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財規〔2024〕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揭陽市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精準補貼及節水獎勵辦法》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市財政局、市發展和改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水利局反映。
揭陽市財政局揭陽市發展和改革局
揭陽市農業農村局揭陽市水利局
2024年6月28日
揭陽市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精準補貼
及節水獎勵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大力推廣節約用水,保障農民及農業經營組織發展農業生產的積極性,促進我市農業節水和農業可持續發展,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通知》(粵辦函〔2022〕22號)、《揭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揭陽市農業水價綜合改革方案的通知》(揭府辦〔2017〕27號)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揭陽市行政區域內具備按立方米計費條件的大、中、小型灌區和高效節水灌溉項目區,高標準農田以及國家現代化農業產業園項目。
第三條市、各縣(市、區)政府按區域灌溉面積設立節水獎勵資金用于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精準補貼及節水獎勵。
本辦法所稱精準補貼是指農業綜合水價改革過程中,在發揮水價促進節水杠桿作用的同時,為確保總體不增加用水戶定額內用水的水費支出,保障農田水利工程設施良性運行,設立專項資金對定額內用水提供保障的專項活動。本辦法所稱節水獎勵是指農業水價綜合改革過程中,為激勵節約用水,對采取節水措施、調整生產模式促進農業節水的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或不同規模用水戶給予資金獎勵的專項活動。
第四條農業供水實行總量控制、定額管理,用水定額(水權總量)按《廣東省用水定額》(DB44/T1461﹒1-2021)(用水定額第一部分:農業)執行。
第五條實施農業用水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應遵循總體上不增加農民負擔的原則,切實保護農民合理用水權益,在完善水價形成機制的基礎上,建立與節水成效、調價幅度、財力狀況相匹配的精準補貼機制。
第二章精準補貼
第六條農業用水精準補貼的對象為:地表水定額灌溉的種植糧食作物(包括水稻、玉米、小麥、番薯、馬鈴薯) 和蔬菜、茶葉、香藕、柚、柑桔、橙、桑椹、番石榴、楊梅、荔枝、龍眼、青梅、火龍果、葡萄等經濟作物的節水農戶,包括家庭農場、種植大戶等新型農業經營組織。
第七條農業灌溉用水精準補貼標準。
(一)對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工作驗收合格者定額內用水進行補貼,其中:大中型灌區末級渠系補貼標準為0.018元/立方米,小型灌區補貼標準為0.012元/立方米。
(二)超定額部分不享受政府補貼;驗收不合格者,不補貼;未足額繳納水費者不補貼;種植花卉、綠色苗木等其他經濟作物的和利用地下水灌溉的暫不予補貼。
(三)在實施過程中各縣(市、區)結合本地財力等情況可適時調整完善補貼政策。
第三章節水獎勵
第八條農業灌溉用水節水獎勵對象:對采取工程節水、農藝節水、調整優化種植結構等方式,實現節水的規模經營主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和農業用水戶給予獎勵。
第九條農業灌溉用水節水獎勵標準:采用分類節水獎勵。
(一)對積極采用噴灌、滴灌、管灌等高效節水灌溉方式、肥水一體化技術和設施進行節水的用水戶給予節水獎勵,用水戶包括不同規模的農戶、種植大戶、依法設立的新型農業經營組織等,獎勵標準為定額內用水量每減少10%,獎勵2元/畝,灌溉定額參照《廣東省用水定額》。
(二)對農民用水合作組織進行總量節水獎勵。對高效節水工程運行管理、節水技術推廣、節水作物種植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的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年度節水量達到定額內用水總量10%以上的根據節水獎勵資金安排情況予以適當獎勵。
(三)對參與節水工程建設、引導群眾節水、參與式管理、水權監管等方面工作到位的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經市水利部門牽頭,市農業農村部門配合驗收合格者且排前三名的,根據節水獎勵資金安排情況予以適當獎勵。
對未定額繳納水費、水資源費的用戶,不給予獎勵。
第四章獎補程序
第十條每年灌溉周期結束后,由享受用水補貼對象向工程所有權人或用水管理單位提出申請,并提供農業水價文件、作物種植面積、用水定額用水量、水費繳納、高效節水計量登記等材料。
第十一條申報資料經工程所有權人或用水管理單位核對無誤,送縣(市、區)水利部門,由水利部門牽頭,農業農村部門配合審核,確保資料真實、準確、完整。
農業用水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資金根據現行財政管理體制的有關規定,由各縣(市、區)自行籌措落實。各縣(市、區)財政局按年度安排農業用水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資金。相關部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的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十二條各縣(市、區)水利、農業農村部門、工程所有權人、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及新型農業經營組織要嚴格執行公示制度,重點公開補貼對象、補貼標準和補貼金額等。
第十三條縣(市、區)水利部門牽頭、農業農村部門配合組織做好用水補貼對象所屬灌區的面積、計量設備、計量時段、實際用水量等情況的核對工作。
第五章資金管理
第十四條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的資金來源包括統籌整合上級安排水管單位公益性維修養護經費和其他的有關涉農專項資金,不足部分納入財政預算安排。統籌支持農業水價改革的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省級涉農資金、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維修養護補助、有關農業獎補資金和本級財政安排的資金,以及可折算抵扣為水費的水管單位公益性人員基本支出和工程公益性部分維修養護經費、農業灌排工程運行管理費、超定額累進加價水費、水權轉讓費等資金。
第十五條根據各縣(市、區)制定“農業水價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方案”情況,對農業水價改革工作成效明顯的地區,在資金分配上給予傾斜。
第十六條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資金應及時發放到獎補對象,各鄉鎮(街道)和行政村(涉農社區)要切實加強財務管理,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實行專款專用、專賬核算。
第十七條補貼資金用于農田水利工程運行管護,包括維修養護費、動力費等,也可部分用于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培訓、管理、宣傳。獎勵資金主要用于獎勵實現節水的規模經營主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和農業用水戶。
第十八條獎補資金不得用于發放行政事業單位各類人員的津補貼以及與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無關的工作經費,不得用于樓堂館所建設等支出。
第十九條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以及群眾監督。建立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資金公示制度,定期對獎補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市財政、水利、農業農村部門要對獎補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專項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各縣(市、區)要結合財力狀況,統籌整合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資金,根據農業水價綜合改革推進情況,制定細化的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實施細則,明確補貼和獎勵標準,細分工作流程,有序推進好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各項制度建立和完善。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從2024年 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 31日,實行期間若上級文件有新規定,按上級文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