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進一步拓寬社會公眾有序參與立法途徑,深入基層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廣東省地方立法條例》等法律法規和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以及黨中央、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等文件要求,按照省政府立法工作實際,我廳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印發了《廣東省人民政府立法基層聯系點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工作部署的需要。建立政府立法基層聯系點制度,是拓展基層群眾和社會組織有序參與政府立法的途徑和方式,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有益探索,是深化立法工作領域改革的又一重要舉措,是堅決貫徹中央和省委重大決策部署的具體表現。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要“建立基層立法聯系點制度”“拓寬公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健全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和公眾意見采納情況反饋機制,廣泛凝聚社會共識”。《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提出要“健全立法征求意見機制,擴大公眾參與的覆蓋面和代表性,增強立法透明度。”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相關工作部署,有必要建立政府立法基層聯系點相關工作制度。
(二)保障人民群眾參與立法的有效途徑的需要。公眾參與政府立法,是有效推進民主立法的具體實踐,也是公民有序參與政治的重要途徑之一。近年來,省政府立法工作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立法理念,不斷拓寬民主立法的渠道,讓開門立法成為常態。建立政府立法基層聯系點,能進一步推進政府立法工作向基層延伸,構建常態化的聽取群眾意見的平臺和機制,能夠讓基層群眾的立法建議第一時間反饋到政府立法工作部門,保障社會公眾有序參與立法,確保立法更好反映人民意愿、更有民意溫度、更接地氣。
(三)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提升立法質量的需要。隨著依法治國的全面推進,黨中央、國務院對依法行政的要求越來越高,人民群眾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不斷增強,社會各界對政府依法行政的期望和要求越來越高,對政府立法工作中要求不斷提高。近年來,省司法廳以“提升立法質量”為中心,提請省政府出臺了立項、起草、審查、聽取意見等一系列政府立法工作制度,并提請省委依法治省辦將“建立省政府立法基層聯系點”列入全面依法治省工作要點,將該項工作作為落實“省政府工作報告”的重要舉措。為進一步完善政府立法聽取意見機制,有效提升政府立法質量,有必要出臺政府立法基層聯系點相關工作制度。
二、制定依據
(一)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2015年);
2.《規章制定程序條例》(2017年);
3.《廣東省地方立法條例》(2016年)。
(二)政策文件
1.《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2.《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
3.《法治社會建設實施綱要(2020-2025年)》;
4.《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
5.《廣東省人民政府法規規章起草審查聽取意見工作規定》(粵府辦〔2020〕12號)。
三、主要內容
《規定》對基層聯系點的選定、部門職責、工作機制、工作職責、工作保障等方面進行規定,共十八條,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明確政府立法基層聯系點定義和目的依據。一是設立基層聯系點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完善政府立法機制,暢通立法機關與基層單位和人民群眾之間的溝通渠道,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質量。二是明確界定了省政府立法基層聯系點的定義。
(二)規定了基層聯系點的管理職責和工作機制。一是規定了省司法廳的部門職責。二是規定通過省市聯動、協同推進的方式,建立日常聯絡機制,共同做好基層聯系點的建設和指導工作,發揮基層聯系點的作用。
(三)明確了基層聯系點選定原則、條件、范圍和程序。一是明確了基層聯系點選定的原則。二是規定了省政府立法基層聯系點應當具備的條件和范圍。三是規定了省政府立法基層聯系點的選定程序、期限年限和公示要求。四是明確了基層聯系點變更與撤銷的條件。
(四)規定了基層聯系點的工作任務。一是從有利于基層聯系點參與立法工作可操作和覆蓋面的考慮出發,著重突出基層聯系點的五項工作任務。二是為了指導基層聯系點有序開展工作,對聯系點組織征求意見建議的方式方法、收集整理和處理反饋等具體工作作了規定。
(五)加強對基層聯系點的指導和培訓。明確為了保證聯系點工作開展的質量和水平,規定加強信息溝通、邀請聯系點參加相關立法調研、組織立法業務培訓和干部蹲點交流經驗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