準更加完善。特別重大事件級別中: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修改成“1億元”以上;刪除了“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受到嚴重影響”的相關規定內容;“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改成“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刪除了“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污染事件”;重大事件級別中:增加了“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改成“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增加“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較大事件級別中:刪除“因環境污染造成跨地級行政區域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的相關規定內容;新增了“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造成跨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導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輻射病、局部器官殘疾”改成“10人以下”。一般事件級別中:新增了“ 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的。”
(五)關于監測和預警
新《預案》對“監測”進行了細化。監測中增加了市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市及各縣(市、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關部門等相關監測、數據分析、信息上報等工作。
新《預案》根據《廣東省突發環境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要求對“預警”進行修改完善,將“預警”細化為預警分級、預警條件、預警信息發布、預警行動、預警級別的調整和解除。
新《預案》對“預警信息發布”進行了細化,明確了“發布制度”、“發布內容”、“發布途徑”等具體內容。
新《預案》對“預警行動”進行了細化,將其劃分為“分析研判、防范處置、應急準備和輿論引導”等環節,明確了每個預警環節的具體要求。
新《預案》加強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銜接,在“響應分級”中增加了應急響應級別靈活調整和響應適度的原則,明確規定“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在易造成重大影響的地區或重要時段時,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事件損失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響應級別,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六)關于信息報告
新《預案》根據《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及有關規定,完善了信息報告的內容及信息報告形式、信息報告與通報的實施主體、職責分工和程序,完善了“對飲用水源保護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報告內容。
(七)關于應急響應
按照《廣東省突發環境時間應急預案》要求修訂了應急響應章節內容,主要分為響應啟動及響應措施,比原《預案》的響應啟動更加具體,能具體落實到不同級別的響應程序,也規定了相應的主體及現場指揮情況。
其中,“響應措施”重點針對先期處置、專家研判、指揮和協調、現場處置、轉移安置人員、醫學救援、應急監測、市場監管和調控、維護社會穩定、社會動員等環節,提出了較為具體的措施,進一步提升了預案的指導性和可操作性。
(八)關于應急保障
新《預案》將應急保障分為隊伍保障、資金保障、物資保障、交通保障、通信保障、技術保障、安全保障、氣象服務保障。比原《預案》更加具體、完善、符合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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