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司辦〔2021〕174號
全省各市、縣(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省監獄管理局,各監獄單位:
為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推進和規范我省社區矯正工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制定了《廣東省社區矯正實施細則》,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分別層報各自上級機關。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
廣東省公安廳 廣東省司法廳
2021年8月27日
廣東省社區矯正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和規范社區矯正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和規定,結合我省社區矯正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社區矯正工作堅持黨的絕對領導,實行黨委政府統一領導、司法行政機關組織實施、相關部門密切配合、社會力量廣泛參與、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第三條 社區矯正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的社區矯正工作。司法行政機關向社區矯正委員會報告社區矯正工作開展情況,提請社區矯正委員會協調解決社區矯正工作中的問題。
第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和其他有關單位、社會組織依照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協調、密切配合,保證國家刑事法律的正確執行,保障社區矯正工作有序開展。
第五條 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是指依法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人民法院和依法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
社區矯正機構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置的,負責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具體實施社區矯正的執行機關。
社區矯正對象是指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
社區矯正工作人員包括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受委托司法所參與社區矯正工作人員、參與社區矯正工作的監獄和戒毒人民警察、社區矯正專職社會工作者以及社區矯正志愿者。
第六條 社區矯正機構的設置和撤銷,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意見,報機構編制部門審批。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配備具有法律等專業知識的專門國家工作人員,履行監督管理、教育幫扶等職責。
社區矯正專職社會工作者由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會工作等專業知識或者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承擔聯系溝通社區矯正對象、開展教育矯正幫扶等專業化工作。
社區矯正志愿者由具有一定專業技能,自愿為社區矯正工作開展提供無償服務的人員擔任,協助開展社區矯正工作。
第七條 省、市兩級社區矯正機構主要負責監督指導、跨區域執法的組織協調以及與同級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對接的案件辦理工作。社區矯正日常工作由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具體承擔。未設置縣級社區矯正機構的,由上一級社區矯正機構具體承擔。
社區矯正機構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接受委托進行調查評估,提出評估意見;
(二)接收社區矯正對象,核對法律文書、核實身份、辦理接收登記,建立檔案;
(三)組織入矯和解矯宣告,辦理入矯和解矯手續;
(四)建立矯正小組、組織矯正小組開展工作,制定和落實矯正方案;
(五)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監督管理,實施考核獎懲;審批社區矯正對象會客、外出、變更執行地等事項;了解掌握社區矯正對象的活動情況和行為表現;組織查找失去聯系的社區矯正對象,查找后依情形作出處理;
(六)提出治安管理處罰建議,提出減刑、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收監執行等變更刑事執行建議,依法提請逮捕;
(七)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教育幫扶,開展法治道德等教育,協調有關方面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指導,組織公益活動等事項;
(八)向有關機關通報社區矯正對象情況,送達法律文書;
(九)對社區矯正工作人員開展管理、監督、培訓,落實職業保障;
(十)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八條 司法所根據社區矯正機構的委托,承擔以下社區矯正相關工作:
(一)配合開展調查評估有關工作;
(二)根據社區矯正機構通知接收社區矯正對象,建立工作檔案,組織或者參加入矯解矯宣告;
(三)參與組建矯正小組,組織指導矯正小組開展工作,參與制訂和落實矯正方案;
(四)開展社區矯正對象監督管理工作,落實實地查訪、通信聯絡、信息化核查、定期報告、病情復查(診斷)等措施,了解掌握社區矯正對象的活動情況和行為表現,及時向社區矯正機構報告有關情況;
(五)協助查找失去聯系的社區矯正對象,依情形提出處理意見;
(六)對社區矯正對象申請會客、外出、經常性跨市縣活動、進入特定場所、變更執行地等事項進行調查核實,提出意見;
(七)審批社區矯正對象七日以內外出;
(八)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教育幫扶,開展公益活動;
(九)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現實表現,提出考核獎懲意見;
(十)社區矯正機構依法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二章 調查評估
第九條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對擬適用社區矯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調查其社會危險性和對所居住社區影響的,可以委托擬確定為執行地的社區矯正機構或者有關社會組織進行調查評估。社區矯正機構或者有關社會組織收到委托文書后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通知當地縣級人民檢察院。
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委托調查評估時,應當向擬確定為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或者有關社會組織發出委托調查評估函,委托調查評估函應當注明被告人、罪犯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本人或者家屬聯系方式、案由以及委托機關的聯系人和聯系方式,并附下列材料:
(一)人民法院委托的,應當附帶起訴書或者判決書副本;
(二)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監獄委托的,應當附帶原判刑事判決書、歷次減刑裁定書以及罪犯在服刑期間的表現情況;
(三)擬決定或批準對被告人、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應當將病情診斷、醫學鑒定、檢查證明文件、生活不能自理鑒別意見,以及保證人證明材料等一并送達。被告人、罪犯屬于病危的,社區矯正決定機關還應當送達醫院病危通知書;
(四)被害人與擬適用社矯對象在同一社區生活的,應當同時提供被害人的聯系方式。監獄委托調查評估時,如果有被害人具體聯系方式的,應當提供被害人的聯系方式。
第十條 社區矯正決定機關不得將委托調查材料交由案件當事人、代理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轉遞。社區矯正機構不得接收無關單位或者個人轉遞的委托調查評估材料。
第十一條 社區矯正機構或者有關社會組織接受委托后,應當了解以下情況:
(一)居所情況;
(二)家庭和社會關系;
(三)犯罪行為的后果和影響;
(四)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意見,若被害人在本社區生活,應當征求被害人的意見;
(五)對擬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的被告人,建議禁止的事項;
(六)社會危險性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七)對擬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核實保證人是否具備擔保條件;
(八)其他需要調查評估的事項。
有關社會組織是指從事與社區矯正相關工作的社會組織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
第十二條 調查評估時,司法所應當配合社區矯正機構依法開展調查并向社區矯正機構及時反饋情況;有關單位(部門)和村(居)民委員會等組織、個人應當依法為調查評估提供必要協助。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姓名、居住地不真實、身份不明等原因,社區矯正機構、有關社會組織無法進行調查評估的,應當及時向委托機關說明情況。被告人或者罪犯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的,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應當慎重適用社區矯正。
調查評估工作人員應當不少于二人,可以安排延伸管教監獄(戒毒)警察和社區矯正社會工作者、社會志愿者參與調查評估。社區矯正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商請當地派出所人民警察共同開展調查評估。調查評估工作人員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有親屬關系、利害關系及其他關系,可能影響調查結果真實性、公正性的,應當回避。
社區矯正工作人員調查評估時,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調查評估證明文件。調查評估應當現場制作調查評估筆錄,經被調查人核實無誤后簽字確認。被調查人拒絕簽字的,應當在筆錄中注明情況,必要時可以進行錄音、錄像。單位提供的材料應當加蓋公章確認。
第十三條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有關社會組織應當自收到調查評估委托函及所附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評估,提交評估意見。對于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評估,提交評估意見。對擬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病危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評估,評估意見同時抄送執行地縣級人民檢察院。需要延長調查評估時限的,社區矯正機構、有關社會組織應當與委托機關協商,并在協商確定的期限內完成調查評估。
第十四條 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對委托調查函登記備案,及時開展調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監護人、家庭成員或者所在單位、就讀學校配合社區矯正的書面承諾,可以作為調查評估意見書的附件。
接受委托的社區矯正機構、社會組織根據調查評估情況,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是否存在社會危險性以及對所居住社區影響的調查評估意見,并將調查評估意見書與相關材料一并提交委托機關。
第十五條 調查評估意見可以作為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決定社區矯正時的參考,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對調查評估意見的采信情況,應當在相關法律文書中說明。
社區矯正決定機關、社區矯正機構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調查資料和調查評估意見書的內容保密,除辦案機關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外,不對外公開;對調查評估意見以及調查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信息,應當保密。
第十六條 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可以委托社區矯正機構或者有關社會組織進行調查評估。
第三章 決定和接收
第十七條 對擬適用社區矯正的,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應當核實社區矯正對象的居住地。社區矯正對象在多個地方居住的,可以確定經常居住地為執行地。
沒有居住地,居住地、經常居住地無法確定或者不適宜執行社區矯正的,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應當根據有利于社區矯正對象接受矯正、更好地融入社會的原則,確定社區矯正執行地。
社區矯正對象的居住地是指其實際居住的縣(市、區)。社區矯正對象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其經常居住的,有固定住所、固定生活來源的縣(市、區)。
固定住所是指有合法住所,且已經或者能夠連續居住六個月以上的居所;固定生活來源是指有合法穩定的工作和相對固定的收入,或者家庭成員、近親屬以及其他人員愿意為其生活提供必須的經濟支出。
社區矯正對象應當如實提供其居住、戶籍、聯系方式等情況,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需要到居住地以外執行社區矯正的,必須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
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應當認真核實社區矯正對象提供的材料,準確確定社區矯正執行地,并將確定執行地理由及相關證據材料隨法律文書一并送達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
被確定為執行地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接收社區矯正對象。社區矯正機構發現當地不適合作為執行地的,可以在接收社區矯正對象后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執行地變更。
對擬適用緩刑罪犯量刑時,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被告人羈押時間、剩余刑期等情況,告知被告人判處緩刑后接受社區矯正的相關要求,作出是否適用緩刑決定。
第十八條 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應當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教育。人民法院在宣判時,看守所、監獄在社區矯正對象離開監所之前,應當書面告知其在法院判決、裁定生效之日或者離開監所之日起十日內,到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報到以及逾期報到或者未報到的后果,責令其按時報到。告知書由社區矯正對象簽名確認后,應當隨法律文書一并送達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同時抄送或者由社區矯正機構轉送執行地同級人民檢察院。
第十九條 社區矯正對象應當按期到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報到,對因身體行動不便、自行報到確有困難,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無法現場報到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進行核實。社區矯正機構可以派員到其居住地等場所辦理登記接收手續,也可以要求社區矯正對象家屬或者保證人代為辦理報到手續。
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由看守所或者執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自收到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社區矯正對象移送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辦理交付接收手續。
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由監獄、看守所自收到批準之日起十日內將社區矯正對象移送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辦理交付接收手續。
省外監獄、看守所在押罪犯,需要回本省居住地暫予監外執行的,本省監獄管理機關、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收到外省同級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書面通知后,應當指定一所監獄、看守所接收罪犯檔案,負責辦理罪犯收監、釋放等手續。對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暫予監外執行,原服刑地與居住地在本省的,可以不移交檔案。
監獄、看守所移交罪犯前,應當與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取得聯系,商定交付接收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核對法律文書、核實身份,辦理登記接收手續。
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完成接收后,依法委托司法所開展相關工作的,應當告知社區矯正對象三日內到指定的司法所報到。
第二十條 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應當自判決、裁定或者決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以電話、傳真或者其他聯系方式通知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做好接收準備工作。
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應當自判決、裁定或者決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相關法律文書送達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同時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收到法律文書后,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在五日內送達回執。
法律文書送達前,發現社區矯正執行地不適宜社區矯正對象接受矯正的,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應當再次確認執行地。
社區矯正決定機關與執行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由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將法律文書抄送執行地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社區矯正決定機關與執行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由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在收到法律文書后,于五日內轉送執行地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應當送達的法律文書至少包括:
(一)管制、緩刑:起訴書、刑事判決書、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社區矯正告知書;
(二)假釋:起訴書、刑事判決書、假釋裁定書、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出監鑒定表、再犯罪危險性評估報告、社區矯正告知書。
(三)暫予監外執行:起訴書、刑事判決書、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暫予監外執行保證書、病情診斷書、社區矯正告知書。由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批準的,還應當包括出監(所)鑒定表。
決定機關應當將罪犯財產性判項及執行情況書面告知社區矯正機構,作為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受委托的司法所開展監督管理教育的內容。
社區矯正對象報到時,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未收到法律文書或者法律文書不齊全、有錯漏的,應當先記錄在案,為其辦理登記接收手續,并在三日內通知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在五日內送達或者補齊、更正法律文書。
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收到法律文書后,應當核實社區矯正對象身份和決定社區矯正執行的相關事項。
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社區矯正機構在社區矯正對象交付接收過程中,工作銜接脫節,導致社區矯正對象沒有按時辦理社區矯正手續,或者社區矯正對象逃避監管、未按規定時限報到,逾期辦理社區矯正手續的,屬于漏管。
對社區矯正對象未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拒不配合辦理接收入矯手續的,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向其家屬、監護人、保證人或者近親屬書面告知其未按規定報到的情況,以及其未按時報到或者拒不配合辦理接收入矯手續的法律后果。社區矯正對象下落不明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通知執行地公安機關予以協助查找。經查找無果或者拒不報到致使無法辦理接收手續的,應當書面通知決定機關,同時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對被裁定假釋的罪犯,應當同時抄送原服刑的監獄、看守所。
第二十二條 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受委托的司法所接收社區矯正對象后,應當按照規定分別建立社區矯正執行檔案和社區矯正工作檔案。
相關單位因工作需要,根據國家規定,經縣級社區矯正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查閱、摘抄或者復制社區矯正檔案,對所獲檔案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二十三條 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應當在接收社區矯正對象三個工作日內為社區矯正對象確定矯正小組,與矯正小組簽訂矯正責任書,明確矯正小組成員的責任和義務,負責落實矯正方案。矯正小組應當由三人以上組成,組長由專門國家工作人員擔任,主要負責組織實施矯正方案,適時調整方案,督促矯正小組成員落實矯正方案。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指定一名成員參加矯正小組工作,主要負責掌握社區矯正對象在社區內的日常表現,協助開展監督管理和教育幫扶工作。
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根據需要,可以指定社區矯正對象的家庭成員或者邀請社區民警、社區矯正對象所在單位、就讀學校的工作人員、社區矯正社會工作者、社會志愿者參加矯正小組工作。社區矯正對象為女性的,矯正小組中應有女性成員。社區矯正對象為未成年人的,社區矯正對象的監護人應當參加矯正小組工作,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可以邀請熟悉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身心特點的人員參加矯正小組工作。社區矯正對象為暫予監外執行的,暫予監外執行保證人應當參加矯正小組工作。
第二十四條 接收社區矯正對象后,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組織或者委托司法所組織入矯宣告。
宣告由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員主持,通知矯正小組成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到場,可以邀請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派員參加,按照規定程序進行。
入矯宣告可以采取集中宣告的形式進行,入矯宣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執行通知書等有關法律文書的主要內容;
(二)社區矯正期限;
(三)社區矯正對象應當遵守的規定、被剝奪或者限制行使的權利、被禁止的事項以及違反規定的法律后果;
(四)社區矯正對象依法享有的權利;
(五)矯正小組人員組成及職責;
(六)其他有關事項。
宣告后,社區矯正對象應當在書面材料上簽字,確認已經了解所宣告的內容。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應當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裁判內容和犯罪原因、犯罪類型、危害程度、悔罪表現、健康狀況、心理狀態、矯正階段、再犯罪風險、家庭及社會關系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和風險評估,制定有針對性的矯正方案,實現分類管理、個別化矯正。
矯正方案應當在社區矯正對象入矯宣告后十個工作日內制定完成,內容至少包括社區矯正對象基本情況、對社區矯正對象的綜合評估結果、對社區矯正對象的心理狀態和其他特殊情況的分析、擬采取的監管教育幫扶措施等,經矯正小組全體成員簽名確認,由受委托的司法所或者社區矯正機構審定。
矯正方案應當根據個別化、分類管理、不同矯正階段和實施效果,以及社區矯正對象的現實表現等情況,相應調整。
第二十六條 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受委托的司法所應當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生活、工作及所處社區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采取通信聯絡、信息化核查、實地查訪等措施,了解掌握社區矯正對象的活動情況和行為表現。
信息化核查是指社區矯正機構、受委托的司法所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和互聯網、物聯網等獲取、查驗社區矯正對象身份、位置、活動等情況的手段和方式。社區矯正對象拒不配合的,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應當視情節予以相應處理。
第二十七條 社區矯正對象應當按照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要求,定期報告遵紀守法、接受監督管理、參加教育學習和公益活動等情況。被判處禁止令的應當定期報告遵守禁止令的情況。
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應當將報告的時間、形式、內容記入社區矯正工作臺賬。社區矯正對象因患有嚴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等特殊原因,確無法履行報告義務的,經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批準,可由社區矯正對象家屬或者保證人代為報告。
第二十八條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應當每個月報告本人身體情況。保外就醫的,應當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檢查,每三個月向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提交病情復查情況,病情復查情況材料包括疾病診斷證明書、病歷及相關化驗單、影像學資料等。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將病情復查情況及時通報同級人民檢察院。
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病情及保證人等情況,可以調整報告身體情況和提交病情復查情況的期限。延長一個月至三個月的,報上一級社區矯正機構批準;延長三個月以上的,層報省級社區矯正機構批準。批準延長的,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通報同級人民檢察院。
社區矯正機構根據需要,可以協調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進行病情診斷、妊娠檢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鑒別。
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到指定醫院進行病情診斷、復查和妊娠(哺乳期)醫學檢查的費用由本人承擔。社區矯正機構統一組織開展的復查檢查鑒別工作產生的費用,在縣級社區矯正專項經費中列支。
第二十九條 社區矯正對象發生居所變化、工作變動、家庭重大變故等重要事項,應當及時報告。
第三十條社區矯正對象在社區矯正期間必須遵守會客規定,未經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批準,不得接受媒體采訪,不得接觸其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控告人、舉報人,不得接觸同案犯等可能誘發其再犯罪的人。社區矯正對象確需接受采訪或者接觸上述人員的,應當提前三日向司法所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司法所提出相關建議后報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審批。
第三十一條 社區矯正對象因就醫、就學、參與訴訟、處理家庭或者工作重要事務等正當理由,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一般應當提前三日提交書面申請,并如實提供診斷證明、單位證明、入學證明、法律文書等材料,經批準后可以離開所居住市、縣。
處理家庭重要事務是指社區矯正對象本人結婚、離婚、分娩(含配偶),辦理涉及本人的仲裁、登記、許可、調解、復議等事項,確需本人外出處理的親屬婚嫁、病重、亡故等事項。
處理工作重要事務是指確需社區矯正對象本人外出處理的生產經營或者其他重要工作事務。
前款規定的市是指設區的市的城市市區和縣級市的轄區、不設區的地級市。在設區的同一市內跨區活動的,不屬于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第三十二條社區矯正對象申請外出時間在七日內的,可以由受委托的司法所批準,并報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備案;超過七日的,由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批準。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每次批準外出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因特殊情況確需外出超過三十日的,或者兩個月內外出時間累計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上一級社區矯正機構審批。上一級社區矯正機構批準社區矯正對象外出的,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通報同級人民檢察院。
因突發性重大變故等緊急情形確需立即外出的,可以用電話、微信、傳真等方式提出申請,在外出之前應當取得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同意,并保持通訊暢通。緊急情形消失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補辦外出手續,如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并在《社區矯正對象外出審批表》中注明情況。
第三十三條 在社區矯正對象外出期間,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受委托的司法所應當通過電話通訊、實時視頻、信息化核查等方式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根據需要,可以協商外出目的地社區矯正機構協助監督管理,并要求社區矯正對象在到達和離開時向當地社區矯正機構報告,接受監督管理。外出目的地社區矯正機構接收社區矯正對象報到后,可以要求社區矯正對象定期當面報告,并通過電話通訊、實地查訪、個別談話等方式協助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社區矯正對象應當在外出期限屆滿前返回執行地,并向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報告,辦理手續。因特殊原因無法按期返回的,應當及時向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報告情況。發現社區矯正對象違反外出管理規定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責令其立即返回,并視情節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六條 社區矯正對象確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經常性跨市、縣活動的,應當由本人向受委托的司法所提出書面申請,寫明理由、經常性去往市縣名稱、頻次等,并提供相應證明。
受委托的司法所對社區矯正對象的申請理由進行審核,報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審批。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批準一次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到期后,社區矯正對象仍需經常性跨市、縣活動的,應當提前五日重新提出申請。
在批準經常性跨市、縣活動的有效期間內,社區矯正對象到批準市、縣活動的,外出前一日,應當通過電話、微信等方式事先報告。社區矯正對象不按規定報告或者不按申請頻次和范圍外出的,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應當視情形給予相應處置,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經常性跨市、縣活動的許可。
第三十七條 社區矯正對象因工作、居所變化等原因需要變更執行地的,一般應當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社區矯正對象變更執行地由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審批。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同意變更的,應當在五日內書面征求擬變更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的意見;不同意變更的,應當在決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告知社區矯正對象。
擬變更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接到征求意見函后,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核實有關情況,作出是否同意接收的書面回復意見。同意接收變更的,原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可以決定予以變更;不同意變更的,原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可以報執行地上級社區矯正機構協調解決;仍有異議的,層報共同的上級社區矯正機構決定。
第三十八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區矯正對象有確定住所的,擬變更執行地應當接收:
(一)擬變更執行地為社區矯正對象戶籍所在地的;
(二)社區矯正對象在擬變更執行地購有(自有)房產,能出具產權證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房產所有權、使用權證明的;
(三)社區矯正對象在擬變更執行地已辦理居住證且實際居住的;
(四)社區矯正對象在擬變更執行地經商、辦企業,能出具營業執照,有固定經營場所,并未被列入經營異常的;
(五)社區矯正對象在擬變更執行地租賃房屋,能出具租賃合同且租住房屋已做好租賃報備,符合出租房屋管理相關要求的;
(六)社區矯正對象在擬變更執行地有固定生活來源的親屬提供居住的房屋,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房產所有權、使用權證明,并由產權人、使用權人出具書面承諾和擔保的;
(七)社區矯正對象在擬變更執行地工作,能出具正式的勞動合同和相關居住證明材料的;
(八)社區矯正對象在擬變更執行地就學,能提供本人錄取通知書或者學籍證明的;
(九)其他有利于社區矯正對象接受矯正、更好地融入社會的情形。
第三十九條 社區矯正機構同意變更執行地后,應當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教育,并書面告知其到新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報到的時間期限,以及逾期報到或者未報到的后果,責令其七日內按時報到。
原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和矯正檔案移交新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制作《社區矯正對象執行地變更決定書》,與有關法律文書一起抄送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原執行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法律文書和矯正檔案可以通過郵寄或者當面交接的方式移交新執行地。新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收到法律文書和檔案材料后,應當在五日內送達回執,并將有關法律文書轉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社區矯正對象應當自收到變更執行地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到新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報到。新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核實身份、辦理登記接收手續。發現社區矯正對象未按規定時間報到的,新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立即通知原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由原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組織查找。因社區矯正對象未實際交付接收,造成脫管漏管的,由原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處置,新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予以協助。
對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在本省內變更執行地的,原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將變更情況通知負責管理檔案的公安機關、監獄,無需重新辦理交接,由原關押的看守所、監獄負責辦理其收監、刑滿釋放等手續;變更執行地到外省的,原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將變更情況通知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在收到社區矯正機構送達的法律文書后,應當與新執行地同級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辦理交接;接收外省變更執行地的,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社區矯正機構送達的法律文書后,指定一所看守所、監獄接收有關法律文書材料,負責辦理其收監、刑滿釋放等手續。看守所、監獄在接收文書材料之日起五日內,應當將有關情況通報新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
第四十條 社區矯正對象依法禁止出境。社區矯正決定機關、社區矯正機構應當依法告知社區矯正對象不得出境。辦理限制出境相關手續,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
第四十一條 社區矯正機構根據執行禁止令的需要,可以協調有關部門、單位、場所、個人協助配合執行禁止令。
社區矯正對象確需進入特定區域(場所)的,應當提前三個工作日向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后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同意申請的,應當通知原審人民法院和執行地縣級人民檢察院。
發現社區矯正對象有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等違法情形的,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調查核實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材料,提出處理意見。
第四十二條 社區矯正機構、受委托司法所或者矯正小組成員應當依法定期到社區矯正對象家庭及其所居住的村(社區)或者所在單位、就讀學校等場所,了解社區矯正對象思想行為表現,監督檢查社區矯正對象遵守監管規定等情況。
第四十三條 對社區矯正對象采取電子定位裝置進行監督管理的,須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社區矯正工作的負責人批準。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告知社區矯正對象監管的期限、要求以及違反監管規定的后果,社區矯正對象應當在《對社區矯正對象使用電子定位裝置告知書》上簽字確認。
對社區矯正對象使用的電子裝置獲得的信息,只能同步上傳到全省社區矯正管理信息系統,不得在第三方系統平臺存儲,除相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外,不對外公開。
前款所稱的電子定位裝置是指運用衛星等定位技術,能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定位等監管,并具有防拆、防爆、防水等性能的專門電子設備,如電子定位腕帶等,但不包括手機等設備。
第四十四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建立突發事件處置機制,發現社區矯正對象非正常死亡、涉嫌實施犯罪、參與群體性事件等情況,應當立即與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協調聯動、妥善處置,并將有關情況及時書面報告上級社區矯正機構,同時通報執行地人民檢察院。
發現社區矯正對象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等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制止無效的,可以采取撥打報警電話或者運用建立的相關機制,通知公安機關到場處置。
第四十五條 發現社區矯正對象失去聯系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立即組織查找,可以采取通信聯絡、信息化核查、實地查訪等方式查找,查找時應當做好記錄,固定證據。
查找到社區矯正對象后,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根據其脫離監管的情形,給予相應處置。對于尚未查找到的社區矯正對象,且符合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情形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依法及時處置。
社區矯正對象在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督管理下落不明,或者雖能查找到其下落但拒絕接受監督管理的,屬于脫管。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自發現脫管后二十四小時內將情況通報人民檢察院。經四十八小時查找不到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公安機關協助查找。
第四十六條 社區矯正對象被依法決定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等,或者因涉嫌犯新罪、發現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決定機關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將有關情況通知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和執行地縣級人民檢察院。
(一)社區矯正對象被采取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或者強制措施期間,由決定機關負責監管;
(二)社區矯正對象被解除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或者強制措施,社區矯正期限未滿的,繼續執行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應當與社區矯正機構做好銜接工作;
(三)社區矯正對象因法定終止社區矯正情形被提請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或者收監執行,或者涉嫌犯新罪、漏罪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期間,社區矯正期限屆滿的,縣級社區矯正機構不辦理解除社區矯正手續,將有關情況書面通知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執行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社區矯正對象被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或者被判處刑罰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依法終止社區矯正;未被追究刑事責任且依法不應當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收監執行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為其辦理解除社區矯正手續,解除社區矯正的時間為原執行期止日,并在解矯證明中加以注明。
第五章教育幫扶
第四十七條 社區矯正機構、受委托的司法所應當充分利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供的教育幫扶場所和有關條件,按照因人施教的原則,有針對性地對社區矯正對象開展教育活動。
社區矯正機構可以協調有關人民團體,或者通過公開擇優購買服務、委托社會組織執行項目等方式,對社區矯正對象開展教育活動。
第四十八條 社區矯正機構、受委托的司法所應當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實際情況,實施分階段、分類別教育。
社區矯正機構、受委托的司法所對社區矯正對象的分階段教育,可以根據社區矯正對象在矯正期間心理、行為特征和需求變化的規律,結合教育矯正階段性工作目標,分為入矯教育、日常教育和解矯前教育三個階段。
社區矯正機構、受委托的司法所對社區矯正對象的分類別教育,可以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犯罪類型、犯罪形式和犯罪情節等情況,在綜合開展法治、道德、心理健康等教育活動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采取震撼教育、感化教育、心理輔導和行為訓練養成等措施,保證教育矯正實效。
第四十九條 社區矯正機構、受委托的司法所應當結合社區矯正對象的個體特征、日常表現等具體情況,進行個別教育。根據需要可以采取集中教育、網上培訓、實體參觀等多種形式開展集體教育。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每月至少組織一次集體教育活動。
第五十條 社區矯正機構、受委托的司法所按照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可以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勞動能力及其年齡、性別、健康狀況、技能水平、專業優勢等情況,組織其參加公益活動。
社區矯正機構、受委托的司法所組織開展公益活動,應當加強對社區矯正對象的管理、保護和紀律教育、安全教育。
第五十一條 社區矯正對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經批準后免予參加教育學習和公益活動:
(一)懷孕或者在哺乳期的婦女,行動不便的;
(二)年老體弱、殘疾或者患有疾病,行動不便的;
(三)患有精神疾病或者重大傳染性疾病,不宜參加的;
(四)生活不能自理的;
(五)其他特殊原因不宜參加的。
第五十二條 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受委托的司法所依法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對遇到暫時生活困難的社區矯正對象提供臨時救助;對就業困難的社區矯正對象提供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指導;幫助符合條件的社區矯正對象落實社會保障措施;協助在就學、法律援助等方面遇到困難的社區矯正對象解決問題。
第六章 考核獎懲和變更執行
第五十三條 社區矯正機構、受委托的司法所應當根據社區矯正對象認罪悔罪、遵守有關規定、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等情況,按季度定期考核。對于符合表揚條件,具備訓誡、警告情形的社區矯正對象,經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決定,可以給予相應的獎勵或者處罰,作出書面決定。對于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社區矯正對象,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可以向同級公安機關提出建議。社區矯正機構獎勵或者處罰的書面決定應當抄送人民檢察院。
社區矯正對象的考核結果與獎懲應當書面通知本人,定期公示,記入檔案,做到準確及時、公開公平公正。
社區矯正對象對考核獎懲提出異議的,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社區矯正對象。社區矯正對象對處理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向執行地人民檢察院提出,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內予以答復。
第五十四條 社區矯正對象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現突出的,應當給予表揚。
社區矯正對象接受社區矯正六個月以上并且符合下列條件的,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可以給予表揚:
(一)服從人民法院判決,認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規;
(三)遵守關于報告、會客、外出、遷居等規定,服從社區矯正機構的管理;
(四)積極參加教育學習、公益活動,接受教育矯正。
社區矯正對象接受社區矯正期間,有見義勇為、搶險救災等突出表現,或者幫助他人、服務社會等突出事跡的,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可以給予表揚。
第五十五條 社區矯正對象符合法定減刑條件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收集整理符合減刑法定條件的證據材料,并征求執行地縣級人民檢察院意見后,報送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二)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證據充分的,提出減刑建議,由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報市級社區矯正機構。
(三)市級社區矯正機構收到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報送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同意后,由市級社區矯正機構提請執行地中級人民法院裁定。
(四)依法應由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的減刑案件,由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提出減刑建議書并附相關證據材料,層報省級社區矯正機構提請執行地高級人民法院裁定。
(五)人民法院一般應當開庭審理社區矯正對象減刑案件。開庭時,社區矯正對象、社區矯正機構代表應當到場;人民檢察院應當指派檢察人員出席法庭,發表檢察意見。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建議書和相關證據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裁定。
(六)社區矯正機構減刑建議書和人民法院減刑裁定書副本,應當同時抄送社區矯正執行地同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及罪犯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檔案的監獄、看守所。
第五十六條社區矯正機構建議減刑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減刑建議書;
(二)提請減刑審核表;
(三)終審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歷次減刑裁定書、刑罰執行通知書;
(四)證明社區矯正對象確有悔改、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現具體事實的書面材料;
(五)走訪談話筆錄、書面考察意見和社區矯正對象獎懲記錄;
(六)根據案件審理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七條 社區矯正對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給予訓誡:
(一)不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未超過十日的;
(二)違反關于報告、會客、外出、遷居、信息化核查等規定,情節輕微的;
(三)不按規定參加教育學習、公益活動,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其他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情節輕微的。
第五十八條 社區矯正對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給予警告:
(一)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輕微的;
(二)不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十日的;
(三)違反關于報告、會客、外出、遷居、信息化核查等規定,情節較重的;
(四)保外就醫的社區矯正對象無正當理由不按時提交病情復查情況,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受到社區矯正機構兩次訓誡,仍不改正的;
(六)其他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情節較重的。
第五十九條 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在五日內提請同級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并將治安管理處罰建議書副本抄送執行地同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收到建議后應依法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
(一)不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二十日未滿三十日的;
(二)擾亂社區矯正工作秩序的;
(三)對社區矯正工作人員和其他依法參與社區矯正工作的人員及其近親屬進行毆打、威脅、侮辱、騷擾、報復,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其他違反監督管理規定,依法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的。
第六十條 社區矯正對象在緩刑考驗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執行地同級社區矯正機構提出撤銷緩刑建議:
(一)違反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區矯正機構兩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情形。
社區矯正機構一般向原作出緩刑判決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建議。原作出緩刑判決的人民法院不在本省的,可以按照審級管轄,由與原審人民法院同級的社區矯正機構向執行地同級人民法院提出建議。執行地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裁定書同時抄送原作出緩刑判決的人民法院。
社區矯正機構撤銷緩刑建議書和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副本同時抄送社區矯正執行地同級人民檢察院。
第六十一條 社區矯正對象在假釋考驗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執行地同級社區矯正機構提出撤銷假釋建議: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
(二)受到社區矯正機構兩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三)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
社區矯正機構一般向原作出假釋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假釋建議。如果原作出假釋裁定的人民法院不在本省的,可以按照審級管轄,向執行地人民法院提出建議,執行地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裁定書同時抄送原作出假釋裁定的人民法院。
社區矯正機構撤銷假釋的建議書和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副本同時抄送社區矯正執行地同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罪犯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檔案的監獄。
第六十二條 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提出收監執行建議:
(一)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二)未經社區矯正機構批準擅自離開居住的市、縣,經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報告行蹤,脫離監管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區矯正機構兩次警告的;
(五)保外就醫期間不按規定提交病情復查情況,經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滿的;
(七)保證人喪失保證條件或者因不履行義務被取消保證人資格,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新的保證人的;
(八)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情形。
社區矯正機構一般向執行地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提出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建議。如果原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在本省的,可以向原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提出建議。
社區矯正機構的收監執行建議書和決定機關的決定書,應當同時抄送執行地人民檢察院。
第六十三條 發現社區矯正對象有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等違法情形的,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調查核實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材料,提出處理意見。
社區矯正機構發現社區矯正對象有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的法定情形的,應當組織開展調查取證工作,并聽取矯正小組的意見,進行集體評議,決定是否提出依法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或者收監執行建議。
參加集體評議人員應當包括社區矯正機構負責人、社區矯正機構相關工作人員、受委托的司法所長和矯正小組組長,可以邀請參與矯正工作的檢察官列席評議。
第六十四條對被宣告緩刑的社區矯正對象提請撤銷緩刑的,由基層人民法院裁判的,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建議并附相關證據材料;由中級人民法院裁判的,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提出撤銷緩刑建議并附相關證據材料,執行地市級社區矯正機構提請法院撤銷緩刑;由高級人民法院裁判的,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提出撤銷緩刑建議并附相關證據材料,層報省級社區矯正機構提請法院撤銷緩刑。
對裁定假釋的社區矯正對象提請撤銷假釋的,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提出撤銷假釋建議并附相關證據材料,由執行地市級社區矯正機構提請法院撤銷假釋;高級人民法院裁判的,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提出撤銷假釋建議并附相關證據材料,層報省級社區矯正機構提請法院撤銷假釋。
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提請收監執行的,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向決定或者批準機關提出收監執行建議并附相關證據材料。
提請收監執行期間,社區矯正對象被強制隔離戒毒的,收監執行裁定、決定生效后,執行地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將收監執行的裁定書、決定書復印件移送強制隔離戒毒場所,辦理相關移交手續。
提請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或者收監執行的文書材料應當包括:
(一)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收監執行)建議書;
(二)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收監執行)審核表;
(三)適用社區矯正的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等法律文書復印件;
(四)接受矯正期間歷次受獎懲的法律文書;
(五)違反法律、法規、監督管理規定或者暫予監外執行情形消失的證據材料;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擬撤銷緩刑、撤銷假釋的,應當聽取社區矯正對象的申辯及其委托律師的意見。社區矯正對象下落不明的,不影響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案件的辦理。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和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加強對撤銷緩刑、撤銷假釋和收監執行的銜接配合。對社區矯正對象執行收監,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應當在收到建議書后三十日內作出決定,將決定書、裁定書送達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和公安機關,并抄送人民檢察院。
(二)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或者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的,應當及時向執行地公安機關送達裁定書、決定書、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等相關法律文書,執行地縣級公安機關在收到相關法律文書三日內本著就近、便利、安全的原則,送交社區矯正對象執行地所屬的看守所或者監獄執行刑罰。
(三)公安機關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的,由執行地縣級公安機關送交存放或者接收罪犯檔案的看守所收監執行。
(四)監獄管理機關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的,由存放或者接收罪犯檔案的監獄收監執行。
(五)社區矯正機構收到社區矯正對象被撤銷緩刑、撤銷假釋的裁定或者被收監執行的決定文書后,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辦理社區矯正終止。
(六)監獄、看守所將社區矯正對象收監執行后,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將收監執行的情況報告決定或者批準機關,并告知社區矯正執行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原審人民法院。
看守所、監獄不得以超容量、無關押病殘犯能力為由,拒絕收押被裁定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決定收監執行的病殘犯。尚不具備病殘犯收押、監管、治療的看守所和監獄,應當及時報告地級市公安機關或者省監獄管理機關,由后者采取指定異地監管醫院或者監管病區羈押方式予以收押。
第六十七條 被提請撤銷緩刑、撤銷假釋的社區矯正對象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區矯正機構在提出撤銷緩刑、撤銷假釋建議書的同時,提請人民法院決定對其予以逮捕:
(一)可能逃跑的;
(二)具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社會秩序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或者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等實施報復行為的;
(四)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社區矯正機構提請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社區矯正對象時,應當提供相應證據,移送人民法院審查決定。
社區矯正機構提請逮捕、人民法院作出是否逮捕決定的法律文書,應當同時抄送執行地縣級人民檢察院。
第六十八條 撤銷緩刑、撤銷假釋的裁定或者收監執行的決定生效后,社區矯正對象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在逃。
縣級社區矯正機構發現被裁定撤銷緩刑、撤銷假釋和被決定收監執行在逃的社區矯正對象,應當書面通知公安機關并通報同級人民檢察院,由執行地縣級公安機關負責追捕。對沒有及時追捕成功的,執行地縣級公安機關應定期組織清查追捕工作。撤銷緩刑、撤銷假釋裁定書和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收監執行決定書,可以作為公安機關追逃依據。
抓獲在逃罪犯后,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通知作出裁定、決定的人民法院及時開具執行通知書,同時憑撤銷緩刑、撤銷假釋裁定書、收監執行決定書在二十四小時內送所在地看守所臨時羈押,并與收監執行的看守所或者監獄辦理交接手續。
第六十九條 對于數罪并罰同時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罪犯,監獄、看守所應當建立和完善入監篩查和出監處置機制,在罪犯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前三十日,將有關情況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應當明確繼續執行管制的執行地和期限,并由監獄、看守所依法將罪犯移送至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
第七章 解除和終止
第七十條 社區矯正對象矯正期限屆滿,且在社區矯正期間沒有應當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情形的,社區矯正機構依法辦理解除矯正手續。
社區矯正對象一般應當在社區矯正期滿三十日前作出個人總結。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對其進行解矯前教育,并根據其在接受社區矯正期間的表現等情況作出書面鑒定,按相關規定要求與安置幫教工作部門做好銜接工作。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向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以及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社區矯正期滿的社區矯正對象發放解除社區矯正證明書,并書面通知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同時抄送執行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刑期屆滿的,在期滿前三十日,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書面通知其原服刑或者接收、存放其檔案的監獄、看守所,由監獄、看守所依法為其辦理刑滿釋放手續。
社區矯正對象被赦免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向社區矯正對象發放解除社區矯正證明書,依法辦理解除矯正手續。
解除社區矯正證明書的日期為解除社區矯正當日。
第七十一條 矯正期滿,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可以組織解除矯正宣告。解矯宣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宣讀對社區矯正對象的鑒定意見;
(二)宣布社區矯正期限屆滿,依法解除社區矯正;
(三)對判處管制的,宣布執行期滿,解除管制;對宣告緩刑的,宣布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對裁定假釋的,宣布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執行完畢。
宣告由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員主持,矯正小組成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到場,按照規定程序進行。
第七十二條 社區矯正對象被裁定撤銷緩刑、撤銷假釋,被決定收監執行,或者社區矯正對象死亡的,社區矯正終止。
社區矯正對象在矯正期間死亡的,其監護人、家庭成員應當及時向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報告。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自收到死亡證明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通知決定或者批準機關、原服刑或者接收檔案的監獄、看守所,同時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第八章 未成年人社區矯正特別規定
第七十三條 對未成年人實施社區矯正,應當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針對其年齡、心理特點和身心發育需要等特殊情況,制定具體監督管理措施,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發展的方式,開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輔導,為其就學、就業等提供幫助。
第七十四條 對未成年人宣告或者處罰時,應當通知其監護人到場,與監護人簽訂責任書,明確監護、撫養、管教等職責義務。對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考核獎懲和宣告不公開進行。社區矯正機構、受委托的司法所對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相關信息應當保密。
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檔案,應當專門保管,在解除(終止)矯正時,依法封存管理。
第七十五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但在社區矯正期間年滿十八周歲的社區矯正對象適用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相關規定。
第九章法律監督
第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社區矯正進行法律監督。發現社區矯正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一)社區矯正決定機關、看守所、監獄、社區矯正機構在開展調查評估和決定或者批準社區矯正、交付、接收社區矯正對象活動中違反法律和有關規定的;
(二)社區矯正機構沒有依法監督管理而導致社區矯正對象脫管的;
(三)違反法律規定批準社區矯正對象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內容批準社區矯正對象進入特定區域或者場所的;
(四)社區矯正對象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社區矯正機構未依法予以警告、未提請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
(五)社區矯正機構對社區矯正對象有體罰、虐待、或者違反法律規定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其人身自由等違法行為的;
(六)社區矯正機構未依法辦理解除、終止社區矯正的;
(七)公安機關在社區矯正活動中未依法履行配合社區矯正機構查找失去聯系的社區矯正對象、處置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或者禁止令的社區矯正對象、執行逮捕、進行追捕、送交收監執行等職責的;
(八)監獄、看守所未依法履行收監執行等職責的;
(九)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其他有關組織在社區矯正工作中,侵害社區矯正對象或者其他相關人員合法權益的;
(十)其他違法情形。
第七十七條人民檢察院發現社區矯正對象刑事涉財產性判項未執行的,應當監督有關機關督促社區矯正對象履行。對社區矯正對象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或者拒不全部履行的,可以建議有關機關強制執行,或者建議社區矯正機構依法提請對社區矯正對象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收監執行。
第七十八條人民檢察院發現宣告緩刑、假釋的社區矯正對象嚴重違反社區矯正監督管理規定的,應當建議社區矯正機構提請撤銷緩刑、撤銷假釋。發現社區矯正對象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而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建議社區矯正機構提請收監執行,或者建議決定、批準暫予監外執行機關作出收監執行的決定。
第七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糾正意見,可以區別情況提出口頭糾正意見、制發糾正違法通知書、檢察監督意見書或者檢察建議書。
有關單位對人民檢察院的書面糾正意見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回復糾正情況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督促回復。經督促被監督單位仍不回復或者沒有正當理由不糾正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報告,由上級人民檢察院通報被監督單位的上級機關。
有關單位對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建議在規定的期限內經督促無正當理由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檢察機關可以將相關情況報告上級人民檢察院,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通報被建議單位的上級機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自律組織等,必要時可以報告同級黨委、人大,通報同級政府、紀檢監察機關。
第八十條人民檢察院收到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在社區矯正工作中涉嫌違法的,應當依法進行調查,并根據情況向有關單位提出糾正違法意見,建議更換辦案人,或者建議予以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執法保障
第八十一條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為社區矯正機構加強規范化、專業化、社會化、信息化建設提供必要支持以及辦公場所、裝備設施、工作經費等保障。
第八十二條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建立社區矯正中心,有條件的司法所可以建立社區矯正分中心,作為組織實施社區矯正工作的專門執法場所和工作平臺,具備監督管理、教育幫扶、應急處置等功能;根據需要,建立社區矯正基地,對社區矯正對象開展集中性的監督管理、教育幫扶工作。
第八十三條社區矯正工作相關部門之間進行信息共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等建立完善社區矯正信息交換平臺,實現業務協同、互聯互通,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及時準確傳輸交換有關法律文書,根據需要實時查詢社區矯正對象交付接收、監督管理、教育幫扶、脫離監管、被治安管理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變更刑事執行、辦理再犯罪案件等情況,共享社區矯正工作動態信息,提高社區矯正信息化水平。
第八十四條 省級社區矯正機構統一建設社區矯正業務應用一體化平臺。社區矯正機構按照信息化建設相關規定和社區矯正信息化建設需要,開發和配置信息化設施。
第八十五條 社區矯正機構、受委托的司法所在社區矯正工作具體實施中,遇到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本實施細則執行問題時,應當逐級向上級社區矯正機構請示;遇有緊急的重大事項、符合突發事件處置預案的,社區矯正機構、受委托的司法所應當立即響應、組織處置,并及時電話報告上級社區矯正機構。
社區矯正機構對重大事項遲報、漏報、謊報、誤報、瞞報的,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予以問責,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十六條 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和職業尊嚴受法律保護。對任何干涉社區矯正工作人員執法的行為,社區矯正工作人員有權拒絕,并按照規定如實記錄和報告。對于侵犯社區矯正工作人員權利的行為,社區矯正工作人員有權提出控告。
社區矯正工作人員因依法履行職責遭受不實舉報、誣告陷害、侮辱誹謗,致使名譽受到損害的,有關部門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澄清事實,消除不良影響,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八十七條 不設縣(市、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一并履行縣級的職責。
第八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以上”“內”,包括本數;“以下”“超過”不包括本數。
第八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情節輕微”,一般是指社區矯正對象非故意違反法律法規及社區矯正監督管理規定,并且未造成損害后果或者負面影響的情形。
本實施細則所稱“情節嚴重”,一般是指社區矯正對象三次以上或者故意違反法律法規及社區矯正監督管理規定的情形,或者其行為造成嚴重損害后果,或者惡劣負面影響的。
對情節認定存在爭議或者有其他不宜適用上述解釋的,由社區矯正機構通過集體評議或者聽證等方式討論決定。
第九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廣東省司法廳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廣東省公安廳以及有關部門、單位解釋。
第九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3年5月《廣東省貫徹落實<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細則》(粵司〔2013〕10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