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社會群眾參與綠化的規定
《辦法》第五條將義務植樹與認種認養等形式相結合,規定城市中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或者其他綠化義務,鼓勵和引導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種、認養等方式參與城市綠化建設工作。
八、禁止的損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行為有哪些
《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在城市綠地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堆放、焚燒物料;
(二)在樹木和公共設施上涂、寫、刻、畫和懸掛重物;
(三)攀、折、釘、栓樹木,采摘花草果實,踐踏地被,丟棄廢棄物;
(四)損壞綠化的娛樂活動;
(五)以樹承重、就樹搭建;
(六)采石取土、建墳;
(七)破壞樹木支架、欄桿、花基、坐椅、庭園燈、建筑小品、水景設施和綠地供排水設施等綠化設施;
(八)其他破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九、實施損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如何處理
《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實施損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罰款;造成損失的,由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二)、(三)項規定的,處以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一)、(五)、(六)項規定的,處以 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四)項規定的,對組織者處以 2000 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七)項規定的,按照設施造價的 2 倍處以罰款。
相關閱讀:一圖讀懂《揭陽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