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司〔2021〕327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人民政府立法基層聯系點工作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司法廳
2021年12月29日
廣東省人民政府立法基層聯系點工作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拓寬社會公眾有序參與立法途徑,深入基層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廣東省地方立法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廣東省人民政府法規規章起草審查聽取意見工作規定》,結合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省人民政府立法基層聯系點的選定、管理等活動。
本規定所稱省人民政府立法基層聯系點(以下稱基層聯系點),是指省人民政府根據立法工作需要,通過相應程序在基層確定的,負責收集立法工作意見和建議以及協助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的固定聯系單位。
本規定所稱省人民政府立法,包括省人民政府制定規章計劃的編制、省人民政府規章的起草和審查以及省人民政府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等立法活動。
第三條省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基層聯系點的遴選、指導和聯系。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在起草法規規章草案等政府立法活動中,可以通過基層聯系點開展工作。
第四條基層聯系點應當確定1名負責人和1名聯系人負責日常工作,并在本地、本單位辦公場所內公示,方便公眾知悉和參與政府立法工作。基層聯系點調整負責人和聯系人的,應當在調整后一個月內書面告知省司法行政部門。
基層聯系點應當結合實際,積極發揮作用,鼓勵吸收一批有一定法律基礎知識、有實踐工作經驗、熱心立法工作的人員參與立法工作,形成穩定有效的工作機制。
省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基層聯系點所在的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作為聯絡單位。聯絡單位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基層聯系點的工作指導和支持,組織其參加政府立法相關活動。
第五條選擇基層聯系點應當圍繞立法實踐需求,統籌考慮不同地區及行業情況,綜合考慮選點條件、設點意愿和代表性等因素。
第六條基層聯系點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
(二)忠于憲法,遵守法律;
(三)熟悉社情、民情,密切聯系群眾;
(四)在地域、行業等方面具有代表性和廣泛性;
(五)有相關工作經驗的人員,能夠及時組織開展立法草案征求意見工作,安排人員參加相關立法調研活動;
(六)履行工作職責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基層聯系點主要在以下范圍選取:
(一)縣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基層派出機構;
(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三)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專業智庫、法律服務機構;
(四)企業以及其他事業單位;
(五)行業協會、商會、學會、聯合會等社會組織;
(六)其他基層組織。
第八條基層聯系點的選定,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基層聯系點候選單位由各地級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門、省有關單位推薦,并組織候選單位提交推薦材料;
(二)省司法行政部門按照選定原則、條件、范圍對推薦的候選單位進行材料評審和實地調研,經綜合遴選后提出基層聯系點建議名單;
(三)省司法行政部門將基層聯系點建議名單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授予“廣東省人民政府立法基層聯系點”牌匾。
基層聯系點的具體數量,由省司法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九條基層聯系點每批期限為5年,省司法行政部門每5年組織一次復核更新工作。
基層聯系點應當在本區域、行業或者單位內公示地址、郵箱及聯系方式,便于社會公眾反饋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基層聯系點在期滿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門進行調整,并向社會公告:
(一)不能履行或者未按要求履行工作職責的;
(二)不能適應和履行工作職責,主動申請調整的;
(三)其他應當調整的情形。
省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立法工作需要,按程序增選基層聯系點。
第十一條基層聯系點的主要職責:
(一)收集和反映社會公眾對法規規章草案提出的立法意見和建議,組織和參與有關立法調研、立法聽證、民意調查等活動;
(二)對編制省人民政府年度制定規章計劃、征集地方性法規立法建議項目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協助開展法規規章施行情況的評估工作,收集整理法規規章施行中的意見和建議;
(四)將法規規章草案征求意見等工作與普法宣傳相結合,廣泛吸收引導基層干部、群眾參加討論,協助做好本區域、行業或者單位的普法宣傳;
(五)收集和反饋其他有關政府立法工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省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立法工作需要,在符合保密規定的前提下,將國家有關部門向省人民政府征求意見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草案發送相關基層聯系點征求意見。
第十二條法規規章草案起草單位、省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立法項目所屬事項領域和各個基層聯系點的特點開展以下工作:
(一)通過基層聯系點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
(二)將基層聯系點作為深入開展立法調研的基地,就立法中的問題有針對性地深入基層聯系點開展調研或者委托基層聯系點開展調研;
(三)在基層聯系點召開或者邀請基層聯系點代表參加立法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直接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第十三條基層聯系點要充分發揮貼近基層優勢,創新工作方式方法,廣泛征集社會公眾意見。
基層聯系點根據立法項目實際情況需要,可以采取座談會、調查研究、書面征求意見等方式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對收集到的各方面意見和建議,基層聯系點應當及時歸納整理,并書面回復法規規章草案起草單位或者省司法行政部門。對社會關注度高和意見分歧比較大的問題,重點闡明各方意見、理由和依據。
鼓勵基層聯系點主動就政府立法工作開展調查研究,組織開展相關征集意見活動,向省司法行政部門提交法規規章立項建議或者調研報告。
第十四條法規規章草案起草單位和省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認真研究、積極吸納基層聯系點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在起草說明或者審查報告中予以反映,并根據需要向基層聯系點反饋意見和建議的采納情況。
第十五條省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基層聯系點的指導,邀請基層聯系點參加政府立法業務培訓和立法調研,不定期召開基層聯系點工作座談會,通報情況,交流經驗。
省、市、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協同推進本轄區基層聯系點的建設,解決基層聯系點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推動基層聯系點充分發揮作用。
省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選派干部蹲點調研,協助基層聯系點開展工作。
第十六條省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每年組織對基層聯系點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對優秀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對存在問題和不足提出改進要求。
第十七條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立法基層聯系點工作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