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城市綠化規劃的要求和程序
市城市綠化規劃,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牽頭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
各縣(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轄區的城市綠化規劃,經縣(市)人民政府審批,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備案。
五、城市綠地養護管理責任人有哪些
本辦法明確了各類城市綠地養護管理的責任主體: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綠地,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
(二)單位或者個人投資建設的城市綠地,由投資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負責;
(三)單位或者個人捐資、認建的城市綠地,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落實養護工作;
(四)居住區、居住小區、住宅組團綠地,由物業所有權人出資,委托物業服務人或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業隊伍負責;
(五)生產綠地、經營性園林由其經營單位或個人負責;
(六)沿街單位和個人有保護門前綠化的責任;
(七)鐵路、公路沿線兩側、江河兩岸、水庫周圍等城市綠地,由法律、法規規定的主管部門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城市綠地養護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養護主體。
六、違反《辦法》規定如何處理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罰。符合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依照省人民政府的決定和市人民政府的公告,在實行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領域,行使本辦法規定由縣級行政執法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相關行政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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