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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來源:本網 發布時間:2021-09-01 10:47:06 瀏覽次數:- 【字體: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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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市容環境,保障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建成區以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置,是指以發布商業性或者公益性廣告內容為目的,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構)筑物、戶外場地、空間、設施等載體,以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各種形式設置戶外廣告設施以及繪制、張掛、張貼廣告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招牌設置,是指設置人在辦公或者經營場所的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上,設置表明單位名稱、字號、標志的標牌、電子顯示屏、燈箱、霓虹燈、文字符號等的行為。

  本辦法中的大型戶外廣告,是指任一邊長大于4米或者單面面積大于10平方米的戶外廣告。以特定區域、路段為單位,申請批量設置的戶外廣告,以該批量的總面積計算設置面積。

  第四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公安、生態環境、財政、氣象等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  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應當符合城市總體發展要求,合理布局,規范設置,內容真實合法,與市容景觀要求相一致,與建(構)筑物風格和周邊環境相協調。

  戶外廣告和招牌應當安全、牢固,不得影響交通和消防安全以及所附著建(構)筑物的結構安全。

  戶外廣告和招牌應當符合節能和環保要求,提倡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

  第二章  專項規劃與設置規范

  第六條  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規范(以下分別簡稱專項規劃、設置規范)是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的依據,應當按照以下要求編制:

  (一)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等技術規范要求,明確戶外廣告集中展示區、一般控制區、嚴格控制區和禁止設置區的空間布局以及分類控制要求,并規劃適量的公益廣告點位。

  (二)設置規范應當明確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置位置、規格、照明等設置要素,以及設計、施工、驗收、維護等管理要求。

  第七條  揭陽市區的專項規劃、設置規范由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其他縣(市)的專項規劃、設置規范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報各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編制專項規劃和設置規范,應當征求同級相關部門意見,并采取論證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專家、行業協會等的意見。

  專項規劃、設置規范在報送審批前,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部門門戶網站上公開專項規劃、設置規范草案,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專項規劃草案的公示時間不得少于30日,設置規范的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0日。

  經批準的專項規劃、設置規范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在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門戶網站公布,并以方便公眾查閱的形式長期公開。經批準的專項規劃、設置規范不得隨意更改;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組織修訂。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

  (一)在國家機關、學校、醫院、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區等的建筑控制地帶內,但設置招牌除外;

  (二)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三)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志使用的;

  (四)利用危房、違章建筑的;

  (五)危及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的;

  (六)超出建(構)筑物外輪廓線及頂部凌空部分的,但大型城市交通樞紐已設置的招牌除外;

  (七)延伸擴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等影響道路交通安全區域的;

  (八)妨礙市政公共設施、無障礙設施使用的;

  (九)利用行道樹、綠化帶或者侵占、損毀綠地的;

  (十)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城市容貌或者建(構)筑物形象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設置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以電子顯示裝置形式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或者招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科學控制其亮度,避免對周邊環境造成光污染;

  (二)禁止在朝向道路與來車方向成垂直視角的方向設置;

  (三)不得在每日零時至六時開啟。

  第三章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

  第十條  利用公共建(構)筑物、公共設施、公共場所等載體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依法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或者其他公平競爭方式取得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按管理權屬負責組織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出讓相關工作,與設置人簽訂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出讓合同,出讓所得收入按有關規定上繳財政。

  利用私有的場地、載體設置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對設置場地、載體具有合法使用權。

  第十一條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以及在城市建(構)筑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的,設置人應當向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

  戶外廣告應當符合專項規劃、設置規范的要求進行規范設置,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辦理設置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應當向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

  (二)設置戶外廣告的建(構)筑物、場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相關資料;

  (三)戶外廣告設置地點實景現狀圖、實景效果圖;

  (四)具備相應資質設計單位出具的戶外廣告設施結構施工圖及其資質證明。

  利用建(構)筑物、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的,只需要提交前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三項材料。

  第十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統一受理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申請,并對設置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設置人以及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設置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同撤回申請;仍需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重新提出申請。

  申請材料齊全的,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涉及交通運輸等其他部門職責的,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設置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分別轉交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審查意見告知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不同意設置審查意見的,應當說明理由。

  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征求部門意見時間不納入審批辦理期限。對符合許可條件的,頒發《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并予以公示;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不予批準,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在作出大型戶外廣告設置審批決定前,應當通過部門門戶網站公示、現場公示或者書面征求等形式征求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在網站公示或者現場公示的時間不得少于15日,公示時間不計入受理審批時限。

  對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異議,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回復處理結果。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會或者論證會等方式聽取各方意見。舉行聽證會或者論證會的時間不計入受理審批時限。

  第十五條  舉辦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節日慶典或者大型文化、旅游、體育、公益等活動,需要設置臨時大型戶外廣告以及在城市建(構)筑物、設施上臨時懸掛、張貼廣告的,設置人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向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臨時)》。

  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臨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臨時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

  (二)臨時戶外廣告設置形式、范圍和期限的書面說明。

  第十六條  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設置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設置人以及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設置人自通知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未補充的,視同撤回申請。

  申請材料齊全的,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符合設置要求的,頒發《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臨時)》;對不符合設置要求的,書面告知不予批準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利用工地圍墻繪制公益廣告免予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由該建設工程管理單位按照專項規劃、設置規范的要求進行設置和管理。

  利用工地圍墻繪制大型商業廣告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向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大型戶外廣告設置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  設置人不得提交虛假材料騙取《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和《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臨時)》,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倒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和《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臨時)》。

  《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和《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臨時)》應當載明戶外廣告設置人,戶外廣告設置的位置、形式、規格、期限等事項。

  戶外廣告設置人名稱變更的,設置人應當自名稱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到原發證部門辦理變更手續;逾期未辦理的,由原發證部門予以注銷。

  第十九條  戶外廣告設置期限原則上不超過5年。設置在工地圍墻和在建工地樓體的戶外廣告設置期限不得超過所在工地的建筑工程許可證載明的竣工日期。

  戶外廣告設置期滿,可以申請延期。設置人應當于期限屆滿前30日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延期,審批機關應當在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予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或者其他公平競爭方式取得的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在期滿前90日,應當重新招標、拍賣或者以其他公平競爭方式出讓。

  臨時戶外廣告設置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但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重大活動除外。

  第二十條  利用公共用地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保證一定的時間或者版面用于公益宣傳。戶外公益廣告專用設施,不得轉為商用。

  戶外廣告設施空置期間,設置人應當組織發布公益廣告。

  在舉辦重大活動期間,設置人應當按照全市統一部署發布公益廣告。

  第二十一條  設置招牌應當符合設置規范的要求。

  禁止利用招牌發布廣告或者變相發布廣告。

  第二十二條  招牌內容超出本單位名稱、字號、標志,含有經營范圍、服務項目、商品名稱、圖片等廣告內容,或者設置地點不在本單位辦公或者經營場所的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上的,視為戶外廣告,達到大型戶外廣告的標準設置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  除臨街底層經營性用房外,多個單位共用同一建筑物且需要設置招牌的,應當由該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或者建筑用地范圍內的場地上,統一規劃、規范設置。

  第四章  維護和監管

  第二十四條  戶外廣告設施產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是戶外廣告設施維護、安全管理的責任人。

  招牌設置人是招牌設施維護、管理責任人。

  第二十五條  大型戶外廣告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維護管理責任:

  (一)建立大型戶外廣告的維護管養、隱患排查和應急處置制度并組織落實,做好臺賬記錄和管理;

  (二) 每月組織重點隱患安全排查不少于一次,每季度組織隱患全面排查不少于一次;遇臺風、暴雨等極端異常天氣及時開展排查;

  (三)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加固或者拆除、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啟動應急預案、配備應急人員等安全防范措施;

  (四)鋼結構設施或者電子顯示裝置設置時間超過兩年的,應當每年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安全檢測;安全檢測不合格的,應當及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大型戶外廣告在安裝、整修或者拆除期間,應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現場明顯位置設置警示標志。

  第二十六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責任人應當確保戶外廣告和招牌安全、整潔和美觀,加強日常檢修與維護管理。戶外廣告、招牌出現畫面污損、顯示不全、嚴重褪色、字體殘缺等影響市容市貌情形的,應當及時更新維護;配置夜間照明設施的,應當保證畫面顯示完整;出現斷亮、殘損情形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換或者拆除,并在更新修復前暫停使用。

  第二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置期限屆滿后不再設置的,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自行拆除;臨時戶外廣告在設置期限屆滿后,設置人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自行拆除。

  招牌設置人搬遷、變更、歇業、解散或者被注銷的,應當在搬遷、變更、歇業、解散或者被注銷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自行拆除原設置的招牌。

  第二十八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城鄉規劃、住房建設等部門,加強資源整合、信息共享、業務協同,建立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信息互通機制。

  第二十九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應急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開展大型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的安全監督檢查,建立雙隨機抽查機制,每年抽檢數量不得低于許可數量的3%或者不低于總量的3%。

  第三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日常巡查機制,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實行網格化管理,督促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人履行維護管理責任。

  第三十一條  市容環境衛生、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信用管理制度,將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人、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信用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依法實行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措施。

  戶外廣告設置人的信用狀況作為其參加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公開出讓活動的重要參考。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的,由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未經批準在城市建(構)筑物及其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五條規定,未取得《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或者《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臨時)》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戶外廣告設置人未履行對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監管和維護義務,影響市容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招牌、標識設施設置人未履行對招牌、標識設施的安全監管和維護義務,影響市容的,處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規定由縣級行政執法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措施權,實行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由縣級行政執法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的具體要求依法行使。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禁止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利用系留氣球、無人駕駛自由氣球、飛艇等進行戶外廣告宣傳;在凈空保護區域外,利用系留氣球、無人駕駛自由氣球、飛艇等進行戶外廣告宣傳的,申請人應當依據《升放氣球管理辦法》和《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的規定,向氣象部門、中國民用航空汕頭空中交通管理站申請辦理許可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18日市政府公布的《揭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揭陽市人民政府令第7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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