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經2021年5月11日揭陽市人民政府第六屆96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一、《辦法》主要內容
本辦法分為總則、規劃和建設、保護和管理、法律責任及附則,共五章三十八條。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至第五條),主要內容是立法目的及依據、適用范圍、政府職責、部門職責、單位和個人的權利義務。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六條至第十五條),主要內容是城市綠化規劃的編制、城市綠地的建設指標、建設工程項目的綠地率、城市綠化工程設計的資質要求、各類綠地工程設計方案的審核與變更、綠地植物配置要求、綠化工程的建設與驗收、城市水系綠化建設和立體綠化及其他綠化形式。
第三章保護和管理(第十六條至第二十六條), 主要內容是養護管理責任人的確定、不得擅自改變綠地性質、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要求、不得擅自設置與綠化無關的設施、城市樹木的砍伐、遷移、修剪、砍伐樹木的要求、綠地管理單位的責任、禁止的損壞行為、綠地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綠化補償費、恢復綠化補償費的收取和園林綠化企業的信用管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五條),主要內容是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法律責任、擅自改變綠地性質的處罰、擅自占用綠地的處罰、商業、服務攤點不服從管理的處罰、擅自砍伐、遷移樹木的處罰、違反禁止損壞行為的法律責任、違反綠地地下空間開發規定的法律責任、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瀆職的法律責任和一般性條款。
第五章附則(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主要內容是名詞解釋、計算標準和生效時間。
二、《辦法》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揭陽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三、相關政府部門職責
本辦法第四條明確了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是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明確了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財政、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水利、交通運輸、公安、市場監督管理、電力、通信等各部門的協同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